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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3-05 20:28:59

侵权责任法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是否对无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或者间接结合作为确定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属于直接结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间接结合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

② 雇员交通事故负全责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专9 条第1 款的规定,雇员有故属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一般从严掌握,主要包括严重超速、严重违反交通标志线规定、醉酒驾车等,对于采取措施不利的,一般不认为有重大过失。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避免加重雇员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加大雇主对雇员的管理。而《侵权责任法》的第35 条应当是雇员、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规定中已没有了雇员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否停止适用,应该予以明确。

2、另外,如果雇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雇主同乘的,发生交通事故让雇主受损,雇主是否可以要求雇员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5 条第二句话的意思表示,是否暗含了上述意思,还是雇主无权要求赔偿。

③ 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物损属于侵权吗、没有人身损害

当然也属于侵权。侵权行为不仅仅指侵害人身权,也包括侵犯财产权。

④ 交通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吗

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要看交通事故各方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细节。
一般情况下,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行为的关联性。各共同侵权人各自实施了加害行为,但他们之间的加害行为都指向同一对象,和各加害行为之间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具有密切的关联性。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只有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过错,其行为才具有了可责难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是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形式之一。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实际包括了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形式和数个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形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坚持共同过错说的合理成分,摒除客观说不区分无意思联络下各行为结合方式的绝对性,把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由各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因一果”形式仍然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是:(1)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数个。这是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特征。(2)各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这一点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一般共同侵权中,侵权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则是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的、直接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种偶然结合紧密程度高,偶然因素是基于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非主观因素所导致。(4)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各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对受害人作了最大利益保护,对侵权人体现了最大公平,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巨大发展和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谓“多因一果”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一般来说,构成“多因一果”侵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2)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后果,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4)数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排除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

对于如何理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即要求数个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间接结合中的多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

⑤ 试述简述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区别

您好,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但两种责任的区别也很明显:
一、认定两种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交通规则等,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两种责任考察的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着重考察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有多大,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要考察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进行多大程度的弥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⑥ 《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什么新规定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行废止,对交通事故的审理也和以往不同。现在《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又有一些新规定与以往不同,需要认真学习,引起各方人士的注意。

1、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往的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均要与驾驶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该条的规定,以后在租赁、借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因为没有实际对车辆进行控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由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借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明知车辆有故障而不讲明等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并且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的车辆转卖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过户。根据以往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登记车主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新规定,只要能证明车辆已经转卖,卖车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3、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对第五十条规定的一个例外情况的补充,根据上述规定卖车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卖车人将拼装、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发生事故就得承担连带责任了。

4、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车辆系因盗窃、抢劫、抢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用承担责任

5、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往的实践中,驾驶人员逃逸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以后保险公司就再也不能以驾驶人员逃逸而免除责任了,即使驾驶人员逃逸,也得在强制险里赔偿,这使受害人有了充分的保障。
最后,提醒各位车主:1、如果将车租赁或者借予他人,要先审查对方是否有驾驶证,最好叫借(租)用人写一份凭据。2、如果将车辆转卖他人,应及时过户,如果有原因不能及时过户,双方也得签订好车辆买卖合同。3、如果车辆被抢、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得被盗抢的凭证。

⑦ 交通事故发生后,是以运输合同起诉还是以侵权

你好,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双方的责任。回肇事车辆一般都已答购买了交强险,如果你和对方私了或是和解,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认可赔偿责任。这类案件我们都是通过诉讼把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来判决确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的赔付责任,所以与对方最好不要协商解决此事。 赔偿费用方面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老人和孩子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数额需根据案情才能准确计算出来。

⑧ 什么是交通事故侵权,怎么认定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主体

举个例子,发生事故,你撞了人,你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装了栏杆,也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财产权)。

⑨ 简述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区别

不知道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是法律系学生答题用的? 课堂上文绉绉的话不会说,只能告诉你:交通事故中责任的本质就是一种违法侵权责任。违法侵权了,就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⑩ 怎样理解交通事故侵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这就是赋予驾驶车辆的道路通行权。根版据这个权利驾驶车辆一权般不会发生事故(车辆失控而发生单方事故除外)。而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违反道路通行条件发生的,很显然必定至少有一方侵害了对方的通行权才造成了事故。因此,本质上交通事故都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客观上就是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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