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马岭纠纷
① 有谁能提供唐初越国公汪华的具体资料
生平简介:
被叶显恩教授称为“古徽州第一伟人”的汪华(公元587年——649年),号英发,出生于古徽州绩溪县瀛州汪村。徽州人由衷崇爱这位乡土伟人。其死后,庙宇祭祀不断,行祠社屋遍布,被尊为徽州的地方神或地域神。在民间,被奉为“汪公大帝”、“花朝老爷”、“太阳菩萨”。
汪华,既是农民领袖,也是国家重臣。宋淳熙间篡修的《新安志》,其中“祠庙”一篇称:“新安之神,讳华,姓汪氏,绩溪人”。据此,汪作为地方神的地位,早在南宋时就以奠定。汪姓,是北方最早迁入徽州的望族之一。其始迁祖为汪文和。近人陈去病在《五石脂》中,追溯徽州汪氏源流时指出:“汪氏源出于汪芒之后。昔禹会诸侯于会稽,防风氏后至,戮之,其骨专车,盖却汪芒也。其国在今湖州山中。楚灭于越,遗黎四窜。汪芒氏入歙,当在斯时,故时号山越。及秦立鄣郡,彼土日辟,汪芒益有所逼迫,而不得不西窜于歙,居今绩溪境内。”汪华自少家境贫寒。幼年丧父失母。九岁为歙县郑村的舅父收留。十四岁拜南山和尚罗玄为师,苦练刀枪弓箭,武艺超群,后应郡府招募加入义军。因平婺源、拓箬岭至宁国府、太平县山道有功,深得将士爱戴。当时群雄割据,生灵涂炭。汪华发动兵变占据歙州,击退官府围剿,相继攻占宣、杭、睦、婺、饶六州,拥兵十万,号称“吴王”。其时正是国家动荡,割据纷战不断,民不聊生之时。而汪华所治之地,十年不见兵戈,百姓得以安生,一派平和景象。汪华得割据之实,为政宽宏,政清人和,且尽力调和土著与移民之间的矛盾,百姓安居乐业,史称“镇静地方,保境安民”。汪华又顺应民意,于公元六百二十二年奏表归唐,使徽州之民省去了战乱之苦。唐王李渊诏嘉其识时务、顺潮流和保六州之功,授予方牧,总管六州诸军事兼歙县刺史,封上柱国、越国公。贞观二年奉诏晋京,授为左卫白渠府,统军事掌禁兵。太宗征辽,汪华留京,任为“九宫留守”。贞观二十三年,卒于长安。汪华死后,徽州一府六县,相继建立了许多汪王(公)庙。宋政和四年(1114年)正式钦定建庙,赐匾额“忠显”,后改“忠烈”。汪华的出生地汪村,于太平兴国五年建汪公庙,该庙宏伟无比,有“小金銮殿”之喻,又称“汪王故城”。该村也以庙得名,俗称“大庙汪村”。由于越国公在徽州一带名望极高,加上后裔人丁兴旺,有“四门三面水,十姓九家汪”之局面,徽州一带祭祀汪公的行祠多得不计其数,久而久之,汪华被渐渐神化,成为当地的地方神。汪生九子,均有赐封,故各地又陆续建有“太子庙”一同祭祀。
汪华的最大功绩,在于保境安民,促进了山越与中原汉文化的大融合。之前,徽州的土著人与南迁的中原衣冠贵族,互为提防,或纠纷不断,或械斗不息。有的为疆界领地,有的为习俗礼仪教化,文化勾通难以超越。汪氏虽为最早南迁望族,但汪华起义以“捍境保民”为口号,深得人心。在与外来兵燹战乱抗争中,域内矛盾迅速化解,客观上促进了两种文化的大融洽。后来汪华归唐之举,又使得徽民得以休养生息,文化教育也随之得到发展。徽州民风,在汪华的推动下得到了空前的净化和统一,为宋元之后的朱子理学风行,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当地山民或“细民”,在官府教化及徽州望族的耳濡目染中得到整合,“礼仪趋于文雅”,中原移民也完成了本土化的过程。在休宁的万安古镇上曾造有一座“吴王宫”,宫中有一对联,评述了汪华的功勋业绩:联曰:“乱世据六州,保境安民,煌煌功绩重千古;治平朝帝阙,忠君爱国,赫赫英名满神州”。
徽州风情,最久远最重要的一项民俗活动,就是祭祀汪华的庙会活动。这一源远流长的庙会,使汪华地方神的地位更加巩固,确实对徽州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汪公大帝塑像,遍布徽州每个行祠社屋,人们无时无刻不蒙受其保佑。许多史籍记载,徽州庙会活动甚多,“以祭祀汪华为最”。其实,徽州人的聪明之处,是借祭祀汪华之神,搭建了一个展示乡土文化的平台。每年的春节前后迎神庙会上,定有汪公大帝的祭祀活动。清人方士庹在《新安竹枝词》中,曾对徽州的迎神庙会作过描述:
“油菜花残麦穗长,家家浸种办栽秧;
社会会后汪公会,又备龙舟送大王。”
相传二月十五日是汪华的生日。绩溪登源人,为此每年都举办“花朝庙会”纪念。明太祖年间,歙州建汪公总庙于箬岭后,规定凡汪华生日,取一百零八社,各地派出戏班艺人,祭拜汪公。十年为一大庆。农历八月十三日靖阳节,是屯溪人祭祀汪华的节日。在黎阳九公庙(祭汪华九子)前搭台做戏,跑马祭汪公,或组织民间仗鼓队游行。数百年间,徽州民间一代一代地把汪华进行文化包装,加以充实,使得这位“太阳菩萨”更加神化。年复一年,这种民间文化的冲击力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庙会最初只是局限于祠堂中,或围绕着祠堂进行的,旅居在外徽商的积极参与,业余乐仆戏班的出现,使得这种单调的庙会形式很快有了改观。请戏酬神,成为庙会必不可少的一个节目,甚至有人把它看作是一种善事。这使得汪公庙会从内容到形式,都起了极大的变化,节日喜庆气氛愈来愈热。大的村,精心搭起了万年戏台。有的准备台柱台板,随时搭台看戏。演员文武竞技,族民其乐融融。经年累月,在偏僻山村普及了一批戏迷,培养锻炼了一批民间艺人,较好地激发了徽州人的文化热忱。这为徽戏的产生和发展,营造了一个极好的天地。庙会的另一活动,就是“赛琼碗”。各家须做供品贡献送到汪公庙敬神示忠。每值户人家要取山珍蔬菜,尽心选料做成祭品摆设。后来便有了“百家攀比,争奇斗艳”,冷盘雕塑年年出新,糕点拼盘各显神通,徽州人又把这项活动做大做活了,创造了大批美食佳肴。这也为徽州富有特色的饮食文化,奠定了硕厚的群众基础。
②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有没有十五万左右的二手房
二手房的价格取决于房屋大小,房屋装修程度,房屋地段,周边设施等情况。因此不同的二手房价格不一样。具体可以关注房产交易中心,也可以通过各大二手房网站,当地的中介公司查找合适的房源。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③ 如何评价徽州宗族制度的历史作用71
如何评价徽州宗族制度的历史作用;徽州作为朱熹传播理学的重要场所,深受朱熹理学的影;历史上,徽州几千年的稳定的社会形态充分说明了徽州;在徽州传统的宗族制度中,宗法制度作为促进人们之间;法”,就是通过族长和其他长老的权威,通过非正式的;其二、从徽州宗法制度崇尚儒学,推崇读书尊教的表现;坑为例,由于文人达官多,罗东序祠至今仍保存许多楹;其三、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了一个
如何评价徽州宗族制度的历史作用
徽州作为朱熹传播理学的重要场所,深受朱熹理学的影响,特别是朱熹亲订的《家礼》对徽州氏族影响尤深,“人们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疏,无不井然有序”。而徽商的成功则为强化宗族的凝聚力提供了物质条件,通过建祠堂、修宗谱、置族产、建书院、办义学、兴学田等,宗族文化得到更加认同和强化,宗族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外来氏族为了生存,也需要借助宗法制度和宗教文化来强化宗族的凝聚力。这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徽州社会超强的封建宗法制度,成为徽州文化的一大特点。
