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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

发布时间: 2021-03-04 14:15:24

㈠ 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我们已经联来系过,这是源第一个答案:
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团公司地址,向 TCL 集团公司快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 6 号 TCL 工业大厦九层,是 TCL 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 TCL 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
2、在原审法院审结前, TCL 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 TCL 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㈡ 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㈢ 求一个最近的商标侵权调查报告,或者一个商标侵权案例!

哎哟,张角耶,杀友?
回正题,商标侵权案真的老多了。
不过我以前做知识版产权顾问的时候有一个日权本料理店在我们对面,是被告的。

你不妨上网查查。
大概内容就是
东莞东城区的一家舞鹤日本料理,一直没进行商标注册,后面有一家深圳的舞鹤饮食公司进行了“舞鹤+英文“的商标注册,然后反告东莞舞鹤日本料理商标侵权(事实上,舞鹤日本料理成立比舞鹤饮食公司早)。最后索赔50万成功。 这个案例是说明了商标的重要性

㈣ 商标侵权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商标侵权的行

一、商标侵权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
(一)在自行未能取证,或关键证据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由人民法院收集。通常分为三类: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3、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二)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注意两点:
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申请必须注意举证限定时间。
(三)法院通常采取留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记录技术特征;
2、容易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
二、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
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本节特列出侵权的类型,以便广大考生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注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商品即构成侵权而不以明知为要件,此与专利侵权有所不同。销售不知道是侵害专利权的产品的,只要能够说明来源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反向假冒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该种情形主要有: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㈤ 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3月,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进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在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办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也将依法结案。现整理归纳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各地学习参考。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答:根据案件类别,除主体资格证明外,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收集下列相关证据:
(一)对被侵权人:1、属被侵权人投诉的,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同或类似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证明被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的相关证据等;2、属他人举报或工商部门检查发现的,应将涉嫌侵权产品包装和标识送达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求其对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定。如果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出具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要求其提供上述1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对销售侵权商品的经销商:1、购货发票及证明进货来源、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2、销货发票及证明货物去向、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3、现场提取侵权产品及包装物、标识、标签等材料,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对库存的侵权商品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5、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证据材料;6、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7、询问调查笔录等。
(三)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首先对其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实施现场检查。1、在包装车间调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影像证据;2、在产品仓库查清待售的侵权产品数量;3、在原材料仓库调取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查清未使用的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数量;4、对现场检查的1、2、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5、对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均可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其次要求企业提供:1、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印制合同及付款凭证;2、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入库单和领用单具;3、侵权商品的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据;4、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5、询问调查笔录。
(四)对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印制企业:1、印制合同;2、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稿样及其他材料;3、涉案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的出库单据;4、收款凭证及对应的财务记录;5、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对侵权商标标识和包装物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7、询问调查笔录等。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影响侵权案件的定性?
答: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保护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规定表明其中一种权利的申请和取得都不得损害他人已合法取得的另外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中,对如何处理两种权利冲突作了两点答复:(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二)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且商标专用权取得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使用在其商品或者包装上,则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四、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
答:我们认为,在目前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如何把握?
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是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取证过程中就要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作出具体的要求,当事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即证明当事人确有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证据的行为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是要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等外围取得证明其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及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如果仍然无法取得说明从外围也无法了解情况。当事人拒绝提供、工商机关穷尽所有办案手段也无法获知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六、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答: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法律。常见的是侵权人既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又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当事人实施这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客观后果相同,应认定当事人只实施了生产经营假冒他人商品这一个行为,只是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同时采取了两种方式,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
对于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一并认定、择一重处。在办案实际中,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较重且易于操作,我们倾向于适用《商标法》处理。
七、依法没收的侵权物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前有效的相关依据还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228号)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89年出台,98年修订),但因上述依据中关于没收物资处理的规定均很抽象,执法实践中对没收物资的处理成为疑难。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没收的物品多数属于有使用价值(不宜销毁)的侵权商品,在确保安全和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处理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选择处理方式。一般应当公开拍卖,但是公开拍卖的费用与拟拍卖的物品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可以变卖;2、分离侵权标识。在处理前必须采取剪裁、撕毁、粘贴或者其他手段将侵权商标标识与商品分离,防止侵权商品再次原样流入市场;3、签署买卖协议。无论是拍卖还是变卖,无论买受人是被侵权人还是其他人,办案机关应当与买受人签署书面协议,载明“没收物品处理”字样,并约定买受人对物品的处理方法;4、后续监督。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方法处理物品,办案机关应当派人跟踪监督或者查验处理后的检验结论,防止买受人简单更换商标标识,将侵权商品改头换面为“正品”出售。

