公房承租权纠纷
❶ 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
变更公房承租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属于行政行为,应提起回行政诉讼。
公房是答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建设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而根据各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❷ 天津 公产房 承租权 使用权 纠纷
你所述问题较多,来请清晰如自下几个问题。
1、公产房,承租人是你父亲,与单位的承租合同内容。
2、你奶奶居住,是借住还是转租。
3、你父亲在你奶奶及老叔的胁迫下签署了一份协议,怎么能证明是胁迫
4、签订协议的内容及时间
5、你老叔的工作情况,是否是你父亲单位的职工或公产房所属单位的职工
6、要综合情况看,是不是要追加第三人进行诉讼
以上几个问题清晰后才能分析和怎么应对诉讼及维护自己的权益。
❸ 变更公房承租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是什么
变更公房承租人不来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源范围,它属于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
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建设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而根据各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因此,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❹ 公产房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公租房无抄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❺ 公房承租人死亡遗产继承纠纷
公房实际上规定的是同住的成年家属,如果没有同住,可能就不能继续承租。如果再婚配偶没有办理合法登记,可能就不能享有承租权。去查一下他们的登记吧。
❻ 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4、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❼ 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
对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前征得了单位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容)的同意,那末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背约金和侵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末出租人就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对出租人已购买的公房,由于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固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实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背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查看更多答案>>
❽ 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求解答
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版或政府权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上述情况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❾ 承租房纠纷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承租人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因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
三、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这是引用别人的。我觉得合同中关于设施问题的理解应该是幼儿园经营时的设施,那些拿走的设施应该属于承租人了,无权拿走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是不是有小题大做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