历史上,徽州几千年的稳定的社会形态充分说明了徽州宗族社会和谐的管理机制的创立、完善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归结为程朱理学思想感化、徽州文化的传播、宗法制度的约束、文会乡帮组织的网络化管理四个方面的整体作用的发挥。
在徽州传统的宗族制度中,宗法制度作为促进人们之间协调的规则,它的重要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框架或模式,在这个框架里,人们可以相互影响。它的运作体现了伦理的作用或对伦理的依靠。通过依靠世代相承的血缘系谱关系来界定族内严格的社会规范和权利与义务,长幼尊卑各司其职,默守着本家族的道德规范和清规戒律,皆不得逾越本分。若有逾越或违背,就要受到家族的制裁,所谓“正以家
法”,就是通过族长和其他长老的权威,通过非正式的规则包括伦理规范、价值取向、道德、习惯等文化性因素的作用有效地协调和控制着族内的摩擦纠纷,实现对家族成员的行为约束,因而宗族这种特殊的制度适应了特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铸造了超稳定的社会系统,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体现了一种“熟人社会中”的管理模式。关于它的历史意义的评价,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宗法制度中建管公益,惠及村民的文化理念对徽州村落文化和族人道德培养熏陶影响甚深。古徽州许多学堂社屋等公建、公益设施是以宗祠为纽带,通过各姓氏、各宗支的长老牵头,以宗祠公共义仓为基础,加上民间募捐众家钱物劳力筹集办成的。所以宗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义举”为基础的组织建设社会、管理社区的作用。
其二、从徽州宗法制度崇尚儒学,推崇读书尊教的表现形式和教育功能深化了徽文化兴起和传播。徽州各宗姓家族普遍重视兴学育才,倾力栽培莘莘学子,期望自己子弟荣获功名。古代徽州“两多”:为官者多,商贩者多。这应当归结于宗法制度载体的宗祠文化的作用。徽州宗祠不少内设文学馆,利用宗祠培育、造就文化人才,还通过宗祠田产收取租谷,设立“学谷奖学制”,而且祠规规定祭祖准入祠堂者除长辈外,得需有功名者,以此鼓励读书成才,鼓励建树功名以光宗耀祖。这样古徽州状元县,举人村枚不胜举。以呈
坑为例,由于文人达官多,罗东序祠至今仍保存许多楹联、牌匾、名人书画、木石古雕等。形式上一是直接在宗祠兴教办学,为族人学童授课,为赴京城考生筹集路费。二是用悬挂堂匾、祠联、楹联这种形式来弘扬渲染推崇知书达理之德;三是在祖训中将“读书穷理”之程朱理学思想作为家法祖训。
其三、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了一个超稳定的徽州社会结构,为徽州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长期安宁稳定的环境,有利于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宗族文化所强调的团结互助,共同创业的理念又有利于整合宗族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在封闭、保守、小规模经营的封建小农经济状态下显得更富有经济竞争力。
其四、宗法制度中引导修德,正人正已的文化理念凸现。徽州宗法制度文化给人一个非常突出的感觉,就是许多立在宗祠、写在族谱中的“族规”、“家训”,都是教育子孙注意社会公德、家庭道德、从政官德、经商道德等等的修炼。提倡以孝事亲,以诚待人,以信为本,以忍处世。充分体现了朱熹“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思想。可以说,徽州宗祠成为古代村落落实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为和谐机制确立奠定了制度和思想的理论基础。
其五、宗法制度倡导的变通的义利观使徽州人拥有了冲破封建传统义利观的伦理道德基础,并使封建的徽文化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商业文化的特征,在这种相对先进文化的支
配下,徽州人的行为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徽州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了一个超稳定的徽州社会结构,为徽州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长期安宁稳定的环境,有利于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宗族文化所强调的团结互助,共同创业的理念又有利于整合宗族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在封闭、保守、小规模经营的封建小农经济状态下显得更富有经济竞争力。
④ 徽州区2015年5月19日杀人事件
5月19日17时许,在徽州区岩寺镇“有意思”餐厅内发生一起命案,来自歙县郑村镇的男子汪某疑因感情纠纷,用水果刀将一名当地女青年张某某刺伤致死,其持刀自残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已被徽州区警方控制。
5月19日17时14分,记者接到徽州区热心读者来电报料,称徽州区黄山路“有意思”餐厅里发生血案,目前警察已经赶到现场,拉起了警戒线。当晚19时30许,记者从休宁赶到事发现场时,发现警戒线仍未撤除,徽州区警方刑侦、侦技人员及岩寺派出所民警,仍在现场勘验、检查、警戒。
据知情者透露,案发现场在该餐厅二楼,事发时女子张某某被刺中颈动脉,失血过快过多,致其不幸身亡,“市三院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经过检查,发现女子的心电图等都呈水平线了。”而后,该男子汪某用水果刀自杀,结果被送医。“女方的户籍随她妈妈,是岩寺镇瑶村的。男方是歙县郑村镇堨田村的。”知情者程先生告诉记者。
5月20日,记者从徽州区警方获悉,涉案男子汪某24岁,被害女子张某某20岁。案发时,嫌犯汪某持水果刀将女子张某某颈部等部位刺伤,经抢救无效,张某某死亡。其后该嫌犯持水果刀自残受伤。据汪某交代,他与女子张某某有了感情后,自己为此离了婚,但如今他和张某某的感情出现了矛盾,最终酿成该起惨祸。“这只是汪某单方交代,具体案由我们还在进一步调查。”市公安局徽州分局110指挥中心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5月20日,记者从相关医院了解到,男子汪某送医时身上有数处刀伤,经抢救已暂脱离生命危险。至于该男子汪某已被转到哪一家医院,他们也不知情。据悉,嫌犯汪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警方正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
