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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购销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3-06 18:02:56

A. 合同法案:2002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

全南,地处江西省最南端,60%的山水与广东省的连平、翁源、始兴、南雄等县市相连,历来有“江西南大门”之称,是江西省融入“9+2”泛珠三角经济圈的前沿阵地。
全南县东邻京九铁路、105国道,西傍京珠高速、106国道,与赣粤、京珠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按国家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全面贯通。县城至广州260公里、至东莞320公里、至深圳380公里,处在珠三角四小时交通圈内,人流、物流朝发午至,来去快捷方便。
全南自然资源丰富。拥有山林191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0%,是南方48个重点林业县之一;全国首批初级电气化达标县;水域面积165平方公里,水能蕴藏量3.6万千瓦,现有装机容量2.6万千瓦;规模储量的矿产资源有钨、稀土、萤石、瓷土、钽铌等20余种,闻名于世的大吉山钨矿坐落在县境内。
全南地理气候条件独特,境内平均海拔360米,年平均气温18.6摄氏度,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无霜期长,非常适宜发展纯天然、无公害农林果茶及花卉等产业。目前,全南县是国家级高山蔬菜标准化示范区、江西省重点蚕桑县和碰柑生产基地县。
全南田园山川秀美,生态环境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宗教旅游胜地天龙山、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区车八岭、南迳温泉、龙兴湖、瑶族山寨都是旅游观光、休闲健身的好去处。
近年来,全南县充分依托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和低成本优势,抓住“对接珠三角、建设新全南”这条主线,围绕建设赣粤边际新兴工业明珠和生态园林文明城市两大目标,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初步形成了以制衣制鞋、铸钢、矿产品加工、电子机械四大工业支柱产业。2004年度,全县外贸出口2302万美元,居江西省第6位,被评为全省出口创汇先进县。2005年,我们实现利用外资2507万美元。引进县外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8个,实际进资4.28亿元。外贸出口3028万美元,出口绝对值列全市第5位,全省第8位。
今天的全南,以开明开放的政策、优质高效的服务、宽松优美的环境,吸引了一大批海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全县经济呈现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合隆制衣(全南)有限公司是2002年引进瑞典客商投资5000万港元建成的目前全市乃至全省最大的出口女式内衣外资企业,用工人数现已达到2700多人。2004年,公司被南昌海关批准为赣州市首家“保税工厂”,并顺利通过SA8000认证,当年出口创汇1200多万美元,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列为全省28家重点出口企业之一。合隆公司对全南的投资环境深感满意,2005年继续扩大投资规模,在县工业园二区租赁1.5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扩大生产,成为中国大陆女士内衣出口成品生产的重点基地。
全南百得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是全国一次性打火机大型制造企业——广东番禺百得火机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专业从事打火机生产、出口的独资企业。2004年,该厂拥有员工1700多人,实现产值9995万元,出口创汇达682万美元,成为全省28家重点出口企业之一。
飞腾鞋厂是最早到全南县投资落户的制鞋企业,现已形成“一条龙”生产能力。在该厂的带动下,有5家制鞋企业到全南投资,总投资达8000多万元,产业聚集效应日益凸现。
2005年建成投产的东珠针织机械厂是全国最大的针织机械厂销售商——福建“红旗马”针织集团的重要合作伙伴。该厂占地45亩,由客商自购土地建设厂房,现已完成投资1200万元。
华星氟化学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成立的,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公司拥有多座矿山、五条萤矿石浮选生产线、两条萤矿石干磨生产线,具有年产酸级萤石精粉12万吨和陶瓷级精粉3万吨的生产能力。枫树湾食品厂是第一家落户全南的食品生产企业,现有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有出口糖果生产线3条,年内可完成外贸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全南缫丝厂是全南蚕桑业的龙头企业,投资130万元新上的三条全自动缫丝生产线,是目前全省规模最大的自动缫丝生产线。赣州琰星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对全南茅山瓷厂进行技改,其中新建的一条油烧隧道窑是目前全国最长的。泰胜、群英达、剑锋电子企业的引进,使全南成为了专业从事录音机及金融专用设备磁头的开发生产基地,产品畅销国内外,在全国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已超过40%。
