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协议
① 未完成拆迁收储的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吗
未完成拆迁收储的土地应该是不可以协议出让
祝心想事成
开心快乐。
②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直接进行拆迁么与它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土地储备中心是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为宗旨设立的一个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全额事业回编制单位,你可能住在答城乡结合部,一般而言对农村的土地要先进行征收,征收使土地的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动迁。没有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则拆迁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如果提起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后则可能政府机关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你提到的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合乎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受委托拆迁人,即土地储备中心的受托人,你家则为被拆迁人。
建议你一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规定集体土地动迁,但明确了参照该条例适用。如果有时间你可以再网上查找你所在省的拆迁条例,也可以在网络HI上详细向我咨询。
③ 补偿不到位或者不签订收储协议土地证是否可以强制注销
不可以的,是要经法定流程的,国家也不能任意为之。
④ 从土地收储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几次地籍调查
各地要求不一致,一般两次,土地储备一次,供地一次或两次。
⑤ 机关单位与收储中心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是土地转让还是划拨性质
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人将土地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哪个好,不能笼统的来说,因为两者各自有各自的优点,相对比较来看,如果要选择则要看购买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3、一般商品房土地证都是出让。划拨是土地出让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费划拨,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让金之后就变为出让,就可以转让。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的区别以及比较两者”的分析了,划拨土地的性质属政策性用地,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会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设,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⑥ 民营被迫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出让划拨土地协议书能否取消协议书
区土地储抄备中心乘人之危,乘我方处于紧迫且缺乏经验下,以迅雷的“高速”速成签订了出让划拨土地了协议书的“成立”。可该协议书是个“孤独”的协议书,因该协议书除了协议书外,没有办理任何关于出让手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土地储备中心付出部分款后就停止付款长达八年了。土地权属至今属于我方。按照协议书定的条款: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相关条款,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本协议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它相关损失。”我方认为甲方停止付款的行为就是停止履行协议书的行为。请问:1、我方的划拨土地如果是真的要出让,是否可以不经过市级部门?2、甲方停止付款的行为就是停止履行协议书的行为,我方是否可以撤消协议书的权利?3、 签订了出让划拨土地协议书能否取消协议书?4、甲方未经我方知道就私自将土地转让第三方,而且第三方已经在我方三分之一的土地上建起高楼大厦,并还在继续建设。我方认为甲方的行为完全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我方如何能够达到撤销“孤独的”协议书并收回我方划拨土地呢?
⑦ 土地性质为综合,要变更为商业,但是土地储备中心说要收回重新招标,想问我们的土地出让金要怎么出
如果属政府收回,肯定要跟你们签字土地收储协议,确定收回价格的计算及经济结算的方法。
公开招标后的招标中者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法在新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会有详细明确的规定的
⑧ 走协议出让的土地需要政府收储吗
国有土地在使用权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无需收储。
⑨ 土地收储和征地、土地出让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怎样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储请智者赐教,谢谢!
1、行为不同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应方式不同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供应方式有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
土地储备制度有在批准范围内对土地取得使用权。
(9)土地收储协议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土地收购
土地收购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收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2、土地储备
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以前,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
3、土地供应
对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
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