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审查
你好,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贰』 浅谈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颁布后,我国涉外合同的首要问题是法律适用原则如何具体运用。换句话说,就是原《解答》能否继续适用以及不能适用时如何重新作出解释。并且,对于原《解答》没有涉及而现实存在的问题也可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出台以前,依据“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解答》对“合同争议”解释为“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就是说,合同的成立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确定。同时,《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第16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这三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该以中国法律确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这里似乎发生了矛盾。
参看当年的实务是如何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94年曾有一个案例,是日本与香港两公司共同在中国设立企业的合资合同纠纷,双方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院审理时,首先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6条确认合同有效,是在未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直接依据中国法律确认合同的有效成立。因当时香港未收回,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应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但法院显然没有考虑《解答》对“合同争议”的理解,而是把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个国内合同,这样就忽视了涉外合同可能适用外国法的特殊性。
新《合同法》颁布后,依据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按照原《解答》对合同争议的解释,依据特殊法律优于一般法律的原则,涉外合同的成立应该依据该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但是,鉴于《解答》关于“合同争议”对合同成立的解释在实务中的矛盾,应该进一步明确涉外合同的成立应适用的法律。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默示的意思自治,到底它是不是当事人的选择,是否应该受到尊重,它直接关系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点。与此类似,有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当事人对仲裁选择的有效性。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实务中法院对这些内容的审查过于死板,限制了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权,既有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还有一个问题是管辖权对选择准据法的影响。另外,外国法的适用与查明也是很值得探讨的。
二、原因分析
对于涉外合同立法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要想很好的解决,首先应该对它作一个深入的分析。
1.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是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体现。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适用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即合同准据法确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有的还以合同准据法为辅。
笔者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合同成立的准据法来确定,并且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强行法律规定。这里要说明的是它并不是以统一论的观点适用一个法律体系解决合同的全部问题,因为统一论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许多问题,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排斥。依分割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未必就是一个,当合同成立与合同准据法相同时,合同成立便适用合同准据法解决,当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不止一个时,合同在不同方面就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成立的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就可能不一致了。笔者的上述观点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第一,如果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因合同争议可能在不同国家审判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样就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不符合审判一致性的原则。人们所担心的问题是,合同成立适用合同成立的准据法可能不符合法院地国家的强行法律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因为各国法律都规定本国强制性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其违反不具有法律意义,这样即使法院依据合同成立的准据法确认合同是成立的,法院仍然可以其违反了法院地国家的强行规定而确认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次《合同法》本身就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了划分,成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不生效的,因此,法院地的强行法律规定是不能违反的,但它并不限制合同成立所适用的法律,而是违反法院地法时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第二,依照《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争议应适用涉外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解决,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发生争议,应以合同成立的准据法解决该争议。这样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前面有分析),也避免了《解答》对“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订立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间的矛盾。法院强行法律规定不容违反,这一点无需再强调,符合中国法律也是指强行法律规定,而非任意性规范。
第三,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由假使合同已经成立,以此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来解决。这种观点创立于国外,但已被我国许多学者所接受。这与国际上1980年罗马公约和1985年海牙公约规定中关于当事人选择条款的有效性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确定具有相同的意义。确定合同的成立依据是合同成立的准据法,不能将一个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个国内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那样就忽视了涉外合同的特殊性。
第四,如果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那么合同成立本来就应该满足合同准据法的要件。虽然当事人选择法律是狭义上的合同法律适用,仅限于确定合同准据法,即确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但是,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自然也应该考虑到自己签订的合同符合所选择的法律的规定,否则当事人对选择的法律就太不了解了。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对于仅因合同成立发生的争议,应该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合同成立的准据法,对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依据分割理论确定合同成立的法律,因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确认了合同的成立,只不过当事人并不是依据与合同履行适用相同的法律认定的。
第五,合同法律适用缔结地法的观点优点在于缔结地法为当事人所熟悉,而且缔结地法这一客观标志容易确定。但是,适用它有一些弊端,合同的缔结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尤其对于隔地合同,其缔结地难于确定,使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具有确定性。
2.是否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
默示的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文约定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由法官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事实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向。毫无疑问,明示的法律选择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总是得到肯定的,问题在于:默示的法律选择在本质上是否确实是合同当事人法律选择的合意?