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南招商引资已经形成了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诚实守信的人文环境、稳定安全的法治环境,全县亲商、助商、安商、扶商的氛围日趋浓厚。一大批到全南投资的企业不仅立得稳、留得住,而且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全南的工业经济已呈现一派“百花争艳”的喜人景象。
为打造招商引资的承接平台,全南县以产业优势为依托,按照“一区一品、一区一业”的要求,在城郊规划建设了6个特色工业小区,面积达3500亩。园区内推行“一站式”办事、“一个窗口”收费、“一个中心”服务的“三个一”工作制度,建立了客商投资审批代理、招商项目单位领办、领导挂企定期访企和警企联系“三大服务体系”,建立了县级领导受理客商投诉、经济“110”快查快办、纳税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职能部门等“三级督办机制”,使工业园区真正成为服务质量最好的一方投资“热土”、投资成本最低的一方创业“沃土”、投资风险最小回报最大的一方发展“净土”。目前,工业园区已开发面积1065亩,总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建成和在建的标准厂房面积达12万平方米,入园企业达49家,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3.59亿元,安置就业8431人。
在主攻工业的同时,全南农业巧打粤港澳牌,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精准农业、标准农业,努力建设粤港澳市场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形成了四大支柱产业。一是蔬菜业。全县年种植商品蔬菜10万亩以上,产值超亿元,为农民提供人均纯收入700多元。二是蚕桑业。全南县是江西省三大蚕桑基地县之一,种桑养蚕基础好、技术高。现有桑园面积1万亩,年投产桑园在7000亩以上。三是果业。全南西瓜以皮薄瓤甜在广东市场享有声誉,以脐橙为主的全南果业现已发展到6万多亩。四是烟叶。今年种植烟叶3000多亩,现已完成烟叶收购22万斤,预计全 年烟叶收购将达3000多担,实现烟叶特产税20多万元。
依托全南热水资源,外商投资1400万元兴建的皇达兰花种植基地,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兰花种植基地。经温泉热能抚育出来的兰花色泽娇艳、花形别致可爱,产品远销北京、上海等全国大城市及东南亚各国。
在林业发展上,全南县提出“股份制运作、公司化经营”的林业经营新理念,与全国50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的江苏阳光集团携手合作,组建了拥有40多万亩林地的江西高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林业和生态农业,合力打造速生丰产林、中药材、果品“三大种植基地”,形成木材深加工、医药生物提取和中药材深加工、花卉苗木繁殖、果品深加工、生态旅游度假“五大中心”。目前,全县林木经营面积150万亩,年产木材6万立方米,年平均林业产值1亿元以上。
近几年来,全南县投入大量资金开发旅游资源,使旅游业在较短时间内成为全县的一项新兴产业。境内典型的江南客家山水风情独具魅力。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区车八岭,是赣江源头和珠江重要支流的所在地,景区内峰峦叠嶂,林海莽莽,保存了丰富的中亚热带低海拔特色的珍稀动植物种群,是绿色休闲、运动保健的理想圣地。南迳热水温泉微量元素多,其中氡含量尤其高,平均水温65摄氏度,具有极佳的医疗保健功能。度假村现已建成20多栋各具特色的温泉别墅,温泉度假也享誉四方。位于县城东南方向的天龙山,孤峰突兀,巨石矗立,酷似天龙昂首欲飞。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的天龙山寺,深邃的佛教文化,更增添神秘色彩,引得名士聚集、游人如织。瑶寨风情旅游更是独占鳌头,景区内的瑶山村是江西省唯一的瑶族聚集村,其古朴、厚实的民风、民俗令人大开眼界。碧波荡漾的龙兴湖、高峡出平湖的虎头陂水库,游艇如梭、人欢鱼跃,湖心岛上绿树成荫、百鸟幽鸣。这些瑰丽奇特的客家山水和独具魅力的人文景观,已成为粤港澳地区人们休闲度假、养生保健、旅游观光的理想去处。
依山傍水的全南县城日显其生态园林文明城市的魅力。梅子山终年翠绿、百盛塔巍峨耸立、桃江河穿城而过。城北寿梅路、含江路繁华兴旺,城南金龙大道、沿江大道整洁宽敞。占地2.6万平方米的百年纪念广场典雅大气,音乐喷泉欢腾雀跃;贸易广场占地面积130亩,其中贸易区50亩,将成为赣粤边际上一个重要的商贸集散地。
山水全南、城市风光、优美的人居环境令人心旷神怡。
全南是一个年轻的、蓬勃发展的、开明开放的赣粤边际县,这块热土充满了机遇和希望。