㈥ 商标侵权诉讼证据如何收集

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包括:
1、权属证据。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
2、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比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等等。
3、损害赔偿证据。在商标侵权之诉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那么商标侵权诉讼证据如何收集?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权利人自己取证的话,会有一定的难度,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律师取证客观的说更为实用有效,他们明确证据的范围,更加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诉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权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样品。
4、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手机、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商标权人在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这是通过法院的强制行为来搜集相关证据。

㈦ 商标侵权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商标侵权的行

一、商标侵权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一)在自行未能取证,或关键证据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由人民法院收集。通常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3、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二)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申请必须注意举证限定时间。(三)法院通常采取留证方式:1、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记录技术特征;2、容易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二、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本节特列出侵权的类型,以便广大考生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注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商品即构成侵权而不以明知为要件,此与专利侵权有所不同。销售不知道是侵害专利权的产品的,只要能够说明来源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种情形主要有: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㈧ 商标侵权被投诉,工商局立案调查,工商局罚款是多少

这几天美国对中兴通讯(31.310, 0.00, 0.00%)的“一芯封喉”让国人知道了专利、技术的厉害!然而,一家日本企业早在中美贸易战前就在用专利诉讼阻击我国一家拟上市高科技企业。我国这家拟上市企业就是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IPO审核通过,将登陆深交所创业板。 我们先看一下方邦电子是做什么东东的。 方邦电子主营业务为电子薄膜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专注于提供电子薄膜材料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 公司的核心产品为电磁屏蔽膜,其他产品为导电胶膜。 方邦电子的前身方邦有限,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7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亿、1.3亿元、1.9亿元及0.9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107万元、4330万元、7698万元及3747万元。 招股说明书披露行业竞争情况,日本拓自达在2000年首先开发出电磁屏蔽膜,12年后,方邦电子也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磁屏蔽膜产品。而电磁屏蔽膜正是方邦电子最核心的产品,占公司90%以上的收入来源。 拓自达创建于 1945 年,总部位于日本大阪。拓自达以电线、电缆业务为基础,逐步发展到通信、电子及光电等新兴领域,特别是在电子材料相关的功能性材料领域有较大技术优势,其所开发的电磁屏蔽膜产品被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广泛使用。 然而,在方邦电子2016年6月16日报送IPO材料6个月后,第一竞争对手拓自达(即原告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即于2017年1月6日发起专利诉讼阻击,起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侵害其专利权号为 200880101719.7 号的发明专利“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 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邦电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200880101719.7 号发明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并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方邦电子)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该侵权赔偿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2050 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4月27 日,拓自达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起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9272 万元。 两项诉讼请求还是很厉害的,第一项“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并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如果拓自达胜诉,对方邦电子无疑是灭顶之灾,直接关闭清算的命运。 2017 年 7 月 21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拓自达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拓自达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505400 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拓自达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虽然一审方邦电子胜利了,但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给方邦电子的IPO审核增加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万一二审判决支持拓自达的诉讼请求呢?在二审判决出来之前,发审委员能让这家企业过会吗? 即使二审驳回拓自达的诉讼请求,方邦电子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也不是,从法律上来说,只要使用了方邦电子产品的终端产品如智能手机在美国或日本销售,拓自达仍然可以在美国或日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这个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方邦电子很不利的一点是,诉讼发起人日本拓自达是这个产品技术的原创发明人,而方邦电子是拓自达发明后12年才拥有这个技术,难免让人猜测方邦电子侵犯了原创人拓自达的专利技术。 技术密集型公司都把专利作为保护自己、打击对手的重要武器。国际知名企业英特尔、微软、高通、苹果、波音等都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时不时针对竞争者、挑战者发起专利诉讼。我国的一些技术企业这几年也学会了专利战这一招。据传,去年12月上旬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一家深圳公司至今未拿到IPO核准批文,原因就是被一家公司起诉专利侵权。

㈨ 涉嫌商标侵权调查期间商家要怎么做

涉嫌商标侵权调查期间商家可以进行商标侵权进行分析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㈩ 采取商标侵权定案依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采取商标侵权定案依据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商标使用许可问题
不得以商标注册人未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为由而否定其许可合同的效力(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期限或数量的行为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以其自己的名义出具的商标侵权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223号)所称“涉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即可以认定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事实无需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仅指查处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得擅自将该调查取证方式扩大到查处其它商标侵权行为。
三、证据来源问题
采用涉外商标侵权定案证据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四、取证方向问题
反映在定牌加工或其它合作经营方式中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难免会产生因合作关系破裂,商标注册人单方面撕毁合同而挟怨报复出具未予许可的伪证问题。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方面应根据举证责任规定,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未予许可的证明(如前所述,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规定所指商标侵权行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无需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另一方面也应当主动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反证,即足以推翻商标注册人未予许可的证据。当然,商标注册人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单一侵权定案证据表示认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该定案依据直接予以认定,不必另外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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