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师
❶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教师适用吗
您好复:
要区别不同情形。制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如果该学校是事业单位并且与老师实行的是聘用制,那么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❷ 国办教师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如果该学校是事业单位并且与老师实行的是聘用制,那么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❸ 有什么关于合同法的书推荐
我国的:王利明老师:合同法研究一二卷,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他的著作对内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打基容础的话很是不错的江平老师:合同法精解韩世远老师:合同法总论,违约责任研究还有陈小君老师,李永军老师的也不错国外民法比较全面,可以看一下欧洲合同法,我国法学专家的观点好多都是借鉴外国的
❹ 1.王泽鉴老师的天龙八部阅读顺序 2.物权法,合同法要看哪些书,以哪些为重点 3.债法怎么学
我是法律的初学者,王泽鉴先生的书,我只看过一点点。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回一些感受吧。
王泽答鉴先生师从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虽然可能由于台湾法律和大陆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在理解一些具体条文的规定的时候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其学术价值不一定能够为我所用。但是正是因为他在德国长期接受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❺ 【合同法】老师和同学请进
四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试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答:①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形态.
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其他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干预问题,它并不能解决和完善合同内容的问题.
六1
1.甲公司的要求有法律依据
2.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供销社可以走三条路:
1)继续履行合同
2)付违约金
3)赔偿甲公司损失
六2(1)本案中根据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对案件结果有影响
主要表现在本案钟印刷厂的救济手段
如为买卖合同
则印刷厂得依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享有解除权
也可依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如为承揽合同
定作人得依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有检验权,并可确定由科技开发公司为其制作
又得依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要求对方重做的权利
还可依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本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因承揽结果不合要求,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❻ 司法考试合同法哪个老师好
从一个考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能够讲课的老师法学功底都是各有千秋专的,不是比较哪个合同法属老师讲得好,而是选择自己对哪个讲课老师的风格更有兴致,更容易活学活用,不妨从众合、三校、厚大这三个培训机构对应的讲课老师选择同一个视频比较下,选择有兴趣的老师,相对来说,众合的李建伟老师侧重于知识的逻辑架构和法理内涵,重难点知识的讲解,一目了然的知识点不会涉及,直接学讲义、习题即可(个人偏喜欢);而钟秀勇老师则是将每个合同法的知识点逻辑地相当详细,对初学者老说,别的辅导书面资料就不用了;建议备考任何一门法律,所以了解该法律在司考中的出题类型、分值、考点思路,有侧重地分配时间,可以考虑从讲义、视频、配套的习题、真题,一章一节的循序渐进,至少全面梳理两遍。
❼ 关于钟秀勇老师讲的合同效力待定(一物多买)的问题
钟秀勇老师精讲民法: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移转,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1】甲男15岁,身高体壮,前往乙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乙问及其年龄,甲出示的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乙问其是否高中生,乙出示假工作证。乙对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深信不疑,遂与甲签订电脑买卖合同。①《合同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无失去保护的必要性。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例2】甲(14岁),富家男,于4月1日用压岁钱在乙车行订购“三菱”红色跑车一部。甲的父母于4月3日得知此事后,深感欣慰,举四只手赞成。由于车行迟迟不交货,甲的父母才于5月1日给车行打电话,表示同意甲的行为。①4月3日,甲父母的追认尚未生效。②5月1日,甲父母的追认生效。③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1日生效。
须注意:《合同法》第51条有两个例外。①《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28条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故: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则适用《合同法》第228条,租赁合同有效(见(08年四川·卷三·58题))。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这就表明买卖合同有效)(见(11年·卷三·86题))。
还须注意:《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未在6个月内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真题研习】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58题)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真题研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1年·卷三·86题)
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
【答案】C
❽ 合同法哪本书写得好
司法考试选择钟秀勇的,主编《民法》系列教材,著有《三校名师讲义》等司考培训教材
一般的学问选择:王泽鉴、王利明、王轶都是著名的民法学家的书
❾ 上合同法老师出题,有争议.所以上来请高手!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专违约责属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件是比较明确的,可以视为是要约。一般来说,广告都是要约邀请,只有极少数可以认为是要约。
本案中,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都比较明确,可视为要约。故老师选择了AB。如果只是无这些数字,就可以理解为要约邀请。
2,个人觉得应该选D.合同一般要有质量条款,但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❿ 有没有人上过上海海事大学胡文涛,张彬,徐大梅的课都是合同法的老师。哪个分给的高啊
徐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