B. 外贸出口退税流程

一、退税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申请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预审疑点反馈表;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稀土购销合同扩展阅读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具体有两种方法。

一、单票对应法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和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

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每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其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现行的出口与与进货的对应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一是出口一票进货一票,二是出口多票进货一票,三是出口一票进货多票,四是出口多票进口多票。

C. 国家鼓励型出口创业企业税务减免有哪些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外投资的企业。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指定出口企业。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
(6)出口特殊货物的企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税店。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国税发[1996]182号)
3.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4.国产钢材退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5.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座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6.自营或委托出口退免税。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消费税实行免税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1.援外项目出口退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财税字[1998]119号)
13.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7.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8.出口服装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0.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1.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2.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3.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4.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5.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9]101号)
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28.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31.出口企业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计算抵扣进料加工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国税发[2000]165号)
34.样品、展品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5.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40.出口柴油退免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4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条例第45条)
(1)关税免税限额。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损坏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5.特定货物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6.退回货物不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7.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出口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48.暂时出境货物暂不征税。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在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出口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49.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50.邮递物品免税。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1.邮包免税限额。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关税。
5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5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57.发射国外卫星收入免税。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101号)
58.境外运费税项扣除。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9.境外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0.采购原材料、零部件退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
61.销售钻石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钻石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视同出口按贵重产品的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财税[2001]176号)
62.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财税[2001]208号)
63.纱、布出口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1]74号)
64.钻石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1]176号)
65.棉花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28号)
66.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免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46号)
67.收购出口的国产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定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国税函[2002]373号)
6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函[2002]827号)
6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152号)
70.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112号)
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
72.出口铂金制品加工费退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出口铂金制品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86号)
73.利用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机电产品退税。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国税函[2003]89号)
7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从2003年1月1日起,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7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③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②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④除第(1)条、第(2)条、第(3)条及第(4)条第①款、②款、③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5)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④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77.免税店退税。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定的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财税[2003]201号)
7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7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82.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7号)
83.使(领)馆购买中国物品退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财税[2003]238号)

D. 如何规避受托支付

(一)设置较高支付起始金额。由于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对该办法理解不一,参照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客观上给少数银行有意设臵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实施细则(2010年版)》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尚且将500万元定为“金额较大”,而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却将5000万元甚至10000万元界定为“金额较大”,又如交通银行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起始金额定为“各省直分行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同业操作惯例和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区域自主支付限额。现阶段暂定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规定显然与银监会规定相悖。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一些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审核不严格。有的仅凭借款人提供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便予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7000万元。该部仅凭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便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当天和次日分2笔将上述资金转至上述《购销合同》供货方江西画眉坳钨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兴国古龙岗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上;3月16日又将上述资金划回借款人在农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营业部账上。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达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条件,以最终实现贷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对受托支付其他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造成该笔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体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分多笔,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2010年3月8日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2000万元,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七条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分别于2010年3月9日转出1笔金额900万元和2010年3月10日分2笔转出700、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至交易对手江西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又如江西西河机械厂向交行办理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向交行开出一份提款申请书,金额1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贷款全额转入借款人在交行的基本账户。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借款人分三次各将100万元支付给其关联企业江西西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他行借款。
(四)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银行未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划至假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使企业轻而易举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如2009年12月2日江西绿地前湖臵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亿元。2010年1月6日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份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第三方代为垫款的依据,要求支用授信额度内贷款2亿元。借款人当天便将上述资金采用受托支付划转至第三方垫款企业——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臵业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反映的资金划拨关系不存在,在银行查询不到此张进账单。由此可见,借款人为掩盖其真实用途,提供了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办理受托支付。
(五)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办理受托支付。具体表现为一些基层银行对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真实性审核不严,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流于形式,对借款人真实贷款用途并不掌握。如借款人罗军于2010年3月16日在中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1年,借款用途为购买二手房。借款人罗军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朱炳顺产权证明办理受托支付,而实际并未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并且贷款人将全部信贷资金一次性提现,其真实用途难以确定。
(六)固贷变身流贷规避受托支付。由于各行可自行设臵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而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比各行可自行设臵的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低的多,从而导致一些借款人将本属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审批。如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10年1月29日向交行南昌分行业务拓展一部贷款1亿元,期限两年,用途为收储土地。2010年4月2日、6日、5月26日借款人分3笔支用7000万元,并将上述信贷资金以自主支付方式转出,金额分别为1000、1000和5000万元,如该笔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其支付方式应按贷款人受托支付。

