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纠纷一案
⑴ 婚约财产纠纷案立案时须须要被告身份户箱信息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决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婚约财产同样不例外。拒不履行的,可能面临加收迟延履行金、拘留、强制过户等风险。
⑵ 我有一婚约财产纠纷案至今五年了。法院判决被告也既是女方要还我彩礼钱63800元,曾多次要求法院强制
可以让执行局查对方的工资卡,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如果确无可执行财产那也没有办法
⑶ 婚约纠纷案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然后起诉第一次撤诉了第二次从新起诉法院会怎么宣判
第一次不离的,6个月后再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离的.但是需要看实际情况而论。专
具体 的判断结果,属上——http://tieba..com/p/4359947369 可以让律师结合目前的情况,来为你分析 看 看
⑷ 婚约财产纠纷案女方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看过错方是谁,看有没有小孩
⑸ 婚约财产纠纷案,我是男方(原告)一审判决书女方应还男方x万元, 判决书下来了女方不服判决,我从
婚约财产纠纷案,我是男方(原告)一审判决书女方应还男方x万元, 判决书下来了女方不服判内决,可以上诉容,如果没有上诉,对方不付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
⑹ 我在诉前女友"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一审判决她返还我一万,我不服上诉被驳回!我不服再审被驳回!现在已向检...
通过法院进行公告告知,到规定期限就可以申请生效文书了
⑺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应当一并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可应合并审理?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虽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但该类纠纷属复合之诉,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⑻ 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8)婚约纠纷一案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第(二)、第(三)项规定比较简单也好理解,以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为前提,既是发生纠纷,也应按照离婚纠纷来处理,在此不作过多赘述。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运用第(一)规定,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证属实,应一律全部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一刀切,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民法通则》总则有关“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这里的“应当予以支持”包括全部支持,也包括部分支持、甚至不支持。
⑼ 婚约财产纠纷
(1)案件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2)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