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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构成

发布时间: 2021-03-05 21:29:51

㈠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复同的内容
(制1)从 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主体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B.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C.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包括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 2)从 条款的拟定 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基本条款。 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由保险人拟定。
B.特约条款。 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㈡ 保险合同主要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第一页(基础信息)2、条款:保障内容、责任免除、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现金价值、如何申请理赔、其他。

保险合同主要由什么组成?应该如何阅读保险合同?推荐阅读这篇文章《4招快速看懂保险合同!3分钟就能学会的阅读技巧》

保险合同怎么看

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体现在需要用一系列专门术语描述有关保险的相关事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利益等等,这里向大家重点介绍几个术语:

“投保人”指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父亲给10岁的儿子买保险,父亲是投保人,儿子是被保险人。请记住投保入与被保险人的区别:享受保险的是被保险人,不是投保入。

“保险责任”指的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的范围,“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付的范围。任何一种保险都会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指的是投保人希望获得保障的金额,而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障需要交付的金额,也就是购买保险产品的价格。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则在于,它是格式条款合同,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拟定的,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制订“霸王条款”随心所欲地拟定保险合同?对此,保险监管部门会有强有力的监管举措:

根据规定,每款保险产品上市之前都会经过监管部门(银保监会)的备案或审批,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对除外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

㈢ 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相关内容,如果要订立保险合同的话,是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并且需要有保险标的,保险内容等具体条款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㈣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由什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㈤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特点
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是由保险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写签字、盖章,它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机动车辆投保单的格式如图12-1所示.
投保单应填写的内容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如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厂牌型号—填写车辆的生产厂家或牌名及型号,如北京BJ2020N,解放CA142等;
(3)吨位或座位—货车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以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或座位为准;
(4)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及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7)费率—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协助填写;
(6)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订立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正面印有保险事项,包括被保险人的称谓、地址、保险标的名称,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期限等。机动车辆保险单的格式如图12-2所示.保险单背面印有保险条款,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单而单方面签发的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凭以处理赔偿的主要依据。
保险合同签订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某些保险项目有变更(如保险财产数量的增减,保险财产使用性质的变更等等),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变更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变更原订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机动车保险中,时常会发生保险车辆的转让、转卖、蹭送等车辆所有权转移事项。遇到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主动地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更名的批改手续,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以资证明。否则,由于新的产权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关系,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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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复指制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就是保险公司))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就是2楼所说的,附加条款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的条款。

㈦ 机动车保险合同由哪几部分组成

车辆保险合同就是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是由保险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写签字、盖章,它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投保单应填写的内容包括: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如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二)厂牌型号—填写车辆的生产厂家或牌名及型号。

(三)吨位或座位—货车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以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或座位为准。

(四)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及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五)费率—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协助填写。

(六)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

车辆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1)平等自愿原则。这是相对于国家强制而言的,以前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权力推广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只是有关部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机动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带有行政强制因素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销模式,并不能改变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的本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自由协商,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无赔款优待。机动车风险受驾驶员的主观影响程度较大,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鼓励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的保险公司都对一年内或连续几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的被险人在保险费给予一定的优惠。

(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收费标准按风险概率等因素经过精算确定,投保金额由投保人自由选择,如现在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等多个档次供客户任意选择。

㈧ 保险合同是由什么构成的

保险合同由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和合同内容三大部分构成,它们是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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