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A. 没有日期的协议或者只有一方签字的协议有效吗
没有日期的协议,或者只有一发签字的协议是没有效的,且协议是双方,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有纠纷解决问题的时候,它就是证据如果写不清,那就是没有证据:
B. 协议书只有一方签字在法律上它有效吗
您好,没有双方签字的合同,自始未生效。
C. 请问合同一方签字后另外一方长时间没有签字,是否还有效
1.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工资
2.劳动合同是签订双方发生纠纷时的有力证据,双方应内该同时签字才生效。现容在你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已经签字,等于把合同是否成立的主动权送给公司方。
3.合同应该同时签订,且双方各执一份。你可向劳动部门反映公司的违规操作行为。
D. 协议只有签字是否有效
如果是双方真是意愿的体现,并不是强迫签字的,且协议内容合法,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 买卖合同只有一方签字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属未成立合同,单方签字对方未认可的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内共和国合同法》容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协议一方签字是否有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F. 合作协议是否签字就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您的问题:只签字了而一方需要盖章而没有盖章,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法理上说,此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盖章,所以该合同理论上是成立的.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区别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仅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那么,您的合同成立了,是否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体内容,不知道它是否属于应当帮里批准\登记的那种合同,因此无法准确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随便的.因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比如政府\军队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那么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了.但在合同变更之前,依照原合同执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执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假定它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那么此时它尽管成立了,但没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协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于您没有责任.由于前一个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与对方签定合同,您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里:”(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决定了,对方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复
王世龙律师
这样可以么?
G. 只有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有效的。合同成立只要当事人1.有行为能力;2.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3.合同内容合法内;4.合同标的容确定、可能。而合同生效则不同,通常情况下,合同签订时即生效,但是也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这类合同就需要等到条件发生、期限到达才能生效。您这种情况只要您签字了就算双方都签字了,一般情况下就生效了。
H. 夫妻协议一方签字有效吗
以买卖房产为例,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房地产权证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