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分析
『壹』 纠纷案例分析---懂法律的请帮忙
是无权代理,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合同中,是不能有别人代理履行的,A不能委托儿子代理创作
『贰』 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如何写毕业论文大纲
毕业论文大纲其实就是我们中学时候写作文要求的提纲. 写毕业论文大纲主要是提供我们论文写作的思路, 列出我们论文的框架结构, 这样方便我们后续写论文
(一)指导选题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开端。能否选择恰当的题目,对于整篇毕业论文写作是否顺利,关系极大。好比走路,这开始的第十步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迈向何方,需要慎重考虑。否则,就可能走许多弯路,费许多周折,甚至南辕北辙,难以到达目的地。
指导学员选题,要遵循这样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价值原则,即论文的选题要有价值。论文价值有价值和价值之分,选题时,要把应用价值摆在首位。学员写的毕业论文不是毫无实际意义的“空对空”的文字游戏,而是来源于现实,并为现实服务的。第二条是可行原则。选题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主要是写作的时间、地点、环境;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学识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学员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必须考虑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量力而行。即要选择那些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题目。
(二)指导搜集材料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写文章不能没有材料。毕业论文如果缺少翔实的材料,就会像毛泽东同志曾经批评过的党八股那样,“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像个瘪三,瘦得难看”。
第一来自生活。人民群众丰富多采的生活实践是文章写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指导教师要引导他们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从自己的“生活仓库”中摄取写作材料。
第二来自书本,包括各种资料、报刊杂志等。书籍是人生最好的老师,写作者如能经常向书本请教,文章的材料就像“源头活水”那样源源不断。指导教师平时博览群书,浏览各种报刊,发现有用的材料,就可以向学员推荐。
材料靠自己去搜集。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员先制定一个搜集材料的目录,如是调查材料,可按时、地、对象拟定目录;如是文献资料,可按书刊名称和发行年月安排目录。要着重搜集第一手材料,对第二手材料要查明出处、核对原著。
(三)指导立意
立意就是确立文章主题。主题在文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文章的“灵魂”和“统帅”。一篇文章质量高低、价值大小,主题是其衡量的主要尺度。
指导学员立意,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符合现实需要,体现精神。文章是时代的产物、现实的反映,它的主题应体现出那个时代的特征及方向。因此,毕业论文应牢牢把握时代脉膊,回答时代提出的最尖锐、最迫切、最现实的,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第二,反映客观事物本质。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反映,但并不是像镜子那样机械地反照现实,而应当反映客观事物的某种本质,揭示其内部的性。
第三,要有独到的见解。只有独到的见解,才能使人受到启发,令人感奋,于人有益。
(四)指导谋篇布局
所谓谋篇布局,就是考虑和安排文章的整体结构。结构是文章的骨架。确定了主题,选定了材料,接着就要把文章的框架搭起来。
安排结构的基本要求是:(一)要围绕主题安排结构;(二)要有明确、清楚的层次;(三)要完整、、严密。
指导教师应根据文章所要表现的内容,指导学员合理安排结构,做到有中心,有层次,首尾圆合,重点突出,严谨自然,富于变化。
(五)指导起草
起草初稿是写文章最重要的步骤,是按照设计“蓝图”进行“施工”的阶段,是以文字形式实现作者构思的过程。
(六)指导修改
修改是文章定稿前必不可少的步骤。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客观事物是曲折、复杂的,不大可能一次就反映正确。因此,就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七)指导答辩
答辩是毕业论文的最后“验收”阶段,旨在了解学员对所选择课题的深广程度和真实程度,并引导学员对本课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对毕业论文作最后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臻完善。
『叁』 有争议的案例
提供一个我们事务所同事办过的经典案例: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原告:李杏英,女,66岁,退休职工,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工作,住上海市双阳路。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上海市黄兴路。
负责人:骆建中。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原告李杏英诉称:原告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22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1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1250719748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原告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和私款650元)、雨伞一把寄存在该箱内,然后进去购物。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原告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请求判令二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31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大润发超市、大润发公司辩称:原告当天在大润发超市购物是事实,但购物与存包没有必然联系,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存包。原告提供的密码条,只能说明存包箱曾被原告打开过,但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在里面存放过物品,更不能证明存放的物品是包、伞和巨款。另外,原告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大润发超市无偿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以便消费者存放零星物品的,双方就此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大润发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给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携带的大件物品、贵重钱物,大润发超市还设有人工寄存处。现在自助寄存柜本身没有损坏,故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所称的物品遗失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经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下列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
被告大润发超市是被告大润发公司隶属的企业。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1250719748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及个人钱款650元,计531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杏英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争议焦点是:
焦点一: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是否放入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李杏英认为,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在受聘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了旅游团款4660元后,就乘车于下午4:00左右到被告大润发超市,时间是连续的,中途没有辗转,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放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李杏英为此提交的证据是:
证据1、大润发超市号码为1250719748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以证明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寄包;
证据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杏英确向警署报案,并证明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的交涉经过。
证据3、大润发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证明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
证据4、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以证明李杏英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617号615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4660元。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李杏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杏英将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放入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了证人大润发超市原接待课课长徐勤华的证词,以说明当时原告李杏英向其投诉及处理经过。
焦点二: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杏英认为,自助寄存柜是超市为吸引消费者到其店内购物,同时又要保证其店内货物安全而设置的,这是因购物而派生出来的保管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现因被告大润发超市的过错或者说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财产丢失,大润发超市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认为,大润发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双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的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大润发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质量合格产品,大润发超市也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尽到了告知的法律义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使用过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将自己的物品放入柜内,更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物品是在该柜内丢失的,故大润发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证人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销售副厂长李鹤鹏的证词。李鹤鹏出庭陈述,大润发超市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该厂产品。该产品出厂时即标示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使用的密码共有十位数,前两位数表示自助寄存柜内寄存箱的箱号,后八位数随机组合,能1亿次不重复。各自助寄存柜内的寄存箱均从左到右排列,号码从左上方开始,自上而下纵向编号。该产品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没有发生过质量纠纷。
