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放款协议
『壹』 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可否放款给境内企业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贰』 财经问题。魏则西事件以来,看到最近富人移民美加风潮正兴的新闻好多,为什么他们富人能突破法律每人每年
将资金转移至海外的五大途径
记得炎黄财经有提到过: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依据国际通用标准对外汇统计制度进行完善,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居民个人在海外投资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
但是,人民币目前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还很严格,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无论是投资移民还是海外置业,都需要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千万美元的资金。这些巨额资金究竟是如何出海的?北京青年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探秘其中的究竟。
1 、个人“笨办法” 每人5万美元“凑人头”蚂蚁搬家
35岁的金先生去年在美国纽约花300万美元购置了一栋豪宅。回想这300万美元的出境之路,他说真是“麻烦透顶”。金先生没有寻找任何金融机构和中介来帮他完成这一工作,而是发动所有信得过的亲戚朋友帮自己,连高中同学的父母和岳父母都上阵了。金先生一共凑齐了60个人,他先把人民币转给亲戚朋友,然后每人帮他换5万美元,并从不同的银行汇往金先生在香港的账户。“香港是个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钱到了香港就没有那么多约束了。”就这样金先生的300万美元如愿从香港去到美国。
“钱到了海外账户,相对操作也更为便捷。一旦达成协议,买房人就需要把房款从自己的海外账户打到监管账户。当然,买房人也可以申请贷款,这些专业的手续和流程都由代理人、律师来完成,你只要签字付款就行了。”在上海开办了一家海外房产代理公司的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当然,所有的这些服务都是要付费的。 在海外买房,房款多少这是明的,亏损与否也比较透明。很多人不太留意的是汇率风险。“如果你只是投资,如果人民币兑美元升值30%,你的房子即便价格没变,实际上相当于你的投资亏损30%,当然,前提条件是你这钱最终要换成人民币来花。” 一些有在境外买房经验的购房者还提醒,不仅要提前在境外开好账户,而且最好多开几个,因为国外也有各种金融监管规定,如果一个账户短期内收到大量资金,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从国内汇款时,汇款的用途也不能写买房,最好写旅游、教育支出等。 这种靠人头拆分金额汇款的办法,不仅麻烦,其实也违反了外管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按规定银行应不予办理。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做法涉及的银行可能会比较多,单个银行不容易察觉。即使有所察觉,银行从客户角度考虑也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虽然这种“蚂蚁搬家”的做法比较“笨”,但是既安全,成本也低。除了购汇和汇款的手续费,基本不用花多余的钱。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很多资金需求不大,只有十几万美元或几十万美元的人都会采用这种办法。
2 地下钱庄“洗钱” 移民中介借机提供“一揽子”服务
多名业内人士认为,地下钱庄仍然是现在最普遍的转移资金的做法。 地下钱庄的操作方法很简便,内地客户先把人民币打入钱庄指定的内地账户,地下钱庄在扣除手续费后,将港币或美元打入客户在境外的账户。有知情人士透露,地下钱庄效率很高,只要客户提早半个小时告知转移金额和币种,钱庄就能按照即时兑换汇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手续费约在0.8%-1.5%。一个小时内客户在香港开设的银行户头就能够收到相应的港币或美元。如果客户的转移资金额特别大,建议还是分批次完成,每次的汇款金额都不要大于100万元人民币。 以深圳地下钱庄为例,协助地下钱庄划转资金的除他们的香港私人同伙外,还有一些香港的人民币兑换点,在香港开设几个外汇账户,物色几个马仔打理即可。虽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但因香港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政策,进行私人兑换和私人资金往来属于合法。靠人脉关系和个人信誉,地下钱庄每年让巨量资金在粤港之间无序游走。 地下钱庄一般也喜欢做熟人生意。一些移民中介也会借助地下钱庄的力量为海外移民的客户提供包括资金转移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3、 银行“内存外贷”私人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门槛高
“我们会建议投资移民到香港的客户选用内存外贷的‘财融通’服务。”昨天,中行私人银行北京分部的客户经理于小姐告诉北青报记者。她举例说,客户可以在国内的中行存一笔10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然后中银香港可以在香港为这名客户发放一笔金额相当的港币贷款,用于投资移民有关的金融投资。这一业务也可适用于新加坡、澳门、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
“内存外贷不仅手续便捷,还能帮客户获得利差和人民币升值的收益,所以很受欢迎。”于小姐给北青报记者算了笔账,目前国内定存一年期利率是3.5%,而境外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比如香港大约3%-3.5%,新加坡更低,只有1.8%。客户支付的贷款利息还没有国内银行的存款利息多,十分合算。如果算上人民币升值的收益就更可观。 据介绍,目前中国银行私人银行所提供的跨境服务涵盖境外投资、融资和日常结算各个方面。依托遍布海外的分支机构,中行可为私行客户提供南洋商业银行监管箱、中银香港财融通、新加坡内存外贷等满足境外融资用款需求的产品,采取境内存款或代管资产、境外放款的方式为客户在境外融资、投资固定资产或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mytv365更多资讯。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除了中行,其他银行的私人银行也纷纷将跨境金融服务作为服务高端客户的重点。
当然,私人银行门槛较高,都在600万元以上,工行和中行的门槛是800万元人民币,招行要1000万元。
4 、虚假贸易“搭便车” 虚增进口价格外流资金
此外,一些国内有企业的客户,也采取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高报进口、少报出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这种虚假贸易是外汇局最近打击的重点。 虚假贸易在报关物品的选择上大有学问。如果是常见物品,价格报送就不能与市场价相差太远,因为在海关很难蒙混过关。中介通常会选择一些国内鼓励进口或者高新技术的产品。因为这类产品海关“看不懂”,产品的进口价格往往是“我们说了算”。比如要进口一批先进的仿生器官组织,每个物品的价值在5万美元,总共的货值在2亿美元,报关时可以将价格提高到10万美元,在虚增的2亿美元货值中就可以让国内想外流的资金搭个“便车”。
今年,外汇管理部门对虚假贸易行为重拳出击,使用虚假贸易方式转移资金越来越难。2013年一季度,我国内地对港进出口增速逾71%,高出全国平均水平。
『叁』 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怎么操作
境外人民币付汇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回算银行后,答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银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②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③银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⑤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肆』 购付汇的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
(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
(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
(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
『伍』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博世集团是世界领先的技术及服务供应商,博世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配件和售后市场产品、工业传动和控制技术、包装技术、电动工具、安防和通讯系统、热力技术以及家用电器。
法定代表人:Yudong Chen
成立日期:1999-01-11
注册资本:16717.3722万美元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03974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1幢6楼
经营范围:1.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利用外商投资的机械制造、轻工、电子和信息产业领域进行投资;2.开展与公司的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和培训活动;3.向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不受出口许可证及/或出口商品配额限制的商品以供出口;5.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或作为其代理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其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及备件;(2)在国内外市场上作为所投资企业产品的采购代理、销售代理或分销商;(3)为所投资企业产品提供售后服务;(4)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5)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和其他综合服务;(6)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雇员和提供培训;(7)协助其寻求贷款并提供所需的还贷担保;(8)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及在其监督下,协助所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6.为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以及公司、关联公司和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7.购买所投资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必要的产品为该类集成配套;8.从事与本企业、母公司及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和售后服务,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的商品;9.在国内采购并以批发的方式销售商品(特种商品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1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关联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1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12.从事仓储(特殊商品除外)、物流,配送及相关综合服务;1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14.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1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16.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服务;17.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且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以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等(详见备案回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陆』 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