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Ⅰ 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如果违反了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Ⅱ 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属于行政案来件吧!
合同自无效的认定是行政管理中规范的行为吧!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个就是违反了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Ⅲ 违章建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但是业主在装修前如果没有明确的告之其为违章建筑,而与施工方签订装修合同,有涉嫌欺诈的嫌疑,由此给装修施工方造成的损失,施工方有权进行追责。
Ⅳ 违章建筑可以买卖吗
您好!房屋存在违章建筑,《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可以买卖,违章建筑内不可以买卖容。但在实际操作时,买卖双方只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办理过户手续,违章建筑,房产交易市场并不知晓。实际上,违章建筑也就随着合法的房产一起卖给买房者了。谢谢阅读!
Ⅳ 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肯定无效了。
试想一下:张三跟李四签买卖合同,张三把白宫5万元卖给李四专,李四那着合同去接受属白宫........这情形,想想就乐。
违章建筑,没有手续,从法律上讲,这个建筑就不应该存在,主人是谁也不知道。就如同,白宫根本就不属于张三一样。
没有手续的话,那我随便找一个空房子,100元/平方卖给你,你要么?
Ⅵ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规但并不违法,这种合同法院会怎样处理
借款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流质条款”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他将8万元钱借给她,她以住房作担保。可这担保的方式有点特别: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保对方无力偿还时,以房抵债。近日,法院认定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他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
案情回顾 她借我钱,我“买”她房
2013年7月,肇源县李桂云的女儿考上了重点大学。正当全家人为此高兴之际,她的丈夫被查出患上了尿毒症。悲喜交加中,让李桂云犯愁的是钱。
经人介绍,李桂云认识了本县做生意的张元海。张元海同意借给李桂云8万元钱,一年后连本带息还11.84万元。李桂云用自己惟一的住房作担保,但这种担保的方式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当年8月25日,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元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一是防止李桂云还不上欠款时,自己能顺利得到这套房子,这样就没有任何损失了;二是同时可以多赚一笔,因为他们约定的利息很高,如果约定利息过高的话,法院是不支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这样约定的,李桂云自愿将位于肇源镇的一套楼房卖给张元海,价格为11.84万元;该房屋由李桂云居住一年(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止),期满后李桂云可按原价格回购。
签完合同后,张元海将8万元钱转到李桂云的银行卡中。
一年过去,李桂云没能还上钱。于是,2014年8月24日,张元海与李桂云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桂云自愿将上述房屋卖给张元海,价格为13.6万元;该房屋由李桂云居住一年(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期满李桂云将该房屋腾出。
双方两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张元海均未实际向李桂云支付购房款,而是用借款抵顶购房款。
直到2016年2月,李桂云仍然没有还上一分钱欠款,还拒绝腾出房子。张元海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桂云履行合同义务,即腾出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张元海认为,李桂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李桂云辩称,虽然张元海与自己签订了名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约定借款与同类房屋价款相比较来看,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而是借款担保。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对此进行判断,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外观下探求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认定。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2013年8月25日签订的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允许李桂云“按原价格回购”的条款,应认定为借款担保合同;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约定回购条款,但双方按照借款本金及两年利息之和确定房屋价款;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张元海仍允许李桂云在该房屋中居住一年;李桂云并未实际收到购房款,张元海系以借款本金及利息充抵购房款,故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仍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应认定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
鉴于张元海与李桂云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变相约定转移抵押物所有权,法院认定此合同无效。
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元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流质条款”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现实生活中,采取手段担保债权的并非张元海一个人。那么,怎么做才能合理合法,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顺利实现债权呢?
记者请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的王喜文律师解析一下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
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往往由于法院支持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发生时,法院支持最高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现调整为法院支持最高年利率为24%),导致一些出借人使用其他手段,达到更高利息的目的。本案例中的出借人,就是通过签订房屋买卖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利益”。
我国相关法律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发生,在《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流质条款”,内容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合同依然有效,只不过是实现债权的过程有些周折。
为了避免出现这些麻烦,借款时,借贷双方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借款,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将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
Ⅶ 违章建筑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损失
【法庭判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未包括违章建筑的面积。买方明知天井内违章搭建有随时被拆除的可能而购买,现又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双方均明知天井内搭建物系违章建筑,可能引发相邻纠纷,在履行过程中因该事由而起纠纷,导致合同履行的中止,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且双方违约责任相当,可以相互抵消,故双方分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均不支持。【法理延伸】上海婚姻律师律师认为,买卖存在违章建筑的房屋,因为违反了法律关于违章建筑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双方关于违章建筑的价款约定,交付约定等均属无效。但房屋买卖不仅仅是对该部分违章建筑的买卖,是对整个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后,发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律效果,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于买卖违章建筑的事实均属明知,故对自己的损失各自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Ⅷ 买卖违章建筑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吗
您好!根据您的主张,法院应当受理的。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