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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侵权嘛

发布时间: 2021-03-04 09:26:39

『壹』 私下手机录音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合法的隐私权,隐私也受到保护,如果别人偷录音,安装了窃听台设备,这是不是属于违法的呢?华律网安康律师带大家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隐私往往也就是当事人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看重的部分。不少人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一、偷录音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判刑吗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贰』 电话录音是否侵权(没有经过同意)

没有犯法来,但也不合法自,理解吗?在合法与违法之间还有一个灰色地带,我们称之为不合法。如果作为涉案证据,除非双方都没有异议,法院一般不会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只是对案件有很小的影响力。
如果你要说录音侵权,那就必须建立在该录音对你造成了实质的损害且两者有因果关系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叁』 公布服务录音是否涉及侵权

先要确认侵犯了什么权利。
对于股民来说,我想谈不上侵犯人身权利,更没有造成经回济答损失,那么应该是不侵权的。(不知道骂人的话能不能算个人著作,呵呵)
对于电信公司来说就不说了,这个肯定是对人家的声誉造成损失了,而且我们也无法得知录音究竟是不是属实。很难说了!

『肆』 录音是否侵权

  1. 非经录音制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录音制作者的相关权利。擅自引用他人录音构成侵权。

  2. 对于录音录像者作品来说,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为50年,即该作品首次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处于保护期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则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大众范围,大家可随意引用。

  3. 希望以上知识可以帮到大家。

『伍』 录音违法吗

录音是否违法,应结合具体场景及录音用途综合分析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内证据的若容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

『陆』 未经允许私自录音算侵犯人身权利吗

不算侵犯人身权利,但你也别怕有什么事,大部分场合像私自电话录音这些都是不能作为正式证据的,即使你在录音里亲口承认做了什么坏事,律师完全可以指控存在诱导证人做伪证的情况。小问题,打人什么的,无视他

『柒』 工作人员随便录音属于侵权行为吗

公开场合下是不算的,个人私自录音就能算是是侵权行为。

『捌』 偷偷录音违法吗可以作为证据吗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例如:

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构成侵权。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具备合法性。

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8)录音侵权嘛扩展阅读

案例: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最高法院受理申诉后,裁定提审该案。2016年4月26日,该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审。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法庭当庭对该录音进行了播放。

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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