E. 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怎样准备材料

为保护生态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和能源消耗,促进铁合金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4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详见附表):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与稀土铁合金(7202999100)之外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硅锰铁(72023000)及稀土铁合金(7202999100)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4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需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A类企业2012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
4.B类企业生产的海关编码归在硅铁、锰铁和硅锰铁税号下的产品,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新工艺、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可赋予相应税号下的产品出口资质。
5.取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A类企业2012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出口供货量达3000吨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10000吨。
4.A类企业产品需从符合第(一)条1、2、5、6、7、8款规定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B类企业产品需从符合第(一)条1、5、6、7、8款规定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6.取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A类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有铁合金经营实力的企业进行递补,但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推荐的企业如为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如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需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规定。
(五)2010-2012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经营实力的A类企业。推荐的企业如为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如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需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规定。
(六)规范铁合金出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自2011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或第5款的,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铁合金出口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3年11月22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2014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及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2014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电子版,有关表格请到五矿商会网站下载,网址:www.cccmc.org.cn)。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3年12月2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新申请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需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需提供2012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需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需提供2012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七)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境外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及需出口铁合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F. 资源税的征收标准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内 销售额的5%-10%
三、容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G. 资源税怎么算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回定额的办法答,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因此,资源税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两种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H. 资源税是什么

