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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林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04 16:52:19

❶ 农村林地纠纷怎么处理

尽快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调处,确定土地权属。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❷ 此山林纠纷怎样认定,法律高手请支招

一、应当以超越乡政府的职责范围为由请求县政府处理。山和林都是不动产,但必须区别看待,山权不管属于马路组还是属于关路组或某村,都必须属于集体,而不是个人。要解决林权问题,首先要解决山权问题,即山归哪个单位(组)所有的问题。显然这已是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一般县级政府会指令县级林业局具体承办,该单位有专门的调处山林纠纷的班子和人员,然后以县级政府的名义确权。乡政府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宣讲法律和政策,预防和制止双方武斗和采伐林木。《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二、调查建议报告。
(一)介绍山林权属纠纷初步调查情况
(二)乡政府的危机防范和应对措施
(三)建议
要解决林权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山权的问题。《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本府认为,对某村沙堡子的山权即林地所有权如何确认权属,归马路组或关路组哪个单位所有,已经超越法律规定的乡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本府不便于深入调查及无权作出行政确权决定。现建议县人民政府指令县林业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应你要求,现予补充:关于谁的证有效问题,不能纯粹看证本身,而是要看证是怎么取得的,取得的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程序,或者有必要到县档案局或林业局等单位查阅发证的原始登记册,看登记册是否和证件登记内容相符,最好是找到当年的发证承办人核实。需要强调指出,要撤销某一证件的效力,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权力继承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围绕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所发生的纠纷。历史上,由于林地的自由买卖,迁徙嫁娶的随带与赠送,使山林权属不断变迁转移,造成十分复杂的山林分布和权属关系,经过几代后,彼此牵扯不清。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经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几次确权,有些地方由于工作粗糙,权属仍然不清。1981年,随着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政策的出台,山林的定权发证工作全面铺开,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就此在全国拉开序幕,1983年底基本结束。一般来说,往后调处山林纠纷,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国家林业部于1996年10月14日发布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至今有效,可做依据。
若有必要,乡政府应当调查争议双方拥有沙堡子这块林地的历史原因,重点是林业“三定”或发证时的原因。

❸ 山林纠纷现已确权,该怎么要求对方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实践中,各类权属证件的适用原则:?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一、证据是关键:?历史上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1、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2、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3、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4、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二、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相关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1、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2、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一是个别审查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行,事实上, 土改时发的证,后来入社了,就成了集体了,土改时的证件的证明力,就比其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要低。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对于错发重发的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三、把握好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一)合法证件1、“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2、土地证(包括清册);3、“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二)适用原则?适用的基本的顺序是: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具体来讲,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合法的权属变更”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是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在没有林业“三定”证或者林业“三定”证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土地证(包括清册)为依据,但是,在土改之后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的,则应以“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承认土地证是永无错误的有效凭证,是其他权属凭证的初始权源。除了土地证之外的任何依据都有可能发生错误。判断林业“三定”证或“四固定”证是否有错误,应以“三证”相统一为原则,凡是没有上级权源或权源有问题的,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❹ 遇到山林纠纷怎么办

以前山林的效益较低,农民朋友对自家的承包山、自留山不是很重视,四至界线登记粗放,又没有设置固定标志,文字材料(自留山证,承包合同)也没有根好地保存。随着山上林木不断长大,或山林被统一征用、租赁等,就很可能与他人发生山林纠纷。 遇到山林到纷怎么办?笔者根据几年来调处山林纠纷的实践,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有一个互谅互让的良好心态。之所以发生山林纠纷,往往未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双方都坚持对自己有利的一些道理,听不进对方的意见,就很可能使调解陷入僵局,甚至会引起相互“斗气”,使原本一件小事,变成双方难解难分的怨恨、 二是注重调查,尊重事实,力求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够自行协商解决,当然最好。通常是纠纷农户向村委会反映,要求协助调解。村委一会应当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邀请当年发包或发山林权证时参与“踏山”的同志一起参加调解会,必要时还应当到实地去做一些核对与调查。村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及听取多数与会同志的意见后,形成一个基本的调解方案,按此方案一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最后使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达成协议。

❺ 山林纠纷怎么解决

你好:
你的问题比较专业,涉及界线纠纷与山地(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此事回处理建议如下:
一、区域界答线争议归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调处,你可以通过镇政府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出面处理。
二、你的问题是村级界线纠纷,严格的说,村级之间是没有行政界线的,因为村不是行政区划的单位,一般来说,村与村之间只存在着生产线,以生产线替代界线,即使存在界线,界线附近的土地是允许有插花地的,处理此问题应本着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也就是说原来是谁的山地,现在仍然归谁所有,以保持边境居民生产生活的稳定。
三、处理此问题还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目前国内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资源的详查,他们对你提到的山地应该有个定性,也就是说该山地的属性是茶园还是耕地、林地等,并且所有权是集体的还是国有的,具体是否有手续。
四、你们村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山地原来就是自己村的,这样民政和土地部门才能将该地块所有权归还给你们村。
五、村级界线一旦确定以后,插花地(越界地块)应当保持现状不变,不得再扩大面积。
六、该片山地被划为农林保护区,通常不影响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上述原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起作用。

❻ 两个小组之间互相集体山林纠纷怎么解决

可以协商处理
协商不了的
找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❼ 山林纠纷双方都没有证据要怎么处理

山林复使用权的权属纠制纷可由村委会给予处理。而且,村委会作为发包单位应对山林权属是知情的。
因时间长且发包、租赁材料丢失的,可由村集体的知情证人或镇国土部门的档案证明权属。
确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权属的,或者是私自占用村集体山林的,村委会可收回。

❽ 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地纠纷,谁是法人

主人是该区域内的集体,只要该林地被有权单位划为该区域内主管的地域,则该林地就属于区域内的集体管理,则主人就是他。

❾ 个人与集体的山林界线纠纷,一直由个人管理,会确权给那一方

至少不会因为是
一直由个人管理,
就确权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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