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9条
1. 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该机动车还买了第三者险,机动车使用人或受害者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第三者险吗
可以抄,但前提要看使用人是否袭有过错,有的才赔,可看道路交通法76条。如果使用人有过错当然可以进三责险。你所引用的法规是说,交强险不足的部分,使用人要赔,所以人有过错的,也要摸钱赔。如果机动车无责,三责险不会赔给你,这钱就要机动车方自己摸。这里的机动车方指使用人,使用人逃跑,无法查找的,所有人赔,然后所有人可以向使用人追偿
2. 侵权责任法49条 借用人是连带责任吗
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主无过错,只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其他损失有使用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 急需一位律师朋友给我解释一下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先申明,我不是律师,是一名法学大学生,以下为您解答:
先明确一个概念,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但是其中16到18岁且能够有自己的收入养活自己的不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岁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条的意思是10-18岁(不包括上面提到的除外情况)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补习班、兴趣班之类的地方,只要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先要确定责任是谁的,然后再来确定该赔多少之类的问题。如果学校方面能证明自己做到了相关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是由于小孩自己不小心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学校是不负责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条的意思是指在存在校方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能找到这个第三人的就先找第三人赔偿,即使学校管理存在不足。第三人不够赔的时候再找学校。找不到第三人的话,学校如果尽到义务了,那就不赔,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点(但实务中还是会让学校赔的,因为还是为了孩子受伤的考虑)。如果学校也有一点责任,那么也就是承担与学校的过错在小孩受伤结果中与第三人行为的比例的责任。理论上还有很大的争议,在如何确定学校的比例方面,具体还是要看个案的情况而定。
其实光看39、40条,就是以上解释,不过需要提醒的是,第38和39条的比较下来,区别就是10岁以上,就要先分析谁该负责,学校有错才负责。而10岁以下,直接就推定学校要负责,只有学校自己证明自己没错,学校才不负责。也就是对10岁以下的小孩有特别的照顾。
4. 是适用侵权法49条还是适用道交法司法解释第3条
道交法司法解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制定的。
5.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实也不盾矛。这主要从保护消费者这个角度出发,在购买商品这个法律关系内中,其他购物者是容处于劣势的。虽然产品质量法有免责条款,但也只能说明生产者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向运输者或保管者主张自己的权力。从立法本意上没有矛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49条的怎么解释是指交强险还是商业险
交强险不赔,因是你车内人员,不符合交强险理赔范围,刚才打错了,交强险只赔车外人员伤亡
商业险要看你保的什么险,怎么约定的
7. 我开别人的车撞死人,车主有责任吗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对方有合法驾驶证的,车主无赔偿责任:
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无论如何都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但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明确规定: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借车人肇事逃逸后,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有些车主比较倒霉,车借出去了,肇事后还逃逸,受害人还找上门索赔了。这种情况,车主也无需赔偿。同样是《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车辆借出后驾驶人肇事逃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7)侵权责任法第49条扩展阅读:
一、借车人若无偿还能力,车主要垫付:
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导致肇事司机赔偿不了。法庭会判决车主垫付赔偿金,但垫付金额不会超过汽车自身价格。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或者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金额。
二、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保险的赔偿问题:
1、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的,保险不赔: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对方驾照不合法、驾照类型不符、酒驾的,保险不赔。
3、如果你在明知对方无驾照、过期、吊销,或者驾照类型不符合、酒驾醉驾的情况下把车借给对方。出了事故保险也是可以拒赔的,这个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侵权责任法
8.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专事故后属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这里的机动车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这都是无关人士。
也就是说如果甲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甲无责,乙丙肯定无责,丁全责。
9.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按过错程度担责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专是同属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过错原则。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故意隐瞒机动车存在事故隐患等过错时,对侵权结果的产生,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实际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此条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二)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驾证这句话中‘应当知道’具体如何解释
具体解释权归最高法。在实际裁定中,法官有权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判断,并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