I. 各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有些已经改变了,不太准确

品目名称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税率
卷烟 01 0101 0.17
雪茄烟 01 0102 0.17
烟丝 01 0103 0.17
烟叶 01 0104 0.17
其他烟草加工业 01 0109 0.17
白酒 01 0201 0.17
黄酒 01 0202 0.17
啤酒 01 0203 0.17
其他酒 01 0204 0.17
酒精 01 0205 0.17
饮料 01 0206 0.17
茶(17%) 01 0207 0.17
茶(13%) 01 0208 0.13
粮食、饲料 01 0301 0.13
食用植物油 01 0302 0.13
糖 01 0303 0.17
其他食品加工制造业 01 0309 0.17
棉纺织品 01 0401 0.17
毛纺织品 01 0402 0.17
丝织品 01 0403 0.17
针织品 01 0404 0.17
化纤织品 01 0405 0.17
其他纺织业 01 0409 0.17
机制纸 01 0501 0.17
纸板 01 0502 0.17
其他造纸及纸制品业 01 0509 0.17
纺织服装 01 0601 0.17
皮革、毛皮 01 0602 0.17
其他服装及其他制造业 01 0609 0.17
成品油 01 0701 0.17
其他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01 0709 0.17
化学化工产品 01 0801 0.17
肥料 01 0802 0.13
农药 01 0803 0.13
化妆品 01 0804 0.17
护肤护发品 01 0805 0.17
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01 0809 0.17
其他橡胶制品 01 0901 0.17
汽车轮胎 01 0902 0.17
水泥 01 1001 0.17
水泥制品 01 1002 0.17
玻璃及制品 01 1003 0.17
陶瓷制品 01 1004 0.17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 1009 0.17
生铁 01 1101 0.17
钢坯 01 1102 0.17
钢材 01 1103 0.17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 1109 0.17
常用金属 01 1201 0.17
铅锌 01 1202 0.17
铝 01 1203 0.17
贵金属 01 1204 0.17
稀有稀土金属 01 1209 0.17
汽车 01 1301 0.17
摩托车 01 1302 0.17
机动船舶 01 1303 0.17
自行车 01 1304 0.17
通用设备 01 1305 0.17
专用设备 01 1306 0.17
飞机 01 1307 0.17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 01 1309 0.17
家用电器 01 1401 0.17
洗衣机 01 1402 0.17
空调器 01 1403 0.17
电线电缆 01 1404 0.17
其他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 1405 0.17
电机 01 1406 0.17
通信设备 01 1501 0.17
电子计算机 01 1502 0.17
家用视听设备 01 1503 0.17
录像机 01 1504 0.17
组合音响 01 1505 0.17
其他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 01 1509 0.17
其他制造业 01 1601 0.17
贵重首饰 01 1602 0.17
家具制造业 01 1701 0.17
医药制造业 01 1801 0.17
原煤 01 2101 0.13
洗煤 01 2201 0.13
盐(17%) 01 2301 0.17
盐(13%) 01 2302 0.13
原油 01 2401 0.17
天然气 01 2501 0.13
黑色金属矿产品 01 2601 0.13
有色金属矿产品 01 2701 0.13
非金属矿产品 01 2801 0.13
其他采矿业 01 2909 0.17
发电 01 3001 0.17
供电 01 3002 0.17
燃气 01 3003 0.17
其他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1 3009 0.17
商业(17%) 01 4001 0.17
商业(13%) 01 4002 0.13
商业(6%) 01 4003 0.06
商业(4%) 01 4004 0.04
商业(2%) 01 4005 0.02
商业(3%) 01 4006 0.03
软件、集成电路 01 5001 0.17
其他行业 01 9000 0.17
应税劳务 01 9001 0.17
视同销售 01 9002 0.17
其他行业(3%) 01 9005 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1 9900 0
铁路运输 02 0101 0.03
水上运输 02 0102 0.03
航空运输 02 0103 0.03
管道运输 02 0104 0.03
道路运输 02 0105 0.03
装卸搬运 02 0106 0.03
建筑安装 02 0201 0.03
安装 02 0202 0.03
修缮 02 0203 0.03
装饰 02 0204 0.03
其他建筑安装 02 0290 0.03
银行 02 0301 0.08
保险 02 0302 0.08
证券 02 0303 0.05
其他金融 02 0304 0.05
邮政 02 0401 0.03
电信 02 0402 0.03
计算机及软件服务 02 0403 0.05
文化体育业 02 0501 0.03
体育业 02 0502 0.03
歌舞厅 02 0601 0.05
音乐茶座 02 0602 0.05
台球 02 0603 0.05
高尔夫球 02 0604 0.05
保龄球 02 0605 0.05
游艺厅 02 0606 0.05
娱乐 02 0690 0.05
代理业 02 0701 0.05
住宿业 02 0702 0.05
餐饮 02 0703 0.05
旅游 02 0704 0.05
仓储业 02 0705 0.05
租赁 02 0706 0.05
广告 02 0707 0.05
其他商务服务业 02 0790 0.1
转让土地使用权 02 0801 0.05
转让经济权益 02 0802 0.05
转让专利权 02 0803 0.05
转让非专利权 02 0804 0.05
转让著作权 02 0805 0.05
转让商誉 02 0806 0.05
其他转让无形资产 02 0890 0.05
销售不动产 02 0901 0.05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02 0902 0.05
其他销售不动产 02 0990 0.05
公共交通 02 1000 0.03
房屋租赁业 02 1100 0.05
其他行业 02 9000 0.05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2 9900 0
卷烟(比例税率) 03 0101 0.4
乙类卷烟 03 0102 0.4
丙类卷烟 03 0103 0.4
雪茄烟 03 0104 0.25
烟丝 03 0105 0.3
甲类卷烟(50元以上/条,比例税率) 03 0106 0.45
甲类卷烟(5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07 0.3
乙类卷烟(50元以上/条,比例税率) 03 0109 0.45
乙类卷烟(5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10 0.3
丙类卷烟(50元以上/条,比例税率) 03 0112 0.45
丙类卷烟(5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13 0.3
卷烟(定额税率) 03 0114 150
卷烟(50元以上/条,比例税率) 03 0115 0.45
卷烟(5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16 0.3
卷烟(50元以上/条,定额税率) 03 0119 30
卷烟(50元以下/条,定额税率) 03 0120 30
卷烟(7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21 0
卷烟(7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22 0