⑤ 徽州文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徽州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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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作“中国历史文化第五大发现”的这批“徽州文书”,是指在20世纪50年代在徽州屯溪大规模面世的20万件从宋代到民国的文书档案,它们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书、承继文书、私家账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会簿会书、乡规民约、信函书札等。
基本信息
书名
徽州文书
作者
周向华
ISBN
9787212036379
定价
38.00 元
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开本
16开
基本简介
徽州文书
由于这些徽州文书批量大、品相好、跨时长、种类全,“跨越近千年历史,涵盖几乎全部文化领域,恰恰为人们了解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村社会实态,准备了不可多得的极为典型和丰富的资料”,堪称神州罕见。无论是作定量定性分析,还是做连续性追踪考察,都具有较高的价值。正是由于这批徽州文书的发现,才诞生了徽学这门崭新的学科;正是由于对于这批徽州文书以及后来又相继发现的10多万件徽州文书的整理和研究,才使得徽学不断兴盛,直至成为与藏学、敦煌学鼎足而立的三大地方学之一。
梁启超说过这样的话,二十四史是二十四家帝王将相的家谱,是一部帝王将相改朝换代的历史。在这些正史的宏大叙事中,只有重要历史人物的活动场景,没有普通民众的点滴记录。这种缺少普通民众在场的历史,是苍白的、单调的。那么,要了解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就要搜集民间文书,从买卖契约、账本、家谱、书信、收据、分家文书等资料中,窥见民间的历史记忆,复原活生生的、丰富多彩的民间社会生活。
历史文化
古徽州所属区域包括现安徽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和江西婺源六县。被誉为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之后,中国历史文化上的第五大发现——徽州文书,是古徽州遗存的民间历史档案,主要包含地权赋役文书、宗族文书、商业文书、官府文书、社会关系文书、教育与科举文书六大类。被认为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史和经济史不可或缺的资料。
据黄山市文化部门最新调查统计,现存徽州文书不少于50万件,黄山市本地收藏的18.5万余件。随着抢救、整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新发现的徽州文书数量还会增加。
徽州文书
明代安徽徽州地区的文书材料,包括官府文告和私人契约等。徽州位于安徽南部,东连浙江,南接江西,在明代经济和文化都很发达。此处经商人数多,活动范围广,资本雄厚,居于当时各商人集团之前列。徽商的发展以缙绅势力﹑宗法土地制及宗法势力为后盾,而商业资本又促使宗法制和缙绅势力更加强固,也促进了文化的发达。徽州地区的文书契约材料存留至今的较多,散存于安徽﹑北京﹑南京﹑天津等地一些图书馆及科研单位,大多属私人和官府的文书契约。其中官府文书是封建政府为控制人民﹑征敛赋税﹑收取税课而颁发的文告和绘制与编发的图册﹑簿籍﹑表帖等,如明朝的户帖﹑清册供单﹑鱼鳞图册﹑催征税粮条鞭长单﹑审图小票﹑审定户由﹑归户册等。私人的文书契约多属程﹑汪﹑胡﹑供﹑苏﹑吴﹑王﹑谢等大户的文件,有的为原件,有的是抄存件,如收租薄﹑祠堂帐﹑官册簿﹑置产合同簿﹑祠会文书租底﹑分家薄﹑分家合同等等。这些文书对研究明代土地关系﹑土地买卖﹑租佃关系﹑雇佣情况以及当时地主财产支配和农民的生活状况都极重要,有助于深入研究明代徽州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租佃制度﹑地租形态﹑土地占有关系﹑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及商人的缙绅化和封建宗法制度的状况﹐通过对徽州地区的典型剖析,也可进一步了解明代社会史的部分真貌。
史料价值
徽州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过程中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记录,它是徽州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生产、劳动、社会交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状况的最真实、具体的反映。其大规模的发现并获得确认最初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事,当时就发现有近10万余件,其数量之多,研究价值之大,曾被誉为是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发现之后中国历史文化上的第五大发现,在学术界和文化界有极大影响。
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最近推出的《徽州文书》(第一辑)共10卷,影印了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伯山书屋”和黄山市祁门县博物馆所藏徽州文书4000多份。第一卷至第五卷收录了“伯山书屋”藏黟县文书2000多份,第六卷至第十卷收录了祁门博物馆藏祁门文书2000多份。这些文书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发现的,涉及的内容广泛,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史料价值。
徽州文书
(第一辑)所收录的徽州文书,是徽州社会历史的综合反映,所涉及的面是非常广的,内容极为丰富,种类繁多,既有田地、山场、房屋等的大小买卖文约、招承租约,也有宗族文书、立议合同书、乡音字类、风水图册、各种日用类书等,所涉内容近乎包括了徽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民间交往及习俗、信仰等各个方面。
该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的归户性。徽州文书得自于民间,从该书编辑者所写的各户文书“寻获记”可以看出,该书所收录的各户文书,或是编者自己亲自到农户家中收购,或是通过小贩收购,是真正来自于民间的藏品。从文书内容来看,文书都是老百姓对自己所关心的事情的实录,是货真价实的民间档案。更为难得的是,编辑者从收购、典藏到整理,有意识地保存了文书的归户性,使一家一户的文书得以完整地保留了下来。该书收录了“伯山书屋”藏黟县文书十户、祁门博物馆藏祁门文书五户。其中环砂程氏文书是分量最重的一户。此户文书总计1300多份,最早的为明朝宣德四年(1429),最晚的一份为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前后时间跨度达500余年。此户文书也是到目前为止祁门县博物馆馆藏归户文书中最多的一户文书,对研究一个宗族,一个村落,甚至对研究徽州宗族政治、经济、社会制度,都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历史资料。二是收录的范围扩大了。目前人们已知的徽州文书大多集中在祁门、休宁、歙县,尤以祁门最多,而黟县的文书极少。该书首次将这么多的黟县文书公之于众,弥补了已知徽州文书地域分布上的不足。
