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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02 02:07:20

1.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审计中有关常见问题的案例

工程造价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高等教育文化理论基础,适应我国和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具备管理学、 经济学和土木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工程造价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获得造价工程师、咨询(投资)工程师的基本训练, 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全过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工程造价管理人才。 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能够在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乙方)、建筑装潢装饰工程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院、会计审计事务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建部门(甲方)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 建设项目投融资和投资控制、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投标报价决策、合同管理、工程预(结)决算、工程成本分析、工程咨询、 工程监理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开设的主要课程:画法几何与工程制图、工程制图与 CAD 、管理学原理、房屋建筑学、建筑材料、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建筑施工技术、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学、建筑工程计价、土建工程计量、安装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电工学、流体力学、建筑电气与施工、安装工程计价与计量、建筑给排水与施工等。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或管理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课程:建筑工程经济与管理、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安装预算、计算机制图CAD,市政工程预算、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等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1.基本建设工程预算都有哪几种? 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随同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的。由于各阶段的预算制基础和工作深度不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可以人为两类,即:一是概算;二是预算。概算有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两种,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上述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 2.什么叫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都包括哪些内容?如果编制? 工程项目又称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个完整工程,它由许多单位工程组成的综合体。 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工程项目(如生产车间、独立公用事业或独立建筑物)全部建设费用文件。整个建设工程有多少工程项目,就应编到多少工程项目的综合概、预算书。 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包括的内容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是根据各单位工程概、预算书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书汇编而成。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则汇编时,与这个单项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即可有直接汇入工程项目综合概、预算书。 3.什么是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编制? 建设项目:一般指具有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如:在工业建设中,一般以一个工厂为一个建设项目,在民用建设中,一般以一个学校,一个医院等为一个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中可以有几个单位工程。 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工厂或学校等)从筹建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文件。 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是由各生产车间独立公用事业及独立建筑物的综合概、预算书,以及其它工程费用概、预算书汇编组成的。 4.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由哪几部分费用组成? 基本建设工程全部造价,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其他工程费用四个部分组成。 5.什么叫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是建设项目中用于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生活福利建筑和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它是建设项目总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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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基建的可视化案例有吗

那可太多了,我们还有水墨画风格的可视化案例呢

3. 安福彭志强案件牵涉基建老板有哪些人

1安福彭志强案件牵涉基建老板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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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福彭志强案件牵涉基建老板有哪些人

4. 求一道合同法案例的解析,题目如下

1不成立。被告第来一次函源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根据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函电内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货被告就会买,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并作以相应的准备,即把水泥运送至被告处,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运费的损失。故是被告的错误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四川省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应变检测,发现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桩身未能进入持力层,有的桩身严重缩颈,有的桩甚至是断桩。后经查证该工程地质报告显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处,有淤泥层,在此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由于工艺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缩颈和断桩。该市检测机构个别检测人员思想素质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桩长(施工单位由于单方造价报的低,经常利用多报桩长的方法来弥补造价),将砼测试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调整到4700~4800米/秒,个别桩身经实测波速推定桩身测试长度为5.8m,而当时测试桩长为9.4m,两者相差达3.6m。这样一来,原本未进入持力层的桩,严重缩颈桩和断桩就成为了与施工单位记录桩长一样的完整桩。该工程后经加固处理达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
某市一开发商修建一商品房,为了追求较多的利润,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上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总高度最高达33.3m,严重违反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 设计规范〉GBJ11-89和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DB51/5001-92的要求,框架顶层未采用现浇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不均匀,在较大洞口两侧未设置构造柱。在施工过程中六至十一层采用灰砂砖墙体。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内墙体产生较多的裂缝,经检查有正八字、倒八字裂缝;竖向裂缝;局部墙面出现水平裂缝,以及大量的界面裂缝,引起住户强烈不满,多次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案例四:
某县一机关修建职工住宅楼,共六栋,设计均为七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主体完工后进行墙面抹灰,采用某水泥厂生产的325水泥。抹灰后在两个月内相继发现该工程墙面抹灰出现开裂,并迅速发展。开始由墙面一点产生膨胀变形,形成不规则的放射状裂缝,多点裂缝相继贯通,成为典型的龟状裂缝,并且空鼓,实际上此时抹灰与墙体已产生剥离。后经查证,该工程所用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严重超高,致使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单位未对水泥进行进场检验就直接使用,因此产生大面积的空鼓开裂。最后该工程墙面抹灰全面返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五: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