卷烟(7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23 0
卷烟(70元以下/条,比例税率) 03 0124 0
雪茄烟 03 0125 0
卷烟(商业批发) 03 0126 0
粮食白酒(比例税率) 03 0201 0.2
薯类白酒(比例税率) 03 0202 0.2
黄酒 03 0203 240
啤酒(厂价3000元/吨以下) 03 0204 220
其他酒 03 0205 0.1
酒精 03 0206 0.05
啤酒(厂价3000元/吨以上,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03 0207 250
薯类白酒(从量每斤) 03 0208 0.5
粮食白酒(从量每斤) 03 0209 0.5
化妆品 03 0301 0.3
高档护肤护发品 03 0302 0.3
护肤护发品 03 0401 0.08
贵重首饰 03 0501 0.1
金银首饰 03 0502 0.05
钻石 03 0503 0.05
金银和铂金首饰 03 0504 0.05
镶嵌首饰及珠宝玉石 03 0505 0.1
鞭炮、焰火 03 0601 0.15
其它汽车轮胎 03 0701 0.03
子午线轮胎 03 0702 0.03
斜交胎 03 0703 0.03
内胎 03 0704 0.03
汽油(无铅) 03 0801 0.2
柴油 03 0802 0.1
汽油(含铅) 03 0803 0.28
石脑油 03 0804 0.2
溶剂油 03 0805 0.2
润滑油 03 0806 0.2
燃料油 03 0807 0.1
航空煤油 03 0808 0.1
摩托车250毫升以上 03 1001 0.1
摩托车250毫升(含)以下 03 1002 0.03
小轿车 03 1101 0.08
小汽车(汽缸容量>=1000毫升且小于2200毫升) 03 1102 0.05
小汽车(汽缸容量小于1000毫升) 03 1103 0.03
越野车 03 1104 0.05
越野车(汽缸容量<2400毫升) 03 1105 0.03
小客车 03 1106 0.05
小客车(汽缸容量<2000毫升) 03 1107 0.03
中轻型商用客车 03 1108 0.05
乘用车1.5升(含)以下 03 1111 0.03
乘用车1.5升至2.0升(含) 03 1112 0.05
乘用车2.0升至2.5升(含) 03 1113 0.09
乘用车2.5升至3.0升(含) 03 1114 0.12
乘用车3.0升至4.0升(含) 03 1115 0.15
乘用车4.0升以上 03 1116 0.2
乘用车1.0升(含)以下 03 1117 0.01
乘用车1.0升至1.5升(含) 03 1118 0.03
乘用车3.0升至4.0升(含) 03 1119 0.25
乘用车4.0升以上 03 1120 0.4
高尔夫球及球具 03 1201 0.1
高档手表 03 1301 0.2
游艇 03 1401 0.1
木制一次性筷子 03 1501 0.05
实木地板 03 1601 0.05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3 9900 0
企业所得税 04 0000 0.25
卷烟 04 0101 0.25
其他烟草制品业 04 0109 0.25
酒 04 0201 0.25
其他饮料制品业 04 0209 0.25
纺织业 04 0300 0.25
成品油 04 0401 0.25
其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业 04 0409 0.2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04 0500 0.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 04 0601 0.25
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 04 0602 0.25
汽车 04 0700 0.25
其他设备制造 04 0801 0.25
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 04 0802 0.25
其他制造业 04 0809 0.25
海洋石油 04 0901 0.25
其他原油 04 0902 0.25
其他天然气 04 0903 0.25
海洋天然气 04 0904 0.25
其他采矿业 04 1000 0.25
电力 04 1101 0.25
其他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4 1102 0.25
建筑安装 04 1201 0.25
其他建筑业 04 1209 0.25
铁路运输 04 1301 0.25
其他交通运输业 04 1309 0.25
仓储业 04 1400 0.25
邮政业 04 1501 0.25
其他邮电通信业 04 1509 0.25
批发和零售业 04 1600 0.25
餐饮 04 1700 0.25
国有商业及政策性银行 04 1801 0.25
其他银行 04 1802 0.25
证券 04 1803 0.25
其他金融 04 1809 0.25
保险 04 1900 0.25
房地产业 04 2000 0.25
娱乐 04 2101 0.25
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4 2102 0.25
住宿业 04 2103 0.25
其他社会服务业 04 2109 0.25
建筑材料 04 2201 0.25
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04 2202 0.2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4 2300 0.25
电信 04 2401 0.25
计算机及软件服务 04 2501 0.25
其他行业 04 9000 0.25
利息 04 9800 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4 9900 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05 0000 0.33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5 9900 0
税率20%以下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0 0.2
税率45%以上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1 0.2
税率20%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2 0.2
税率25%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3 0.25
税率30%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4 0.3
税率35%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5 0.35
税率40%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6 0.4
税率45%工资薪金所得 06 0107 0.45
税率20%以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6 0200 0.2
税率35%以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6 0201 0
税率20%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6 0202 0.2
税率30%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6 0203 0.3
税率35%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6 0204 0.35
税率20%以下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06 0300 0.2
税率35%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06 0301 0
税率20%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06 0302 0.2
税率30%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06 0303 0.3
税率35%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06 0304 0.35