作用价值
是进行中国传统社会多维实态研究的第一手的珍贵资料。就经济史领域来说,文书涉及土地制度、家庭财产、商业活动等诸方面,有助于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例如,过去研究土地制度,往往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家族规约,对土地产权进行静态的分析。实际上,在土地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除签订契约外,卖家为了证明自己对这块土地拥有产权,还要将上手契(这块土地历次交易的契约文书)交给买家。所以,这些保存完整的文书,生动地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的变动情况。就社会学研究而言,所收的家族文书,涉及宗族祠堂、分家析产、处理纠纷等内容,是研究民间社会的重要资料。此外,这批文书对研究民间法、民间习俗以及民间书法等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总之,将这些民间历史记忆资料善加利用,可以大大地丰富历史内涵,拓展历史研究的空间和深度。
安徽省文化部门已拟定从现在2008年10月,将完成徽州文书目录的整理和文书拍照,2009年12月前编纂完成《徽州文书的总目》,并同时陆续影印出版《中国徽州文书》。
⑥ 徽州宗族制度有什么特点
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宗族通过修谱、建祠、祭祀、团拜活动,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统治,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规定的范围内。族产的设置和迅速扩展,发展到后来,在乡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形成“穷村乡,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与宗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贴耳听命于宗族的权威,而这种“听命”,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
明中叶以后,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到清前期,则达到其鼎盛时期。太平天国之后,宗族的统治有所削弱,但余威仍不可忽视。顺治十三年,祁门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打算重修窦山公寝庙,由于经费缺乏,欲从众存族产的一千五百秤租中提出十分之二“众贮公支”,递年积攒,即可弥补修祠之不足。于是订立了《众立提轮谷重造窦山公寝庙并祠旁庄屋合文》。虽云“众立”,但押约者并不是众多族人,而是两位家长,可见提取众存产业租谷补作修祠费用一事,主要出自两位家长的意志。合文中有“有敢徇私破公强梗拗众者,即准不孝论,声罪鸣官,仍依此文为准”的字句,可以看出,由于众存族产族众拥有分籍,即可分到经济实惠〔(4)〕,提走一部分,族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一些族众会有不满情绪,但如果不服从家长的意志,“强梗拗众”,则会背上不孝的恶名,受到声罪鸣官的惩罚〔(5)〕。可见清前期,宗族中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力很大,可以自行决定宗族中的大小事务,无人敢违拗反抗。嘉庆二年,休宁县官府指令一都八图王姓族长王敦裕等写立甘结文书,证明本族人捐职从九品的王荣锡“身家清白,以及三代出身并无违碍等情。”〔(6)〕官府需证明乡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出身是否有违碍,不委托里甲出面调查办理,而是指令族长和邻居写立证明文书,说明清代徽州的乡村,很多事务主要是由宗族在把持,里甲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也得到官府的认可。乾隆年间,休宁县宰靳宗著,初到休宁时询问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仓的弊端,“胥役因得渔猎其间,甲户贿脱,又及乙户,流毒蔓延,四乡为之不安。”靳宗著洞察其弊,周咨士民,决定采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仓的措施:将管区内的族姓祠堂列名,设立名*,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轮别族宗祠充管,按名*的排列顺序轮流管理。他并将此一措施“详明上官,永为定例”。据说此方法实施的结果,“邑民便之”〔(7)〕。政府官员和当地士民对宗祠管理乡间事务的信任,远远超过对胥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亲情,同族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如歙县潭渡黄天寿,晚年“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故建义仓以为出入之所。且请于官,别立户收税,以为永久之计。有司上其事,抚台锡扁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劝。”以后族人塑其像于义仓内,岁时祭祀〔(8)〕。嘉靖十年,歙县郑贵孙在郑家埠头上郑氏宗祠之左建郑氏义宅,使族之贫者有了安身之处〔(9)〕。这样的事例在徽州可以说不胜枚举,宗族将他们作为族人的榜样,在族谱上大书特书,地方官和缙绅士大夫在修地方志时,也对此大加褒奖,一些动人的事例在当地世代流传着。明初,婺源理田李氏宗族有三兄弟,欧鹄溪驿卒死亡,长兄被怀疑是凶手,官府要捉拿他,长兄逃走了。两个弟弟挺身而出,赴官衙为哥哥洗清罪名,官府对他们施以酷刑,二人百刑备尝,被关押了四年。幸亏新上任的县宰李公成,疑心此案有误,重新提审他们,老二李士昌说:“兄逃我长,我当其辜。”老三李士昭说:“帮助长兄逃走的是我,我愿以身代。”弄得县官不知如何是好。正在想方设法为他们平反冤案时,恰遇大赦,县官放他们出狱,并赐与孝友的匾额使其荣归,以褒奖他们的崇高品德〔(10)〕。不仅一家之中互相友爱关心,一族之中,一人有难,众亲援手。潘氏篁洲公任仙居令时,因逋赋被罢官,上司仍严令追缴。潘氏兄弟纷纷典衣质产,并力集资,代为完缴,使篁洲公免于追呼〔(11)〕,体现了族人之间忧乐相共、有无相济、相扶相顾、相恤相助的融融亲情。康熙年间,徽州张姓户丁张得育离开家乡到外地买地造屋,二十年后,因在外地生活艰难,又回到家乡。张姓宗族为此商议,认为“当思一脉流传,各全孝义,和睦为上”,因此订立了《孝义合同》,张得育可以住进原先的房子,管理旧时的产业〔(12)〕。人们在外经营失败后,回到家乡仍受到宗族的欢迎,得到原先的财产和权力,确实体现了宗族社会中族谊的温暖。