案例六:
某县有关部门为教师建一广厦工程,位于河边,其上游数百米为电站大坝。该工程于1995年11于月开工建设,1997年元月竣工。具有关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20年一遇洪水水位313.50(绝对标高),但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将该工程±0.00标高由314.40m降到308.16m。致使该工程自1997年投入使用以来,遭遇洪水淹没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楼地面约70cm(相当于绝对标高312m),底楼地面受洪水冲刷已多处出现直径约1m~2m、深约0.5m~1m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础的长期稳定和上部结构的安全。受电站卸洪浪涌冲击压力影响,二楼楼面板向上反拱(据住户反应由二楼板缝冒出的水柱高达70cm),室内瓜米石地坪多处破损并与空心板剥离,二楼部分楼面板已不满足建筑构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设计二个单元九层,实际建造四个单元十层,顶层部分住户擅自加建到十一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要求。该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七: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1999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9m、深8.2m,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
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
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0.05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
平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前后所发现的漏水等边坡岩体不稳定因素的征兆,虽然有关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与研究,但由于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挡结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对隐患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边坡及厂房扩建)结束和水池继续运行,并在7月3日决定将水池蓄水至7m水深,使整个工程的安危事实上依赖于个人狭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上。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巨大,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章进行工程鉴定、处理方案错误所至。从事工程鉴定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者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鉴定方法与标准进行工程鉴定,即按照:客户委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检测验算;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的基本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地进行工程鉴定。