税率20%以下劳务报酬所得 06 0400 0.2
税率40%以上劳务报酬所得 06 0401 0.2
税率20%劳务报酬所得 06 0402 0.2
税率30%劳务报酬所得 06 0403 0.3
税率40%劳务报酬所得 06 0404 0.4
稿酬所得 06 0500 0.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06 0600 0.2
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06 0700 0.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20%) 06 0701 0.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5%协定税率) 06 0702 0.0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7.5%协定税率) 06 0703 0.0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0%协定税率) 06 0704 0.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协定税率) 06 0705 0.1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5%) 06 0706 0.0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7%协定税率) 06 0707 0.07
财产租赁所得 06 0800 0.2
其它财产转让所得 06 0900 0.2
房屋转让所得 06 0901 0.2
偶然所得 06 1000 0.2
其他所得 06 9000 0.2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利息) 06 9900 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其他) 06 9901 0
生产用房 07 0100 0
营业用房 07 0200 0
办公用房 07 0300 0
职工用房 07 0400 0
房屋出租 07 0500 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7 9900 0
150吨以下机动船 08 0101 1.2
151吨至500吨机动船 08 0102 1.6
501吨至1500吨机动船 08 0103 2.2
1501吨至3000吨机动船 08 0104 3.2
3001吨至10000吨机动船 08 0105 4.2
10001吨以上机动船 08 0106 5
10吨以下非机动船 08 0201 0.6
11吨至50吨非机动船 08 0202 0.8
51吨至150吨非机动船 08 0203 1
151吨至300吨非机动船 08 0204 1.2
301吨以上非机动船 08 0205 1.4
乘人汽车 08 0301 60
载货汽车 08 0302 16
二轮摩托车 08 0303 20
三轮摩托车 08 0304 32
人力驾驶车 08 0401 1.2
畜力驾驶车 08 0402 4
自行车 08 0403 2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8 9900 0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9 0100 0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09 0200 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09 0300 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9 0400 0
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 09 0500 0
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09 0600 0
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09 0700 0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09 0800 0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09 0900 0
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09 1000 0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09 1100 0
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合计金 09 1200 0
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09 1300 0
A种股票 09 1401 0
B种股票 09 1402 0
非交易转让股票A种股票 09 1403 0
非交易转让股票B种股票 09 1404 0
无偿划拨国有股权的股数 09 1405 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09 9900 0
猪 10 0100 4
牛 10 0200 6
羊 10 0300 1
其他屠宰 10 9000 2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 9900 0
原油 13 0100 8
天然气 13 0200 2
煤炭 13 0300 0.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3 0400 0.5
黑色金属矿原矿 13 0500 2
有色金属矿原矿 13 0600 0.4
固体盐 13 0701 12
液体盐 13 0702 3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3 9900 0
大城市 16 0101 0.07
中等城市 16 0102 0.07
小城市 16 0103 0.07
县城、建制镇 16 0200 0.05
工矿区 16 0300 0.01
郊偏远地区 16 0400 0.01
其他地区 16 9000 0.01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6 9900 0
农、林、水利 17 0100 0
能源工业 17 0200 0.05
交通运输及邮电 17 0300 0.05
原材料及地质、医药 17 0400 0.05
机械电子工业 17 0500 0.05
汽车工业 17 0600 0.05
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17 0700 0
轻纺工业 17 0800 0.05
科学 17 0900 0
文教、卫生、广播、体育、新闻出版 17 1000 0.05
商业、供销、物资 17 1100 0.05
城市建设 17 1200 0.3
更新改造 17 1300 0.1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 17 1400 0
其他项目 17 9000 0.15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7 9900 0
车辆购置税 22 0000 0
滞纳金 22 9900 0
教育费附加 61 0000 0.03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61 9900 0
其他收入 68 0000 0
其他收入 69 0000 0
专用发票收费 69 0101 0
普通发票收费 69 0102 0
税务登记证收费 69 0201 0
地方教育费附加 76 0000 0.03
罚没收入 81 0000 0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81 9900 0

J. 各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各行业的税率分别为17%、11%、6%、3%。具体由企业性质和经营的项目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稀土购销合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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