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类合同
A. 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B. 租赁合同是什么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租赁类合同扩展阅读
签租赁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房租缴纳的形式。是每月汇款,还是收现金?是每月一交,还是每季度一交?这些都需要提前确认好。另外还要提前问好押金要交多少。
2、房租是否有递增。很多稍好位置的商铺是有逐年递增的,深圳很多商铺的递增是在每年5%-8%左右。所以,如果房东要求递增,必须把具体数额或比例在合同内写清楚,不能只写“根据市场情况”等模糊的字眼代替。
3、租赁年限。很多商铺由于产权有问题或者是二房东,出租方本身就不敢保证能长时间持有商铺,所以跟承租方经常是一年一签。
4、是否可以中途转让。谁也不能保证能一直开店运营,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创业风险,必须在合同里写明承租方是否有权利将铺面转让。
C.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了哪些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内置、面积容、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D. 什么是租凭合同
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内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容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中文名:租赁合同
外文名:Lease Contract
解释: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种类: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E. 房屋租赁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赁类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