这种族谊,增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觉自愿拥护宗族,这恐怕也是宗族能长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这种传统,使中国的下层社会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然而,当族人之间的互助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明清徽商崛起,当某人在外经商成功时,亲族人等蜂拥而至,或到他那里找点事做,或依赖他养活,史籍中不乏“赖以全活者数千指”、“赖以举火者何啻数十上百”的记载。如明代徽商方大经,经商致富后,他的三叔父经商破产,方大经解囊资助。二叔父落魄,他资助以本钱,二叔父又再次破产,他再次资给,多次资助毫无怨言倦色。亲族之中,很多人依靠向他借贷本钱去经商,有些人根本不还本钱,甚至有累借数百金而不还者,他毫不放在心上。依赖他而生活的亲戚,仅母族方面就有数十上百人〔(13)〕。他的友爱互助行为,固然被作为“义举”、“善行”而载录于族谱等史籍中,但也不能不令人产生忧思,一个商人刚刚发财,马上有上百的亲族人奔来依赖他生活,无形中使某些族人产生依赖他人的思想,不肯自立,丧失了进取心,也势必造成商人的沉重负担。如果形成风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为了团结控制族人,宗族还插足民间的宗教活动。雍正年间,徽州胡氏宗族在修葺家庙之事告竣后,又认为“祠右古刹为一村香火,如雄殿山门将岌岌乎不可支,”修葺古刹之事刻不容缓。于是鸠工庀材,用两年的时间将古刹修葺一新。又感到应在其中供一长明灯,使香烟不绝于宝殿,钟鼓嘹亮于梵宇。为能留住僧人,使佛灯长明,胡氏宗族建立了佛会,佛会会员“每名输租二秤,递年照时交银,积贩置田”。三年后,就置买了田租达十余〔石〕的田地,每年轮派二人管理田租收支等事〔(14)〕。反映了宗族积极掌握民间宗教活动的情况。宋元以来,徽州一些世家巨族流行修建寺庵道观,委托僧道人等代为祭祀祖先的风气。如唐宗室后裔、婺源严田李氏宋元时建立九观十三寺祭祀祖先,世承香火,奉祀不懈。其中仅“思显庵”就设置庙产三百余亩,两房火佃供僧管解〔(15)〕。祁门十一都盘溪吴氏,于宋代修建“永禧庵”,设置庙产百亩,以供僧人梵修日用。僧人刻吴氏五二公像,设神主牌位,岁时有祭祀之仪,朝暮有香灯之敬〔(16)〕。这些寺庵道观实质上成了变相的宗族家庙。徽州明清时关于大族之间争夺寺庵的案例记载,说明某些寺庵确实是由宗族掌握的。大族之所以要争夺寺庙,一方面,它是宗族地位和权势显赫的标记,是祭祀祖先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庙产的丰厚。
宗族对传宗接代、继承宗祀十分重视,为保证宗族源流清白,决不允许非本宗族之人承继族人为后。规定早殇之子或无子之族人,应在侄辈中立嗣过继一人以接奉香烟,只有已立有嗣子,才能保持应继承的祖产份额。在立嗣过继时,往往事先要与宗族商议。写立的承继文约,一般也有宗族人等押约。在有可能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宗族要出面加以干涉。明代,黄氏宗族黄琼显老人育有五子,他在生前亲自将家产裁搭阄分给五个儿子。他去世后,五个儿子各管各业。万历年间,第五子去世,没有孙子继宗,“理合议立继祀”。长房的孙子嘉瓒、次房的孙子嘉瑞均年长于他们的五叔,“理不该继”,但由于当时五儿媳的坚持,因而以长房孙辈嘉瓒过继给五房。不久,五房孀媳改嫁,长房大孙子又去世,长房仅剩嘉瓒一个孙子,已过继给五房,因此长房又成为“故绝户”,“嘉瓒不能绝亲父祭祀而续五房香烟,而五房也不能因嘉瓒归宗而乏祀无依”,出现承继矛盾后,正当亲族内还未商议出个结果时,二房之子嘉瑞突然递呈到县,县主祝爷公断说:“嘉瓒继(五房),不独年长于继父,而自绝以他人之绝,天理人心何在?”批示族长、保约黄燮、黄潭等商议个合适的解决办法立即回报县主。族长等人商议结果,让嘉瓒归宗,“以三房以恩次子嘉璘承祀(五房)”。县主予以批准。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因而“继义而不继利”。也就是名义上过继,奉祀五房香火,但并不继承五房财产,将五房财产“义与四房均分”。于是在族长等人的主持下,将五房的田土、山塘、房屋、佃仆等作四股均分〔(19)〕。当继承出现矛盾争执时,是二房的嘉瑞挑起讼端。族长等人在息讼劝谕过程中,主要是在做财产的重新划分工作。从订立的《义祀合同分单》看,五房被其他四房瓜分的产业颇丰,有六十八号田地、山、园、塘、伙佃庄屋等,还有三房仆人。可见,嘉瑞明里提出过继不适当的问题,挑起讼端,实际上是对五房丰厚的财产虎视眈眈。在众亲族如狼似虎的环视下,被推举出的过继人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说明隐伏着“相残”的危机,他自动放弃五房的财产,实在是不如此就不得安生的无奈。这里,因为立嗣分产是宗族内的事务,因而县主批示族长等人去商议解决。可知万历时,当立嗣过继发生争执时,不经宗族就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道光二年,黄浩科夫妇六旬无子,族中房侄黄可灌愿过继给老人做儿子。于是向宗族提出申请,并与母亲、伯叔、兄弟等亲属商议,最后订立《承绍继文约》,可灌过继并承接黄浩科夫妇的各项产业财物,同时为老夫妇养老送终,承担百年后的拜扫祭祀等事,也要承担老人各项门户差役钱粮等事。所立文约中说,黄可灌将过继之事“向族并身亲母、伯叔、兄弟、又兼友邻亲眷”商议,把宗族摆在第一位。文约后有几位族老作中的押约签名〔(20)〕。道光五年,黄泰晨因年老无子,托凭亲族商议,将弟弟的二儿子过继过来为嗣子。在写立的《承继文书》上,也有宗族中的四人押约签名〔(21)〕。可见在过继立嗣问题上,宗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徽州风习,父亲在世时分析家产,一般由父亲主持阄分即可。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不是按照传统均分惯例的话,有时不经宗族认可,分产合同就难以成立和持续有效,因而当出现不均分产业时,往往要请族长、房长等出面押约签字,才能使分产合同真正有效。万历四十六年,祁门十五都奇峰郑氏宗族郑三元老人,生有四子,前三子均已为他们婚配多年,只有四子年幼尚未成婚。老人已六十七岁,患有重病,身无余积,担忧四儿子将来娶妇艰难,因此托凭族长郑懋官等为中见证人,写立分产合同,将“住后山场并在山杉松各样杂木花利及山骨,尽数津贴”小儿子,“以为娶亲之资”。又将另一处山场阄分与其他三个儿子,要他们“各凭埋石疆界管业,无许侵犯混争”。如不听,则按“不孝论罪”〔(22)〕。因为不是平均分产,所以特请族长出面作中,押约签字,使分产能被承认有效。可见在分析家产的事情上,宗族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徽州各大宗族对教育都十分重视,希望族中不断培养出举人、进士。徽州明清古建住宅的马头墙上,大多筑一个形似方印的东西,据说是因为徽商虽然很有钱,但仍认为只有做官才是最高理想,只有走科名之路才能光大本族,保持家族的声望财势经久不衰。黟县宏村的古楹联有:“万世家风惟孝悌,百年世业在读书”。许多宗规家训鞭策族人通过科举考试跻身官场,“大吾门,亢吾族”,维护张大本族的社会地位。各宗族都拿出部分族产为子弟读书赶考提供学费盘缠。