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合同
1. 缔约 是什么意思
缔约--缔结、订立条约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聊举几例: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诸表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 )原则的体现
您好,您所问的是否是:强制缔约是合同法( )的原则的体现。
A. 自由原则 B. 正义原则 C. 鼓励交易原版则 D. 情势权变更原则
正确答案:B
强制缔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强制缔约规则体现了正义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或修正。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什么是缔约
缔约的意思:订立条约:缔约国。
缔约
拼音:dì yuē
出处:《新唐书·张孝忠版传》:“ 为子权茂和聘其女,缔约益坚。”
朝代:北宋时期
作者: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
译文:为他的儿子茂和聘请了这位女孩,订立了十分坚固的条约。
(3)缔约合同扩展阅读:
缔约的反义词:解约
缔约的近义词:联盟、订约、定约
一、解约
取消原来的约定。
引证解释:蝴蝶蓝《全职高手》:“解约?你是要主动提出解约吗?” “不错,我要求解约。” “不要冲动啊!”
二、联盟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共同行动而订立盟约所结成的集团。亦指个人或集体、阶级的联合。
引证解释:浩然 《艳阳天》第八五章:“他们能够拉扯在一起,根本不是什么彼此尊敬的结果,而是因为歪心邪气相投,是互相利用的联盟。”
三、订约
订立条约或契约。
引证解释:鲁迅 《书信集·致王冶秋》:“他们和我订约时,有不另印的话。”
四、定约
订约,订立条约或契约。
引证解释:北宋时期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新唐书·朱滔传》:“宜择日定约,顺人心”
译文:应该选择一天订立条约,顺从人民的心意。
4. 什么是合同的缔约什么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缔约--缔结、订立条约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内过失。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5. 格式合同是不是缔约合同
没有抄缔约合同这个类别。袭格式合同就是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6. 在合同中什么叫缔约方
缔约方:就是共同定立某种和约的双方或多方。
7. 合同义务的缔约形式
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强制缔约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意思自治进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或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缔约相对人进行任意的选择。我国《合同法》作了以下三种强制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例如:甲出租A屋给乙经营面包店时,不应再将相邻之B屋租与他人,从事同一营业;电热器之出卖人应正确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项。关于此类义务,德国学者有称之为Schutzpflicht,有称之为Nebenpflicht,有称之为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台湾地区学者,有称之为附从义务,有称之为附随义务,均属Nebenpflicht之迻译,后者较能表现其特征。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王泽鉴著:《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载于其《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0页。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二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叶知年著:《合同法应设定附随义务》,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
4、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张驰,鲍治著:《附随义务论》,载于《法学论坛》,1999年第6期,第23页。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6、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王宏著:《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92页。
7、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王海霞,潘丹著:《关于附随义务的几个问题》,载于《理论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
8、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方龙华,吴根发著:《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10期,第30页。
8. 合同法上的强制缔约义务有哪几种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内对人的请求,而与其容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强制缔约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意思自治进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或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缔约相对人进行任意的选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9. 无效合同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无效抄合同与缔约过失是不一样的。
缔约过失是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失,造成合同没有成立,而使另一方遭受了实际损失。这时合同还没成立,也就是合同先义务没有做好,诸如隐瞒设备缺陷,泄露保险柜密码,没有通知增加对方缔约成本等。缔约过失有三种情形。
无效合同是合同效力问题。换言之,合同已成立!但成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了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国家法律不于保护的合同,因为无效,自始无效。比如,签订了房租合同,明知对方是开赌厅,如果对方不付房租,你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拿回租金。因为合同无效,法律不保护。合同法中无效合同有五种情形。
希望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