有人认为,默示法律选择并不由当事人作出,而是由受理案件的法官代替当事人作出。如果法官简单、武断,将会把缺乏根据,主要是他自己的主观推断强加给合同当事人;换句话说,即法官把他自己所作的“法律选择”,硬说成是合同当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选择”。
『叁』 涉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我国家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审理(指出法律和具体条文)
答: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肆』 审查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查经济合同,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在我国还是近几年才规定为律师的一项业务的。最近,江苏省连云港市曾对该市近年来签订的部分涉外经济合同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发现存在不少问题,最后作出决定:今后签订标的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先经律师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把好法律关。这说明人们对律师审查合同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如何使涉外经济合同做到平等、明确、真实、完善、合法,律师肩负着极其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项业务的时间不长,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还十分缺乏,本文试以连云港为例,对律师审查涉外经济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技术知识准备
律师在审查某项合同前,必须对合同所涉技术问题作必要的知识准备。律师的书架上,应当搁置一些备查的技术书藉,还要向有关的专家登门求教。作这项准备的目的,在于接受审查合同之委托后,不致于在碰到技术问题时茫然无知,无所适从。
(二)法律知识准备
除了解有关法律外,在这项准备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必须翻阅合同所涉及的外商本国的有关法律,以查明外商根据合同所为行为是否为该国法律所禁止。另外,我们还必须查明合同所涉外商本国和我国在有关方面是否订有双边协定。例如,我国同日本及苏联、东欧等国家在仲裁方面订有在被告所在国仲裁的协定,这就需要在合同中除排在第三国仲裁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辅助材料
1、签约资格证书
(1)审查法人自己的规约(包括章程、协议、执照等)副本,以查明:这些规约是否禁止该法人从事本合同所涉活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否违反该法人所签订的其它协议或约束关系,签署本合同是否得到该法人权力机关的批准,履行本合同是否超越了该法人经其本国批准的经营范围。
(2)审阅签约代表人的权限证书,以查明:根据签约代表人的本国法律,他是否达到法定签约年龄,该签约代表人是否有约束该法人的权力,即是说该签约代表人在签约过程中所为的行为是否必然地为其法人所接受。
(3)审阅法人所在国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或公证员出具的证明该法人声誉的证书,以查明该法人的资信情况。
签约资格审查并不仅仅针对外商而言,对本国的当事人也同样适用。例如,连云港市赣榆县海头海产公司在与日本永和产业株式会社签订的《中国榆和养殖有限公司合同》中,订立了与海产有关的进口业务条款,这显然超越了海产公司的经营权限,因为在我国,进出口业务限制很严,该公司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进出口权限。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作是否认真严肃,二是可行性研容报告本身是否科学完善,要把项目的进行与否建立在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上。
3.其它辅助资料
这些辅助资料包括意向书、协议书、备忘录、来往电文等等。我们知道,随着合同的正式签订,这些资料将作为历史文件而失去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在发生纷纠后,如果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这些辅助资料中提及了,那么,这些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二、审查的步骤和内容
完成了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就可以审查合同了。审查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步骤:第一,粗审。就是先将合同通阅一遍,以求对合同内容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一些文字、语句、标点上的错误,内容上明显的缺陷以及存疑问题等可以于此时发现。第二,细审。这一阶段要求将合同逐条逐章地仔仔细细地审阅。这一阶段的任务是要求律师充分运用渊博的知识挖掘那些不易被人发现的错误,把第一阶段的存疑问题逐一搞清。第三,通审。这一步要求律师用连贯的对照的方法去寻找逻辑上的毛病。第四,回访合同起草人。这一阶段律师要向起草人了解起草合同的意图和对某些条文的解释,以寻找合同起草人词不达意的地方,使合同能真实地表达合同起草人的意思。当然,上列阶段的划分仅仅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事实上,律师们往往将这些步骤交替地反复地进行,无须严格分开。
开始审查合同时,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注意合同的平等性
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重要性,大家都较明白,但在具体订立条文时,人们往往忽视这一点。比如,连云港市轻工公司和日本三得利株式会社就合营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而订立的《技术援助协议》中,一方面规定日方向公司转让的技术诀窍是有偿的,另一方面又规定中方所搞的革新、创造、发明应当无偿地提供给日方,这就是缺乏平等性的典型例子。又如,该市旅游服务公司在和香港大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云华宾馆合同》中规定:“每年支付给乙方(港方)的净利润和可供分配的折旧费,由本合营公司自有外汇中给付,外汇如有不足,由甲方负责解决。”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共担风险,港方对合营企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有努力使企业外汇平衡的义务,因此,由中方保证港方的外汇收入,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注意合同的明确性
合同必须明白易懂,以防对协议的解释发生争执。合同的明确性,大致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内容的明确性。譬如,在独家经销合同中,常规定经销者有不能经营竞争性商品的义务,但如该经销者是综合商行,经营商品的范围较广,究竟什么样的同类商品可以经销或不可以经销,若不明确加以规定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禁止经营同类竞争性商品,则对该经销商不利。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律师应当建议合同当事人将条款加以具休化。其二,是语言的明确性。它包括语句、文字、标点三个方面。这些方面不明确,不仅看起来难懂,而且会影响合同的解释。如连云港市侨联在同香港程某某女士订立的《云侨彩色照像打印中心合同》中规定:根据“本合营企业每年的税收利润”分红,“收”系“后”之误,意思全然不同。其三,思维逻辑的明确性。例如写成卖方在伦敦将货物交给买方,又写成买方在连云港市从卖方处收取货物,这样写法,在逻辑上显然有矛盾。
