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概念
❶ 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环境侵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内源遭受破坏容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概念仅指环境污染侵权。
❷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侵权有什么不同
环境民事侵权属于民事案件
环境侵权是泛指所有环境侵权事件
❸ 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的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它具有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过程的缓慢性、潜伏性以及损害后果的公害性等特点。该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四个要件:(1)原告遭受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2)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3)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与被告之间的污染行为有因果关系;(4)被告的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过错方面,须以违法性过错为前提。
❹ 环境污染侵权
1、在实际影响复到您的情制况下,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2、但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对您已经实际造成了影响的,比如鉴定机构鉴定,证人的证实,照相等等。
3、据您陈述的请求不合理的,即使你的证据充分,法院也不会支持您的,您应当将您的请求予以更改,比如要求对方添加设备,合理改造,避免臭气散发等。
4、您举的例子与本案虽然近似,但不能等同,因为对方投入设备较小,且对方的请求合理,法院当然就会支持。
❺ 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污染环境,从而影响他人的健康,污染人应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环境污染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污染环境而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困难,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有利于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责任包括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财产责任,即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的经济损失和消极的经济损失。积极的经济损失是指人身伤害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医疗费用的支出;消极的经济损失指损害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没有得到本应该得到的经济收入,如误工工资的损失。除损害赔偿外,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是指污染人应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使之不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消除危险,是指在有污染的环境、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可能时,行为人应负责消除这种可能的危险。
❻ 环境侵权是直接责任吗
环境侵权是直接责任吗?是的未经有关单位审批核查品自侵权造成的责任都属于直接责任的。
❼ 如何认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个抄逻辑概念,即因为原因A所以结果B,即原因、结果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环境侵权问题,即由受害者初步证明污染者污染行为导致自己损害结果的,之后由污染者证明其无污染行为或污染行为与受害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证明其无污染行为或污染行为与受害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则法律推定污染者与受害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❽ 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比如你是一家化工厂,排放废水,含有污染物质,下游有一家鱼塘,你的水进入鱼塘,张三鱼被毒死了,张三起诉你,就是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❾ 环境侵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有哪些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由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收到污染或者导致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虽然也多见因为邻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的环境纠纷,如空调运行中的噪声、厨房排放的油烟、垃圾放置不当的恶臭,还有城市里的施工噪声污染、饭店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还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环境纠纷。由于污染企业往往能够为当地创造税收、解决一定的职工就业,就成为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正当的赔偿。
(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
在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加害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往往可以充分举证其排放行为是经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为是否违法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导致受害人案件败诉。
(三)受害人人数众多
由于环境案件往往是社会公害,危害影响范围大,因此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经常性的是不特定的众人,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侵权案件要以集团诉讼立案。一些基层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恶意刁难众多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难以依法维权。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多数受害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进入到致害人的生产过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证涉及到诸多学科和多种技术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难以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导致难以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是影响受害人权利获得救济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