休宁茗洲吴氏的《家规》中说:“族内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23)〕后岸柯氏《族训》中有:“奖励科贡诸生,有花红银两等事。”〔(24)〕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子姓十五以上,资质颖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劝,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另设义学以教宗党贫乏子弟。”还说:“广储书籍于济美祠中黄山楼上以惠宗族。”〔(25)〕潭渡黄氏德庵府君祠的祠规还规定:“俟本祠钱粮充足之时,生童赴试应酌给卷赀;孝廉会试,应酌给路费;登科、登甲、入庠、入监及援例授职者,应给发花红,照例输赀。倘再有余,应于中开支修脯,敦请明师开设蒙学,教育各堂无力读书子弟。”〔(26)〕婺源芳溪潘氏在修建宗祠后,“诸废并兴,聚书千家,择善而教,弦歌之声不弛昼夜。”〔(27)〕徽州地区在明嘉靖万历时,“十户之村,无废诵读”〔(28)〕。到清代,“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29)〕明清徽州文化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曾居全国之冠。康熙时,全府有社学562所,书院54所,至于义塾、家塾、蒙馆不可胜计〔(30)〕。据《紫阳书院志》的统计,从明洪武四年至清光绪三十年,歙县籍士人乡试中举人者计1552人;春闱中进士者计525人〔(31)〕。如“连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父子尚书”、“同胞翰林”,传为一时美谈。徽州一些宗族还建立了文会,一方面祭祀文昌帝君,祈求他保佑族中子弟科举中式者连绵不断。另一方面,借文会的形式聚集一笔资金,以提供族中子弟的学费和赴考盘缠。康熙年间,歙县张姓宗族认为,本族“自大三公以来沿及昭代,人文蒸蒸蔚起,瓜瓞绵绵不替。虽曰祖宗之功德使然,但也有文昌帝君的施恩与佑荫。今叔侄兄弟推诚输资共成胜会,逢二月三日文昌帝君诞辰,共祭文昌帝君。”会费除建会始初的乐输之外,以后会友得子、入泮、补廪、岁科考、乡试会试中式者、出仕者均需交纳不等喜银或俸金。会费除用于祭祀文昌帝君外,会友的会文活动可以支取,会友应试盘缠也由此支出,“以为鼓舞人才之意。”〔(32)〕雍正十三年,徽州汪姓汪本立公秩下汪士礼等人商议,将承祖田租碓业,共计租七十余秤,用于建立文会之资,“以启秩下有志读书者。”凡赴县考者给卷资银一钱;赴府考者给盘费银四钱;赴院考者给盘费银六钱。余下田租按照进院考人均收,以为灯油之资。未进院者不得混争,否则,准不孝论罪。此外,“入泮者公出费用。”〔(33)〕有些宗族在祭祀文昌帝君的文昌阁旁,设一龛,供奉族中大力捐资文会者的神位〔(34)〕。
明隆庆前后,在全国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区很多宗族借机建立宗族性的乡约,所立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为一,从而使宗族控制了乡里教化机构〔(35)〕。
徽人生活中的娶妇、嫁女、诞子、做寿、盖房、乔迁、丧葬等等大事,可以说都离不开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门第、辨良贱。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须良贱有辨,慎选礼仪不愆温良醇厚有家法者。不可贪财慕色,妄偶滥配,聘娶优伶臧获之女为妻。违者,不许庙见。”〔(36)〕婺源严田李氏宗族也规定:“婚女不计良贱者,”在宗族修订族谱时,要“泯其名号、行等、卒葬,示黜之以垂戒也。”〔(37)〕举行婚礼三天后,新人要到宗祠拜宗认祖,行所谓妇人“庙见礼”。新娘要给亲族中的长辈叩拜请安,明确尊称,须合乎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封建礼教清规。亲族长辈则对新人“各授以家庭规矩,嘱其谨守勿失。”〔(38)〕娶妇嫁女往往要使用宽敞的宗祠大厅以行礼宴客,须给宗祠交纳公堂银〔(39)〕。此外新娶者还要向宗祠交银若干作为新娶输赀银。诞子者也要交纳输赀银〔(40)〕。一些宗祠还备有娶亲用的轿、灯、团衫等等,供娶亲者使用,只须交纳少许税金。族人娶亲行嫁,可使用宗祠的佃仆充作乐人和轿夫〔(41)〕。徽州的一些宗族还规定:“族人大寿,身五十岁起,宗祠首人要备果酒恭贺。族人监造大厦、乔迁、葬祖等,首人亦要备果酒恭贺。”〔(42)〕徽州地区,嫡庶之分极严,很多族规中都规定,决不允许“尊庶为嫡、跻妾为妻。”明代汪子木“以母贱不得附其祖父墓,悲愤莫知所为。”〔(43)〕庶母死后不仅不能附葬祖父墓旁,而且“神主均不得入祠享祀。”〔(44)〕宗族通过插手族人娶妇、嫁女、诞子、盖房、乔迁、丧葬等事务,来增强族人的宗族观念、贯彻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清规。
中国的农村是以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在乡村修桥、修路、修筑水利设施等项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组织动员全村甚至数村人的力量。明清徽州地区的宗族,正是承担起了这种组织者的责任。歙县潭渡黄氏宗族的《家训》中说:“村前村后桥圯路倾急当倡众捐修,以便行旅。”〔(45)〕嘉庆年间,歙县十六都丰乐水芝河一段的雷[原字土加曷],附近有三个村庄。由于雷[原字土加曷]与胡姓一块地内的旧围墙相邻,每逢三个村庄的人“挑[原字土加曷]做工”,对雷[原字土加曷]进行修整,难免有“损动畔脚”的事,“胡姓虑墙颓卸”,每每引起口舌。为免“村邻结怨”,临河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程景贤“邀同三村管[原字土加曷]商议”,认为“息事为贵”。于是凭各村族长、保长等作中,出面清理公查。结果看明旧围墙离雷[原字土加曷]中间尚隔有路。遂订立合同,规定以后“不论何分何祠支裔,值司开挑,不复再生事端。”合同的签押,除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员排名在前外,每一村均是族长排名在前,保长排名在后〔(46)〕。中国人在合同文约上的签押排名是有严格顺序的,列前者表示身份地位尊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起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解决水利设施的纠纷等事务中,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实际上要大于保甲。水利设施的修筑和养护,也主要由宗族来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家法大于国法
明代中叶,徽州婺源县有个居乡的富人,将其从兄殴打致死。他用重金贿赂官府,从而逃脱了刑法的惩治。当时居住朴溪有一位做过江西布政使司右参政的潘公,正好致仕乡居,闻听此事,义愤填膺,毅然率众向官府请愿,要求惩办凶手,杀人者抵命〔(47)〕。殴打从兄致死,严重践踏了宗族倡导的“孝悌”、“骨肉亲亲”的精神,如果发生在明末清代,则先由宗族内给予严厉惩罚,甚至可能沉塘或令其自尽。但这里没有看出宗族有何反应,只是致仕居乡的官僚率乡人请愿,要求官府惩办。说明明中叶时,牵涉乡村司法事务,主要由官府主持审判仲裁。