6.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剖析的图书目录

热衷“形象工程”自毁前途——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受贿案
案后漫议:自毁“形象
“硕鼠”一窝端——重庆地产窝案
案后漫议:“窝案”的另一面
被基建项目绊倒的高校校长——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受贿案
案后漫议:断不可“要”
迂回受贿的下场——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
案后漫议:“迂回”到哪里?
倒在地产商手里的副省长——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
案后漫议:欲壑难填
手握土地审批权索贿受贿成“惯例”——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
案后漫议:何以成“惯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
案后漫议:“低调”背后
从执法者到死缓囚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后漫议:执法者戒
贪中之“杰”——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挪用公款、受贿案
案后漫议:“土地爷”的悲剧
“明星区长”的落幕——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案
案后漫议:“大手笔”之下
倒在贪欲高速路上的一家人——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受贿案
案后漫议:“港湾”何在?
灵魂被千万赃款吞噬——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后漫议:躯壳与灵魂
跌倒的东北高速董事长——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晓光案
案后漫议:“逐臭”逻辑
千万黑金筑囚笼——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后漫议:悲夫,“日进万金”!
贪官“廉洁秀”——重庆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王斌受贿案
案后漫议:“门槛”内外
蜕变的权力——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后漫议:“黄粱”大梦
“翻车”的高速集团老总——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案
案后漫议:“全”字上的文章
玩物丧志“烂尾”人生——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聂玉河受贿案
案后漫议:“烂掉了”的喟叹
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关规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2009年7月9日)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节录)(中发[2008]9号2008年5月13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2004年2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2004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7. 这个案例怎么不构成犯罪,需从刑法中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分析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三)本案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未经许可,私自倾倒废土致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工地,致工地基建、排水设施等受损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如下:
1、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出于获利的动机,私自以每车100元的价格让阎学军将530余车工程废土倾倒在工地,其主观上已然明知该倾倒渣土行为势必会造成工地损失,却放任为之,其毁坏“故意”十分明显。而被告人获利是其犯罪的动机,关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损坏,并不限于从物理上改变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倾倒的是地铁工程渣土,包括泥浆、粉沙土等,因无再利用价值故又被统称为废土。这些废土被大量倾倒在涉案在建工地之上,一则造成工地基建,如道路、路灯、污水井等不同程度破损;二则由于该废土呈淤泥质覆盖,将地基无端提高数米,已严重破坏了工地作为小区楼房开发的原有使用价值,需及时清除。单是该两点,直接经济损失就在人民币11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因工地排水、土方调度困难造成的工期延误等间接经济损失。
至此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针对工地这样一种“生产资料”、“不动产”实施的上述行为,类似于在建筑物上粘贴广告和随意涂写,其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事后清除得以恢复,并不能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毁坏行为,不宜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定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将眼光局限于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破坏性质,而应着眼于毁坏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者丧失,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就都可以视为毁坏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倾倒工地系商品房开发用途的不动产,应当说其最主要的使用价值就是利用其良好的地质、平稳的地面做地基、造楼房,而被告人将500余车淤泥质工程废土擅自倾倒、覆盖在该工地上,虽然工地方可以事后恢复,但恢复后的工地地面坑洼不平,且平稳地质因掺杂废土而变质,应当说其遭受破坏的程度显而易见,原有使用价值已大打折扣。这好比把一张价值连城的名画烧毁是毁坏财物,那在这张名画上泼墨使之污损,难道就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吗?如果我们坚持固有思维,认为只有造成物理上不可恢复的损毁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唯一行为方式,就不能适应实践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客观需要,就背离了立法者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原意。
3、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而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在本案中,被侵害的是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地,工地是土地的使用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同属"生产资料"、"不动产"之列,依法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求。
综上,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倾倒废土至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本案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未经许可,私自倾倒废土致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工地,致工地基建、排水设施等受损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如下:
1、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出于获利的动机,私自以每车100元的价格让阎学军将530余车工程废土倾倒在工地,其主观上已然明知该倾倒渣土行为势必会造成工地损失,却放任为之,其毁坏“故意”十分明显。而被告人获利是其犯罪的动机,关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损坏,并不限于从物理上改变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倾倒的是地铁工程渣土,包括泥浆、粉沙土等,因无再利用价值故又被统称为废土。这些废土被大量倾倒在涉案在建工地之上,一则造成工地基建,如道路、路灯、污水井等不同程度破损;二则由于该废土呈淤泥质覆盖,将地基无端提高数米,已严重破坏了工地作为小区楼房开发的原有使用价值,需及时清除。单是该两点,直接经济损失就在人民币11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因工地排水、土方调度困难造成的工期延误等间接经济损失。
至此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针对工地这样一种“生产资料”、“不动产”实施的上述行为,类似于在建筑物上粘贴广告和随意涂写,其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事后清除得以恢复,并不能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毁坏行为,不宜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定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将眼光局限于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破坏性质,而应着眼于毁坏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者丧失,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就都可以视为毁坏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倾倒工地系商品房开发用途的不动产,应当说其最主要的使用价值就是利用其良好的地质、平稳的地面做地基、造楼房,而被告人将500余车淤泥质工程废土擅自倾倒、覆盖在该工地上,虽然工地方可以事后恢复,但恢复后的工地地面坑洼不平,且平稳地质因掺杂废土而变质,应当说其遭受破坏的程度显而易见,原有使用价值已大打折扣。这好比把一张价值连城的名画烧毁是毁坏财物,那在这张名画上泼墨使之污损,难道就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吗?如果我们坚持固有思维,认为只有造成物理上不可恢复的损毁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唯一行为方式,就不能适应实践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客观需要,就背离了立法者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原意。
3、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而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在本案中,被侵害的是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地,工地是土地的使用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同属"生产资料"、"不动产"之列,依法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求。
综上,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倾倒废土至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摘抄别人的,你看着改一下呗

8. 基础设施投资的案例

-罗斯福新政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为了应对空前的经济大萧条,美国总统罗斯福回推行答了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政策就是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建项目,不仅提高了就业,增加了民众收入,还为后期美国经济的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9. 有哪些著名企业失败的案例

仅指题目,不聊其他,可以看一下三星是如何把自己的中国市场拱手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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