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
A.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什么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B. 巴塞尔协议一和巴塞尔协议二在信用资本金上的不同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C.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与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有何不同
BaselII与BaselIII的异同
BASELII—巴塞尔协议第二版, 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 年6 月正式颁布的。新协议延续了1988 年巴塞尔旧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要求,考虑了三大风险,里程碑式地确定了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风险备选方案:信用风险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分初级、高级法);市场风险风险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类似(IMA);操作风险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二是监督检查。目的在于推动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资本要求、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三者的密切结合,提高银行整体风险抵御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确保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各类风险。
三是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潜在作用。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定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全球银行业及监管机构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极大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进程,提高了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但:一是系统风险监管不足,缺乏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实施。二是流动性风险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无法有效控制流动性缺口带来的巨大危害。三是风险覆盖范围不全面,交易对手风险与市场极端风险存在监管空白。四是资本监管规则存在周期效应,加剧信用周期的震荡幅度。五是资本计算方法过于复杂,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BaselIII,2010年12月颁布,一是修改资本定义,增强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二是进一步扩大资本监管框架的风险覆盖面;三是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框架的补充措施;四 是建立超额资本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五是建立全球流动性最低标准;六是提高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标准。
核心内容涉及:提高资本充足率;引入资本缓冲资金;设立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对杠杆率设定标准。
过渡期安排:2011-2012年为监测期,2013年开始执行过渡期标准,2019年完全落实监管标准计划。
D. 以下哪些是巴塞尔协议ii的特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E.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逐步完善吧,1只规定了资本充足率
2提出了三大支柱,还使巴塞尔协议适用范围更广泛了
3提高了各资本要求底线以抵御金融危机
F.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第二大支柱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内部的评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有科学可靠的内部评估方法和程序,使银行能够准确地评估、判断所面临的风险敞口,进而及时准确地评估资本充足情况。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G. 为什么从巴塞尔协议2到巴塞尔协议3 就是为什么巴塞尔协议2不足 然后要出台巴塞尔协议3 两者有什么差
新资本协议对收益覆盖风险的重要性强调不足
新资本协议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要求不够充分具体
新资本协议对新兴金融工具资本约束的有效性不强
H. 求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中文版,09年12月通过的,诚挚感谢~(不是巴塞尔协议II的征求意见稿哦~)
·一是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意见》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此外还优化了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二是杠杆约束率严一个百分点
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美国曾经一度掀起“去杠杆化”浪潮。因此,巴塞尔协议III也确立了杠杆率的监管标准,该标准为3%。而根据此次银监会公布的新标准,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此外,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巴塞尔协议III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三是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意见》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意见》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商业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1.一级资本金比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2.资本留存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3.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4.杠杆率要求
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I. 巴塞尔协议2在中国的实施情况
银监会通过发布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要求。计划于2010年初步达到合规要求,最晚2013年合规打标。目前第一梯队的银行已经陆续开展合规项目,并大部分达到监管要求。第二梯队的银行业陆续开展相关项目。但如何逐步完善内评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如何将风险计量的结果用于日常业务中,目前仍有待长期实践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