证据2、反映大润发超市在醒目位置公布寄包事项的一组照片。标题为“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的内文是: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证据3、大润发超市的接待课若干工作规定和登记表,以说明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的内部管理。规章主要内容有: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输入密码打开的箱子,工作人员征得消费者同意,先填写应急开箱表格后拿钥匙当客人面打开,并核对物品是否与消费者描述的相符。
原告李杏英对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对证人李鹤鹏所述自助寄存柜的密码组成方式并不了解,大润发超市也没有向其明示过。
针对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本案所涉的退币型自助寄存柜,是被告大润发超市于1999年10月从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购入的。当时共购入24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21个,16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1个,全部安置在店内。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容为: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寄包须知”的内容为:1、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2、寄包前先将未关的箱门关上,再投币寄包;3、寄包必须投币开门,密码纸妥善保管,供取包使用,密码只能开门一次;4、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5、当晚22:00前请取走您的物品。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内,还设有“大件寄物”的服务项目。
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到被告大润发超市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确认,原告李杏英所称“近胸口处自动打开”的箱门,是22号自助寄存柜内的3号箱。3号箱密码条的前二位数应为“03”,而李杏英所持密码条的前二位数是“12”。经开启22号柜的所有寄存箱,密码条前二位数为“12”的只是第12号箱,该箱位于整组箱柜的最下边一层(近脚处)。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李杏英承认购物当天见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综观原告李杏英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4660元;间隔1个多小时后,其在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过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李杏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曾将内有5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放入寄存箱内。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被告大润发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大润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告李杏英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李杏英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润发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李杏英按照自助寄存柜的操作步骤,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这一过程中,李杏英的物品没有转移给大润发超市占有,大润发超市也没有收到李杏英交付保管的物品。李杏英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大润发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李鹤鹏的证词以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可以认定大润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润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勘验证明,原告李杏英持有的密码条所对应的柜箱,与李杏英指称其放置皮包的柜箱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李杏英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润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润发超市和被告大润发公司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判决:
对原告李杏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李杏英负担。
一审判决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向当事人指出:当前,许多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以外,还推出智能化自助寄存柜服务。这本是一件既方便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又为超市节约经营成本的好事。但由于自助寄存柜服务是现代经营理念和新技术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的保管寄存范畴,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借用关系,由此引发本案这起因消费者使用自助寄存柜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虽然胜诉,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相对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占据着资金雄厚的优势,是强者,理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满意、使消费者放心”,这是现代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的经营宗旨。就本案来说,如果超市能将“自助寄存柜”改变一下名称,使其更体现因使用该柜而在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借用关系,则能减少误解;如果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和密码条上能明确显示箱号,则可能避免消费者错拿错放物品;如果超市能利用现有技术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则原告所称遗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柜内,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问题,就会一目了然。超市不应该满足于已将注意事项用文字明示给消费者,还需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使其更趋完善,力争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建议,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诚恳接受,表示一定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平。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完)
『肆』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9)关于老张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和先予执行的依据:见《民事诉讼法》,因为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伍』 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第一: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合同当事人一方被伪造签章,不应视为真实意思的表达。当然可以撤销,除非当事人予以追认其效力。
『陆』 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分析。。。谁能帮帮我
农业补贴和缴纳农业税的亩数是对应的,分地行为是家庭自己的,政府不会干涉,不过办理补贴时村委会会根据政策自动把补贴给纳税人。他的三伯应该考虑公平,如果人家的税款没有靠补贴领回来,他打算要地就应该用现金补够,当然商量着来最好了
『柒』 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食品厂超过一周回复,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专约,商场对此属要约没有承诺。
三天后,食品厂又向商场发出要约,只是同意交货时间的安排,双方对主要条款(价格)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没有成立。
如何处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食品厂独自承担责任。
『捌』 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急!请给予专业的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感谢好心人!!!
一、你邻居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你内看着办:
1、及容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你的损失,也可以在追究他的犯罪行为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邻居的犯罪行为并赔偿损失。
3、假如你为了维护邻里和谐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法院、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你可以与邻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进行民事赔偿。
二、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都由你的邻居承担(具体标准及赔偿办法见最高院《关于人身伤害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三、对司法调解不服,直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调解只要你不签字同意,则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邻居同不同村不是关键问题。村领导是重要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