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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04 10:38:47

『壹』 求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简单点不要很复杂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8日,沈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医药公司从事医疗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年租金为380000元。补充条款约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医药公司)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未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
2008年12月1日是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时间,但某医药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经沈某多次催促后,某医药公司仍未交纳。于是,沈某一纸诉状将某医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药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1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某医药公司辩称,未交纳租金的情况属实,但责任不在医药公司,而是医药公司找不到沈某,无法交纳租金。所以,医药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而且沈某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即使应支付违约金,也应减少违约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医药公司向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采信了医药公司的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酌情判决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明确,某医药公司拖欠租金事实清楚,判决医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具体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沈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违约金的标准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医药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并未超过190000元的基数,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实践中,也有人持此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又没有规定上限,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法官不应随便调整违约金。
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实际损失为准;二是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三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认定;四是将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五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
本人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并以补偿性为主,如违约金过高时,可对违约金适当下调整,但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为调整违约金的标准,不能显示违约金的惩罚性,尤其是实际损失较小时。因此,个人赞成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作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转自: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767865103772959oo140657)

『贰』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可要求赔偿吗

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 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合同因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 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 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叁』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一间简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借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房屋的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如何评价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请具体说明理由。
(3)如果甲与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4)该出租房屋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分析: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获得法院支持,转租应视为合同变更,需合同订立双方同意否则无效。
(2)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应视为可变更的合同,只要得到甲的同意便可生效,否则便无效。且双方无恶意串通。
(3)如果甲与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可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赔偿损失。
(4)该出租房屋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因为强台风的袭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肆』 无证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要怎么处理

无证,要看这个证是什么证。
如果没有房产证,但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进行建设,只是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租赁合同仍是有效的。经过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租赁也是有效的。
对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租赁及其后续处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伍』 佛山市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佛山市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1、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2、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④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陆』 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可能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柒』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怎么去解决的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一)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内现实中,房屋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二)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即违章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三)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四)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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