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公示
1. 有公司强制解除合同的公告,可以当做仲裁的证据嘛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大体程度上是分成两种的,第一种就是公司为了满足某些私利,无视职工的权益,不和职工商量,也不尊敬职工就直接辞退的,第二种是,职工自己做错了一些重大的事宜也会被公司强制性的开除。前者可以,存在继续工作的这种可能性,后者的话,自己就要重新寻找其他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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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在已经失去用人单位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到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劳动者会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而另寻出路。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2)解除合同公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因违反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怎样写
因违反公司制度,所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专做法要依法依规属。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应该有以下内容:员工名字、合同时间、违规情况、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后续工作等等。
一般通知要简明扼要:
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违反公司的保安管理制度,在值班期间睡觉,导致公司仓库物品被盗,损失xx元以上,现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请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4.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用公示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不需要公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不需要公示,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或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并在工作交接时支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结清工资,在解除合同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当事人通过报纸公告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何确认通知到达时间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果当事人有单方解除权,送达之日起即解除合同
6.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1、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通知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对方违约现任追究的权利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