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商纠纷
㈠ 我跟做淘宝的电商发生纠纷,协商不了,他们都是一伙的,合起来骗钱,我该怎么办
现在这种工司太多了。投资需要谨慎点。
钱进了他们口袋还能给你吐出来吗、
要是真的做的话,还得找有实力的。
㈡ 论述题:确定电子商务纠纷和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电子商务这一名词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而活跃于人们眼前,电子商务给全球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一次划时代的变革。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的时空压缩、双向互动和虚拟空间三大特点使得企业交易费用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提高。正是由于电子商务拥有如此显著的特点,电子商务开展得越来越频繁,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纠纷和磨擦。本文著重地讨论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管辖权的归属判定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一、传统管辖权判定基础 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不论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它都有一个管辖权基础。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根据有三: 一是以地域为基础或根据。具体表现如下:(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由被告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⑷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⑸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等。 二是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这一规定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属于大陆法传统。法国、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等国既采原告国籍又采被告国籍作为管辖基础,比利时采被告国籍,荷兰采原告国籍。英美普通法国家以有效控制原则行使管辖权时,国籍或公民籍也是确定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三是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国法院或者某地的法院审理,该国法院或者该地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动摇 管辖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如住所、居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而在电子商务案件中,被告与法院地的地域联系可能降到最低,被告可能既不是法院地国的国民或居民,亦无财产可供扣押,甚至可能从未在法院地出现过,当然也很难同意接受法院地的司法管辖。在网络环境中,又很难认定侵权行为地、合同签订地等地理因素,而仅仅通过网络的虚拟存在显然不构成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三、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判定基础讨论 ①电子合同管辖的基本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在私法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仅有权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而且还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协议选择发生纠纷后由何地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以被告住所地为判定基础。在网络中,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已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也很难确定。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网址能成为管辖权的基础。一方面,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另一方面,由于网址是由ISP授予的,关联性较明确。所以,网址成为管辖权的基础也有一定道理的。 ③以合同履行地为判定基础。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如《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就坚持这种管辖权,但对履行地的确定却有很大困难,如果存在多个履行地时对履行地的确定更易产生争议,而其确定在互联网中更为困难。一种观点是将互联网当做传递信息的工具,将网络交易割裂为若干部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①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软件传送的目的地视为履行地,但是将软件发送地看做合同履行地也未尝不可。因为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就存在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目的地交货等不同方式,合同履行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在电子商务中,如果将网络交易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的话,信息商品的发送过程也应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这些部分分别是卖方将商品发送到当地的ISP的过程、商品在若干ISP传递的过程、商品传递到买方所在地ISP过程、从买方所在地ISP传送到买方电脑上的过程,可以将不同过程中的不同ISP视为合同履行地。在众多履行地中,究竟以何履行地为管辖权的基础?如果参照“特征履行债务说”来确定,即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时,履行地为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较有代表性的合同义务具体指明了可视为履行地的地点。至于履行地为特征债务方的处所、居所抑或营业地、管理中心,则视其与诉讼的关联度,即最低限度接触原则来确定。但这种方法有时也未必有效,因为很难把握“履行债务”的特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即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也同样十分困难,导致上述难题的症结在于对网络交易的人为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网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作为一个虚拟空间来处理可能比生硬地割裂它要好一些。②至少可以避免各个国家法律冲突所造成的不便,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国际公约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公约中将网络视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并相应地规定一些特殊规则以确定有关纠纷的管辖权和准据法,但是,网络新国界的划分和国际公约的出现恐怕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之前,我们仍有必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分析如何解决现实问题,如何对电子合同进行管辖。
㈢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交易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的交易纠纷:生活消费合同纠纷、生产购销合同纠纷、网银支付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旅游休闲合同纠纷。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证据是一个难以保存的难题。当事人通过律师证人、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先进电子设备制作的音像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也不方便。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地方行使管辖权。
电子商务涉及涉外并形成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选择大陆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3)与电商纠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参考法律法规:
1、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3、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4、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5、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㈣ 跨境电商平台纠纷有几种类型,解决策略有哪些
目前抄比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别是袭B2B类型的跨境电商,还有一种呢是B2C跨境电商。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4)与电商纠纷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
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㈤ 电商购物纠纷,索赔,起诉程序
你好,查询物流,打电话沟通协商。
㈥ 请问电子商务中有哪些法律纠纷
主要在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签名合法性,计算机故障纠纷认定,和物权转移风险几个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以下为引用并非本人著作,仅供参考!
1、 注意区分邀约和邀约邀请。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作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只要消费者按规定填写了资料,或者发出了电子邮件,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新产品上市以前即发布该产品的信息,应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2、 自动订单合同的成立。
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的。此时,当事人能否以自己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认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于,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它执行的实际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每一个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当然,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并没有太大法律意义。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4、 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生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5、 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6、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7、 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但出了问题时,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已经失踪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卷入诉讼。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
㈦ 电商购物法院起诉
你先和商家联系一下,然后问问他这个是不是有问题?或者是直接跟她说,如果他不给你退钱,你就去投诉他,一般他就会给你退
㈧ 电商经济纠纷案需要律师
你好,建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㈨ 什么地方处理电商纠纷
你好\如果买商品\与电
商发生了纠纷\可以打12315
这个也叫天天315\专处理
商品的质量问题\这是全国
消费者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