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
❶ 种子纠纷应如何解决
种子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有损失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承担损失版责任,由谁来承担损失责权任及损失责任的大小界定等。正确处理种子纠纷首先必须明确造成损失的原因和争执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与使用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第三方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❷ 出现种子纠纷以后怎么办
种子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种子问题而发生的争议。纠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双方当事人因种子问题意见不一致,争执不下,就形成了种子纠纷。
❸ 什么是种子纠纷的仲裁
“仲裁”,即“中人裁决”的意思,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种子经济合同时,签订仲裁条款或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种子纠纷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种子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种子纠纷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种子纠纷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种子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要求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种子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种子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❹ 什么是种子纠纷的调解
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种子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版种方法。调解工作的基权本原则是: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一切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调解按性质可分为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1)法院调解
也称“诉讼中调解”。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种子纠纷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对所争议的事项达成的和解。调解一经成立,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也称“法院外调解”。指在行政主管机关、团体、企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主持下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和解。调解主持人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种子纠纷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种子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种子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院的调解书属于司法文书的一种,与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要变更或撤消此种调解文书,须经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的调解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❺ 发生种子纠纷应如何解决
种子抄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有袭经济损失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承担损失责任的大小界定等。正确处理种子纠纷必须要明确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争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与使用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第三方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❻ 出现种子纠纷以后怎么办
种子使用者因为抄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农民等种子使用者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主要有四种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即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友好磋商解决纠纷。
(2)协调解决,即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出面主持公道,在当事人资源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3)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即依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资源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种子纠纷提请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从而解决纠纷。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虽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调节或者判决处理。
❼ 什么是种子纠纷
种子纠纷是指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围绕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问题专而发生的争议。如:种子使属用者认为他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种子、或者种子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致使其遭受了损失,要求种子经营者给以赔偿;而种子经营者则认为他所销售的种子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他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种子使用者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自然气候或自身栽培技术问题造成的,种子经营者没有赔偿责任。
❽ 哪些种子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种子活动中出现的合同纠纷、质量纠纷、财产纠纷、侵权案件等,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也有反诉权。
❾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怎么办
根据《种子法》第46条的规定,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版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权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❿ 种子管理部门可以调解种子纠纷吗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法第一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本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五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四)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第六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第七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第八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一)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九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第十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一)申请人不到场的;(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第十二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二)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三)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四)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五)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六)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七)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第十三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第十四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的目的、要求;(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五)鉴定结论;(六)鉴定组成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第十六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第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第十八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第十九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申请人、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干扰田间现场鉴定工作,寻衅滋事,扰乱现场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委托制种发生质量纠纷,需要进行现场鉴定的,参照本法执行。第二十二本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