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版面侵权
根据二○○二年一月一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专
的设计思想和原属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
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同样只要你的作品只用于学习,而不用作商业用途就不会受到著作权人的起诉。
⑵ 如何避免网站设计被人侵权盗版
以下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判定方法,提供参考。
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判定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直接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
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的生活中,许多产品设计者,总是在借鉴已有的公知公用产品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当几个人或几个企业都参照某个产品进行新的创新设计时,后来设计的产品或多或少总是与在前的公知公用产品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他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作一交叉比较。具体方法是
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
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
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同时,也为判断近似性带来依据。
视角对比法
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如果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应作近似来阐述。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因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际对比物作出分析,可以适用“近似性 大于 1/2 ”来进行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按照您的说法,您公司的网站被人完全的做了一个,只是联系方式和公司简介不一样,对方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网页设计方面的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惩罚条例,尚未完善,维权方面有一定困难。直接一点,就是请一个专业律师行,发一份专业的律师函给对方进行警告,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时希望中国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对这种网页设计侵权行为制定出合理和符合中国社会现状的法律制度去制约不法分子的行为。
⑶ 有个公司的网站,跟我公司网站版面一模一样,用的图片都跟我公司的一样,他们算不算侵权
当然是算侵权了。
⑷ 如何算是网站版式侵权怎样认定商标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共九种情况。
相同: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没区别。
相似:两商标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与原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这种判断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两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主要部分和整体比对,这种判断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⑸ 直接复制人家的网页模板算是侵权吗
基本不侵权,因为在互联网的网站这一块,很多都是你我,我你
甚至很多网回络公司,他们答也是把代码稍微改动一下就当成自己的产品。
你用人家的东西最好是得到人家的许可(从道义上讲)
如果不是商业用途,应该没问题
如果是用于商业,那最起码得在网站里包含人家的说明文件
⑹ 做网站直接拿别人的html页面算不算侵权
算是侵权的。不过现在中国的产权监督不健全,你用着应该没有问题的。
如果有必要还是自己写吧。。。
⑺ 网站界面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程序和内容都是我自己的,这样算不算侵权呢? 回答:你的问题,可以从模仿网站设计风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剽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页设计风格,构成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是:被模仿的网页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若被模仿的网站若是将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等进行特定组合,属于其独特构思的体现,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那么该网站就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为网页都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而成就认定所有网页都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保护作品。 据此,若模仿者的网页与被模仿者享有著作权的网页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为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对于“剽窃”的认定,参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简言之,剽窃他人作品是对他人创作成果的复制行为,自己并没有创造性劳动。 就本问题而言,如果你模仿了该网的设计风格,没有加入自己的独创性劳动。那么你的行为就构成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中,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本问题来看,网页风格基本相同、经营业务相同,如若再在同一个地区范围,能够导致消费者混淆,你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文作者:罗云律师,来自:罗云律师网,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⑻ 网站版面模仿是否侵权
网上免费模板那么多,有几个差不多的也再所难免。
你要只是个人网站,那就没有大关系。
⑼ 网站的版面有抄袭一说吗
一般网站上都会有版权信息,板块布局什么的可以抄,但内容和图片就是版权了。
⑽ 同行业网站排版差不多属于侵权吗
你要看你注册专利了没有,如果注册了,产品什么都狠像,根据情况就可能造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