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纠纷
⑴ 什么是工程造价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版原则。在工程造价结权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⑵ 竣工结算有争议怎么写呈报啊
1,竣工验收由负责完成的报告建设单位。
2,竣工验收一式四份的报告,所有书面用笔,字迹要清楚,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一份副本。
3,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信息,而不是记录。
4,报告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过有效的加盖单位公章。
5,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应附有以下的副本: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建设项目完成报告的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评估报告;
调查,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单位;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由部门批准发行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其他文件;
(5)施工单位签订了本书的工程质量保修。
完成项目审查
表1
项目名称地址
工程建设单位的侦察部队的表 - 结构点击看详细几座建筑设计层 BR>
工程单位规模
监理单位
开始日期
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总成本
审查项目和审查
内容的完整的设计项目
案的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工程
两个室外工程,完整的交钥匙合同的情况
合同
分包合同
BR>三个专业承包协议,信息技术和施工管理档案
施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技术文件
监督的信息化档案馆档案
施工技术和管理信息
和管理续表1
4,接近主要建材检测报告,点击看详细构配件
设备主要用于功能
5检验报告,质量评价文件
每完成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
设计和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报告
6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维修预订酒店总,分包商名专业单位质量的侦察单位质量承包商
审查的结论:
施工单位负责人:
20
竣工验收日期
组织实施,检查机构
(一)领导
附着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形式
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结算,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纠纷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内,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容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你们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若对方不支付,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你方要求。
⑷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内事求是”原则。在容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⑸ 如何解决建筑工程决算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专: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属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⑹ 工程结算错误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版在工程造权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