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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3-03 09: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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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思路 扎实推进 积极探索和建立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浙江大学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采取措施,在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活动,保障师生权益,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确立依法治校办学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目标任务

学校认为,依法治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把学校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深化教育改革,推动事业发展,推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深入,学校面对的社会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对自身开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理顺学校内部关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办学和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日显迫切。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有利于推动学校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按章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和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民主建设,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依法处理管理事务的能力,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治校工作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依法治校工作要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有效执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管理和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作用;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学校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格局明确,工作机制健全,法治环境和育人环境良好。

二、依法建章立制,规范决策管理体制和制度约束机制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浙江大学章程》,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学校设立专项课题,从多学科、多角度对大学章程内容进行论证和分析,保证章程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又体现学校自身的鲜明特色,以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性质、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使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制订《浙江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完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研究制订《浙江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结合中层班子换届,进一步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制订《浙江大学机关岗位设置规定》,修订完善《浙江大学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工作职责》,科学划分管理机构权限和职责,建立规范高效的学校事务处理机制。

——依法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校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完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学校特点,在学校财务、资产和产业管理方面,建立完善资金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先后制订有关资金安全内部控制、财务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资产处置审查、企业经营责任制等制度和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建立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法律咨询审查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文件。2005年,学校专门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小组,用半年时间,对合并以来形成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对照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废除86项,并对一批制度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

三、畅通信息渠道,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辅助决策与咨询机构,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对于重大事项决策和专项议题,根据规定程序,提交各委员会讨论,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形成决策方案,充分发挥专家教授治学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通过校园办公网和各单位、部门主页,及时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注重公开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涉及学校招生政策、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增强学校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校院两级定期召开“双代会”,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情况通报,征求意见建议,讨论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认真抓好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定期开展提案工作的研究和交流,督促提案的回复和落实。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学校在认真研究总结前几年普法教育基础上,于2006年制订印发了《浙江大学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工作步骤与安排、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等,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步伐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台、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参加普法学习的自觉性,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大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注重法律基础课程建设,把大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正规教学,充分发挥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成立浙江大学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学校通过开设选修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播放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片、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学法氛围。学校还鼓励引导学生组织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等各种形象生动的普法教育活动,并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学校坚持法制教育与党风廉政教育相结合,制订《浙江大学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省、市、区司法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在学生党员和新生形势政策课中开设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讲座,抓好青年学生廉洁教育工作。进一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有效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依法行政、依纪办事。

­——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把学法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干部学法培训制度,要求各级管理干部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注重学好用好与学校管理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进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教师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继续教育与培训、奖惩考核等方面政策制度与运作程序,实行教师聘任争议申诉制度。严格执行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完善学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机制,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制订了《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对于涉及师生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引入听证程序,尊重和维护师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认真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着力深化学生培养机制改革,积极营造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良好氛围。完善学生招生、专业确认、奖助学金申请、评奖评优等工作程序,公开工作流程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学生监督。严格学籍管理,依法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完善学生不利处分听证、申诉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和辩护权利。成立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进学生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认真贯彻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与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校园稳定工作,制订《浙江大学突发事事件处理预案》和《关于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师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增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制订《浙江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六、依法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权益。

——制订《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校内组织机构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加强合同管理,强化民事经济合同合法合规性前置审查,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

——制订《浙江大学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学校及所属组织以学校名义,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认真参与和应对相关法律诉讼活动,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利。

——建立经济责任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制订《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无形资产保护和商标使用管理。加强学校资金安全运行情况检查,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依法管好用好学校的法人财产,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学校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研究议决依法治校工作相关议题和重要制度建设。班子成员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学校各工作领域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根据依法治校工作新的形势与任务,在原法律顾问室基础上,专门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负责处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为各单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审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组织法律教育培训等。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编制,由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

——各单位、部门通过学习和实践,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把依法治校工作作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全校形成了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㈡ 怎么写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提供一份我们自己草拟的,供参考: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4、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6、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8、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第五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七条 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
第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
第九条 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
第十二条 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
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法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定期将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㈢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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