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侵权
❶ 请教侵权问题!!
公司员工偷窃,本身行为过错在先,其应该知道自身行为会存在不利后果回,公司相关人答员追缉过程属于为了挽回损失,正当防卫的行为。因此偷窃行为人主张公司承担人身伤害赔偿损失是不能被接受的。
可以参考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作出的一个司法判例:小偷行窃被业主发现,业主怒斥一声致小偷坠楼,小偷向业主主张索赔,被江北法院予以驳回
❷ 请问侵权是怎么界定的
(一) 过错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 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 这里的所谓过失, 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 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王利明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 不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中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 赔偿责任说。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 中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损害事实的有无, 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908)中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 “侵权行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 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
❸ 请问侵权了吗
如果先一家单位对自己的名号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并且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则后一家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属于侵害商号权的行为。
❹ 请教侵权责任的承担
1.我们在工地堆放了一批枕木,放置了警示标志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侵权法88条
根据这个条款对堆放物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应的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你们不能证明无过错那么就是按照有过错去承担责任而能够证明的话就是可以免责的
所以所谓【没有证据证明你们放置了警示标志和进行了安全保护措施,依法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是于法无据的,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连带责任,即使有责任的分摊那也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什么是过错呢。就本案而言你们应当证明两点,一是设置警示标志,二是已经堆放合理安全,尤其是第二点是必须证明的而第一点可适当放松证明力度
2.还把跳板搭在我们的枕木上,结果造成枕木堆倒塌
就这个描述而言已经让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这个描述的话看第一点解释就是正确的,而有了这个关系之后还要看以下的分析
因为对方的行为导致枕木倒塌,这个就不是单纯的堆放物倒塌问题了,而是一个典型的外力因素导致的一般侵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依据是侵权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你们能够证明是对方搭跳板的行为导致倒塌发生的,对方就依法需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就是本案的要点
3.现在需要哪方面的举证
基本情况如前所述,至于举证问题可以把上述分析简单总结如下
如果对方起诉你们,那么你们必须证明枕木已经安全的堆放好,有没有警示牌不是必须的但是必须证明已经安全的堆放好,只要证明这点你们就赢了。至于你们还能证明对方搭跳板才导致枕木倒塌的话那就更完美了,那样的话基本就是完全免责了
至于证据有物证或者照片、录像最好,没有的话多找几个证人也可以的
以上仅仅是就法律关系和证据收集做出的分析和建议,但是证据问题如果自己收集不到的话建议还是在当地找律师代理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❺ 请问侵权是什么意思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
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包涵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严格责任。而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❻ 被侵权人死亡的,谁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戚某和谢某是老乡,在同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平时两人关系不错,但有一次,两人因为一件小事产生了口角,并爆发了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戚某一拳打中了谢某的心脏,谢某当场倒地不起。谢某被送到医院后,虽然医生尽力抢救,但还是没能保住性命。谢某的妻子和父母向戚某提出索赔,但戚某称他打的是谢某,现在谢某死了,没有受害人,自己无须赔偿。那么,谢某的家人有权要求戚某进行赔偿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对被侵权人死亡后,谁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规定。被侵权人仅仅受到伤害、残疾,请求权人是被侵权人本人。但是,被侵权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权人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
在这则案例里,谢某的妻子和父母都可以作为近亲属请求戚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