明中叶以后,随着宗族权势的日益加强,某些宗族组织逐渐控制了乡村的司法仲裁权,形成“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徽州宗族大都规定,当族内发生纠纷争执等事时,由宗族族长、房长等主持的审判,是解决争执的首要必经程序。族人不许不经宗族,径自向官府投诉,也不许自行解决,要一听宗族裁判。歙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中规定:“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毋得遽兴词讼。”并自豪地说:“前此我族无一人入公门者历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笔、出入公门为耻,非公事不见官长。或语及呈词讼事则忸怩不宁,诚恐开罪宗祖,有忝家风。”〔(48)〕祁门县二十都文堂陈氏“家法”中也有:“各户或有争竞事故,先须投明本户约正付理论。如不听,然后具投众约正副秉公和释。不得辄讼公庭,伤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强梗不遵理处者,本户长转呈究治。”〔(49)〕文堂陈氏建立的乡约,属宗族性的乡约,因而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而一。如果宗族内有人发生纠纷争执,先要向本户所属门、房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约正、约付报告,由他们仲裁处理。如果解决不了问题,再投诉到全族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众约正、众约付那里,由他们作出仲裁。可见牵涉到乡里族人间的纠纷争执,主要由宗族加以处理解决。当出现“强梗不遵理处者”,宗族无法解决时,才允许投官,而且要由户长(家长)出面,一般情况下不许自行投官。巨族大家以“无字纸入官府”、“无一人入公门”而自豪。这种不劳官府而自治的作法,有防止族人打官司而破家的隐忧。徽州有句俗语:“气死不打官司。”历来官府视百姓诉讼为“金穴”,趁机大捞昧心钱。清初休宁县令廖滕煃⑦在谈到他之前的县令时说:“皆以词讼为生涯,计词讼一年可得暮金(贿金)万有余两。”休宁“大约民风尚气好讼,讼必求胜,必不惜钱由来。宦于其地者类,取资词讼以自肥,”视词讼为“金穴,任意干没。两造之下,只视钱之多少,不分理之长短。锻炼深文,高下其手,受其害者愤气填膺,无从控诉。”经常是因为打官司,富家巨室的资产“顷刻销落殆尽”。致使“百姓视县堂如虎口”〔(50)〕。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权势扩大后,力图控制垄断乡间诉讼的意图。凡涉及到宗法伦理、尊卑名分和破坏宗族内部秩序的“不法行为”,族规之罚往往超出国法之罚。崇祯年间,徽州胡姓宗族族丁胡五元、胡连生,一贯从事小本走贩,踪迹不定。后因詹三阳被人偷去财物,怀疑是他二人所为,官府差捕快捉拿他们,他们在被递解的路上,用小利贿赂公差脱放逃回。清明时节,族人齐集拜扫祖茔,有人将此事告诉了大家,宗族要将他二人捉拿送官,他俩连夜逃走。于是宗族连名歃血,众立文书,约定:“如有见者并知信者,即报众捕捉送理,家口遵祖旧规赶逐出村,庶免败坏门风,枉法连累。如有知信见者不报,亦赶逐出村,不许在族坏法。”〔(51)〕小偷小摸之事,在官府看来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重案,因而公差才胆敢卖放。但在宗族看来,则认为“败坏门风,”“枉法连累”,不可容忍。不仅动员全族人捉拿违法族人,而且还要株连他们的家属,将他们赶逐出村。宗族的惩罚确实远超过国法的惩治。清代徽州柯氏“族训”中规定:族内若有忤逆父母长辈、奸淫、盗窃等,“往往勒令自尽”〔(52)〕。明末祁门文堂陈氏“家法”中也说,族中若有盗贼或素行不端,可令其“即时自尽,免玷宗声”〔(53)〕。小偷小摸等便要处死,家法惩治的严厉确实达到了极点,宗族对违法族人不仅拥有审判仲裁权,而且也拥有生杀大权。歙县潭渡黄氏,明隆庆年间,族人黄德涣持刀杀父,被族长及诸门长知道,将其“缒之将军潭”,然后将其罪行呈报县里。到清初,又有族人“以乱伦故为族从缚而沉之于水”。清初歙县稠墅汪氏宗族族人某“有奸情事为众人双获,于奸所遂聚薪活焚之。”此事被官府闻知,追究主谋者的刑事责任,也仅仅是使其“破家乃己”〔(54)〕。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准许宗族绕过国法,自行惩治和处死族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族的处罚是秘密执行的,族人守口如瓶,官府难以察觉。即使闻知一二,但面对的是整个宗族,审理追究起来都极为棘手。因而在国家需利用宗族加强地方管理时期,官府对宗族的一些无视国法的家法,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当国家与宗族有矛盾,政府采取打击削弱宗族势力政策时期,对于宗族的一些法外之法的举动,则采取坚决追究、毫不留情的态度。笔者在徽州祁门六都考察时,当地农民告诉我,村后有座山,五个小山包联在一起,形状象老虎的爪子,当地称为“五爪山”,此山象征明初程氏窦山公的五个做了大官的儿子,因而是风水山,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动。清末有人在山上砍了一棵小树,被族长知道,命人将他捆起来,鞭打致死。当问到历史上宗族内有没有沉塘之事时,当地人说:“沉塘的事是有的,不过不会写在族谱或其他什么书上。”我问徽州一些老人:“从前人们怕不怕族老(族长)?”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当然怕啦!族老权力很大,他要你死,你就不能活;他要你活,你也不能死。在我们这里是家法大于国法。”封建时代的乡村,普通农民离官府很远,而宗族则时时刻刻都在眼前,因此农民只知有族规家法,不知有国法。此外,在族人的心目中,族长除了是宗族领袖外,也是祖宗的代言人,在族人看来,遵守祖宗遗规、服从族长的管教,听命于家法的惩处,乃天经地义之事,从情理上就不容违抗。因此,不管官府怎样追究,在徽州的乡村依然是家法大于国法。
⑦ 国内有什么旅游路线推荐
推荐游览古徽州地区,即现在的安徽省黄山市、绩溪县(今属宣城市管辖)、江西婺源县。
这里有黄山风景区、徽州古村落、明清时期的徽派建筑(祠堂、民居、牌坊、廊桥、古塔、古亭等)、众多的徽州古道、新安江(钱塘江的正源位于黄山市休宁县六股尖)、风景如画的山水。例如:
黄山市:
屯溪区(黄山市政府所在地):徽州文化博物馆、屯溪老街、黎阳in巷(又称黎阳老街)、程氏三宅(明代徽派建筑)、屯溪胡开文墨厂(徽墨)、程大位故居、戴震纪念馆、花山迷窟、新徽天地-醉温泉、徽州糕饼博物馆、徽菜博物馆(将于2017年9月开馆)、新安江滨水旅游区;
歙县(原徽州府治所在地):徽州古城、牌坊群.鲍家花园、歙砚厂、歙县老胡开文墨厂(徽墨)、新安江山水画廊、新安碑园、渔梁坝(被誉为江南都江堰)、巴慰祖故居(纂刻家)、雄村、许村、深渡(徽商古渡口,是古徽州通往浙江的水上咽喉)、阳产土楼、石潭、昌溪、北岸瞻琪、陶行知纪念馆、洪雪飞故居(京剧阿庆嫂扮演者)、张曙故居(音乐家)、王茂荫故居(马克思《资本论》中写到的唯一一位中国人);