(三)注意合同的真实性
这就是要求书面记载必须和当事人意图完全一致,切忌词不达意。例如,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和香港西园国际贸易公司订立的《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中规定,“根据x法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应改为由蓝事会按照x法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果按原文理解,x法似乎规定了董事会有随意决定折旧年限的权力。合同的真实性还有一个内容,就是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意志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强迫合同各方达成某种协议。
(四)注意合同的完善性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应有的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用来查对,务必不使当事人对合同由于有所遗漏而发生纠纷。审查长期协议时,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变化。例如,连云港市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甲)、日本日挥株式会社(乙)及日本三得利株式会社(丙)在签订的《麦芽、啤酒制造成套设备设计任务合同》中,只限制了甲、乙双方的权、责、利,对丙方的义务却未予明确。为此,笔者在为该合同所作的法律意见书中,建议增设丙方的责任条款。
(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签约当事人不懂法律所致。例如,连云港市电讯器材厂与美国ARANE International公司签订的《海月宾馆合同》中规定:“董事会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提请中国连云港地方公证处按照法律程序仲裁。”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怎么能够仲裁纠纷案件呢?又如上述云侨彩印中心合同中规定:“董事长是本合营企业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何来法定代理人呢?另外一种是签约当事人有意违法行事。如上述啤酒、麦芽生产设备设计合同中规定,乙方按中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向中国税收机关交纳所得税,但甲方必须先将酬金全部汇往乙方在日本的开户银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明文规定:“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交付的款额中扣缴。”因此,该条款明显地违反了我国税法。
三、法律意见书
这里所说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审查合同之后对合同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它包括序言、主文、结语、签署四个部分。
(一)序言。应用简洁的语言表达下列内容:1.委托人,2.被审查合同的当事人,3.被审查合同的名称,4.律师在审查合同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二)主文。法律意见书的主文应做到条理清楚,语言简洁,重点突出,说理充分,必须点明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合理方案。
(三)结语。审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一般以下列文字结尾:“上列法律意见供本合同当事人在修改完善本合同时参考。”
(四)签署。法律意见书必须由审查律师签名,一般不宜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本身的名义签署,也无须加盖公章。
『伍』 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选C
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是 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 哪些情况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学过吗?没学过的话还真不好解释 《法律适用法》是11年的新法呢。。。
『陆』 涉外合同是什么,涉外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注意事项: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柒』 一个涉外合同纠纷,外国的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中国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两边法院都受理了案件,如果
一、这叫平行起诉,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比较常见。
二、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管辖版权法院权或冲突准据法,如果有约定,则可以以某一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如果没有约定,则两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尤其是美国法院,遵循长臂原则管辖,只要与美国有一丝哪怕是间接联系,美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都会立案的。
三、如果在管辖权上无法异议,则你们只能两个法院案件都应对,当然费用和成本会增加不少。可以考虑委托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介入,争取庭外和解,和解后双方按和解协议自行撤诉。
四、如果将来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相互冲突。这个也是正常的。各自都可申请本国法院强制执行,主要看可执行财产在哪个国家。由于二者有冲突,如果可执行财产在另一个国家,到该国家申请强制执行,是不可能的了,因为:法院优先承认本国法院的判决。
『捌』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玖』 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故A错误。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故B错误。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C正确,D错误。
『拾』 律师参与涉外合同签订需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以抄下几种情况的适用
1、两种语袭言语义冲突或不明时,选择适用中文
2、法律的适用: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3、纠纷处理: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法院(如果经过衡量,认为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小,可以选择仲裁途径,因为仲裁时间短,且在国外也具有执行效力,需注意仲裁是一裁终局;管辖地需要确定在你方所在地区)
合同内容方面就看你的专业知识了,怎么帮你方尽量减少法律风险,又不妨碍合同最终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