徽州区:唐模、呈坎、潜口民宅、新四军军部、丰乐湖、西溪南村;
黄山区:黄山风景区(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 、翡翠谷、太平湖;
黟县:西递(世界文化遗产)、宏村(世界文化遗产)、奇墅湖、南屏、屏山、关麓、碧山、塔川(秋季赏红枫)、打鼓岭、木坑竹海、赛金花-归园景区、守拙园;
休宁县(中国第一状元县):中国状元博物馆、万安老街(吴鲁衡罗盘店等老店铺)、道教圣地齐云山、古城岩、黄村、徽州大峡谷漂流、木梨硔(高山村,赏云海)、白际(高山村、观看梯田等)、休宁至婺源-浙岭古道、五陵村(秋季景色)、祖源村、金龙山;
祁门县:古戏台(共11处,分布在新安乡和闪里镇)、原始森林-牯牛降观音堂景区、历溪村、渚口村、珠林村、桃源村、文堂村、坑口村、彭龙村、奇岭村、九龙池、祁红博物馆(祁门红茶)、大洪岭古道、降上(观赏油菜花)、燕山(观云海)、倒湖十八弯、七彩玉谷、冯家顶。
绩溪县:龙川、仁里、上庄(胡适故居)、太极湖村、孔灵村、胡雪岩纪念馆、绩溪博物馆、徽杭古道、鄣山大峡谷、紫园景区;
婺源县:篁岭、五龙源漂流、江岭梯田油菜花、江湾、汪口、晓起、李坑、熹园(朱子文化、歙砚)、卧龙谷、彩虹桥(古廊桥)、思溪延村、丛溪漂流、严田古樟、百柱宗祠、石城(秋季景色)、长溪(秋季景色)、鸳鸯湖
⑧ 徽州宗族制度给徽州社会带来了哪些影响跪求好心人解答,谢啦
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宗族通过修谱、建祠、祭祀、团拜活动,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统治,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规定的范围内。族产的设置和迅速扩展,发展到后来,在乡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形成“穷村乡,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与宗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贴耳听命于宗族的权威,而这种“听命”,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
明中叶以后,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到清前期,则达到其鼎盛时期。太平天国之后,宗族的统治有所削弱,但余威仍不可忽视。
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亲情,同族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体现了宗族社会中族谊的温暖。这种族谊,增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觉自愿拥护宗族,这恐怕也是宗族能长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这种传统,使中国的下层社会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然而,当族人之间的互助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
宗族对传宗接代、继承宗祀十分重视,为保证宗族源流清白,决不允许非本宗族之人承继族人为后。
徽人生活中的娶妇、嫁女、诞子、做寿、盖房、乔迁、丧葬等等大事,可以说都离不开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门第、辨良贱。宗族通过插手族人娶妇、嫁女、诞子、盖房、乔迁、丧葬等事务,来增强族人的宗族观念、贯彻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清规。
中国的农村是以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在乡村修桥、修路、修筑水利设施等项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组织动员全村甚至数村人的力量。明清徽州地区的宗族,正是承担起了这种组织者的责任。在解决水利设施的纠纷等事务中,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实际上要大于保甲。水利设施的修筑和养护,也主要由宗族来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家法大于国法
明中叶时,牵涉乡村司法事务,主要由官府主持审判仲裁。
明中叶以后,随着宗族权势的日益加强,某些宗族组织逐渐控制了乡村的司法仲裁权,形成“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徽州宗族大都规定,当族内发生纠纷争执等事时,由宗族族长、房长等主持的审判,是解决争执的首要必经程序。族人不许不经宗族,径自向官府投诉,也不许自行解决,要一听宗族裁判。
文堂陈氏建立的乡约,属宗族性的乡约,因而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而一。如果宗族内有人发生纠纷争执,先要向本户所属门、房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约正、约付报告,由他们仲裁处理。如果解决不了问题,再投诉到全族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众约正、众约付那里,由他们作出仲裁。可见牵涉到乡里族人间的纠纷争执,主要由宗族加以处理解决。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权势扩大后,力图控制垄断乡间诉讼的意图。凡涉及到宗法伦理、尊卑名分和破坏宗族内部秩序的“不法行为”,族规之罚往往超出国法之罚。不仅动员全族人捉拿违法族人,而且还要株连他们的家属,将他们赶逐出村。宗族的惩罚确实远超过国法的惩治。
封建时代的乡村,普通农民离官府很远,而宗族则时时刻刻都在眼前,因此农民只知有族规家法,不知有国法。此外,在族人的心目中,族长除了是宗族领袖外,也是祖宗的代言人,在族人看来,遵守祖宗遗规、服从族长的管教,听命于家法的惩处,乃天经地义之事,从情理上就不容违抗。因此,不管官府怎样追究,在徽州的乡村依然是家法大于国法。
⑨ 徽州典型的宗族结构是怎样的
徽州的大姓宗族组织结构严密。典型的宗族结构是全族有族长一人;族以下按回血缘亲疏分为若答干房,设房长;各房领有数个至数十个家庭,每个家庭有家长。
族长的产生,有的如《清高宗实录》中指出的是“所举族长,皆系绅衿土豪”;或有的是“择合族所共服者公举之”,似乎是由族中各房“老者”民主选举产生。
实际上,族长不完全凭辈分或年龄,也不都是德高望重的人,很多族长由族中有钱有势者担当。族长之下设有若干名目不同的助手,分管礼仪、财务、教化等方面事务。
族长是一个宗族的代表,既代表活着的全族人丁,又代表逝去的祖先,秉承祖先旨意。因此,他可以以祖先的名义、宗族名义向全族人发表训诫、发号施令,又代表全族人管理族产,表彰善行,调解纠纷,惩处违犯族规族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