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买卖纠纷
Ⅰ 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微信截图被采纳,微信内容作为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微信截图,本来就来可以作为源证据使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Ⅱ 微信交易投诉会退钱吗
如果你被诈骗了,或者发现诈骗的人,
1 、网络上可以报网警,线下报警但版是意义虽然不大权,报了总比没报强,正常途径
2 、整理好详细的要客观在网上还原事情的经过,让更多的人来站你一边
3 、把信息发布到网上,让他接受网络的谴责,切记要客观对待
4 、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或者交给警察,迟早会有报应的
5 、用不同的号,继续联系骗子,记住要找到证据并保存下来
6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次算是花钱买了个教训把,毕竟有时候也没办法
7 、曝光之后让他没生意,也好给别人参考,不要让骗子得逞
8 、最终还是要报警,不管被骗金额多少。
Ⅲ 微商交易如何维权
如何维权?
买卖双方真实身份是诚信交易进行的充分要件,基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买家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是针对首次接触的微商,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
一、截图实名认证信息
买家可以在首次购物时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经比对验证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卖家主体不明的风险。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中已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一部分隐去,但只要确定卖家微信是经过实名认证的,即使买家不掌握卖家的身份证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账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避免维权困境。
二、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
首先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另外,微信记录通常因为手机程序清理缓存而不复存在。在此法官提示买家在与微信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微信语音并不利于作为证据使用,也难以导出备案,而通过微信发送的图片则会因为微信程序清理缓存而丢失。如遇到卖家发送语音信息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发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语音的内容来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三、与卖家约定售后条款
微信朋友圈卖家并不一定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并非完全适用于朋友圈卖家。但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科普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第一次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并被赋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新身份。
那么,电子商务法的及时出台,指明了“微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哪些法律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工商登记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微商”相关的是零星小额活动,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
二是依法纳税义务。即使是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也是应该去申报纳税的。
三是信息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需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要及时变更信息。
四是不可虚假宣传的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务宣传。
五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在电子商务法中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并将之列入刑事责任。
六是承担物流运输风险的义务。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微商”一般会约定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该法则要求,除非双方约定另行选择快递服务的,运输风险是由卖方来承担的。
七是设定押金收取、退还规则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约定的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微商是指微信用户利用自有的微信账号,通过朋友圈功能向自己的微信好友传播商品信息。相信大多数人的的微信朋友圈都存在微商,也有很多人与微商买物品。那么,你知道和微商打交道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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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难题
近年来,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销售商品而引发的纠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且这类案件消费者败诉率较高,消费者维权也常遭遇三方面难题。
一、主体难以确定
卖家通过朋友圈推广商品、招揽顾客,大多使用昵称且未进行实名认证,消费者在购物以及后续维权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不知晓卖家的身份信息。
二、证据难以保存
电子证据难以确认是在诉讼举证环节中常见的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又因为聊天记录难以展现、易于丢失的特点,举证更为困难。
三、售后服务难以保障
售后服务是现在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规定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通过顾客评价、支付平台暂缓支付款项、平台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卖家提高售后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朋友圈购物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吗?答案是否定的。
Ⅳ 微信转账发生纠纷怎么办转账交易记录怎么取证呢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笔者近几年代理的案件中,微信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越来越多了。例如,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的适用问题。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他们主观的认为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要回借款有很悲观的想法,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告通过同事徐某认识被告卢某威,因为原告想办理高额信用卡,被告称可以通过刷流水来办理,基于对徐某的信任,原告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53×××49)和一张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62×××81)交付给被告用于刷卡。后结计算被告刷卡总额为123844元,转账方式还款总额为65860元,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被告欠原告57984元。
后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转账还款17770元到原告工商银行信用卡,2015年4月17日被告通过现金还款10000元,被告欠款为30284元,后双方确认以整数结算欠款数,故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写下借据确认欠原告借款30000元。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答辩称:2015年4月29日的借据确是我本人所写,但是我没有收到过原告给我的借款。因为原告是在我办公室要求我签的借据,签了借据后原告没有给现金给我,也没有转账给我,如原告真的有借钱给我,请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卢某威帮原告刷卡后,是否构成欠款30000元,从而向原告写下30000元的借据?
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和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刷卡及还款记录相互印证,包括 2015年3月22日被告刷工商银行卡7000元、32150元,刷广发银行卡5210元,与原告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当日的刷卡记录相印证;2015年3月25日被告刷卡“万几”,与工商银行流水中当日刷卡记录233元、12450元相印证;2015年3月24日,被告给原告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分别转账20000元、15000元,与原告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当日的转账还款记录相印证。
2015年4月9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卢某威问果日计到那个总数系几多?原告谢某军答好似57770,被告卢某威说今晚转17770比你,听日早上见到的了,有无问题?原告谢某军答不能20000吗,被告卢某威说好记数啊大哥啊,差几千蚊莫?原告谢某军回答好啦,就17770,不过还有四万几时打过来。
之后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当晚向原告工商银行信用卡转账17770元,次日即2015年4月10日到账,与原告工商银行信用卡转账记录相印证。证人徐某出庭作证,证明与原告进行微信对话的微信号名为×××确为被告卢某威本人。
另,原告确认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现金方式还款10000元给原告。据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原告的自认以及证人证言能够有效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链可证实,至2015年3月30日,被告欠原告款项为57984元,减除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转账还款17770元及4月17日以现金还款10000元,被告实欠款30214元。至2015年4月29日,被告卢某威向原告谢某军出具借据,以整数结算欠款数,确认欠款数额为30000元,有借据为证,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卢某威认为原告只是承诺借款30000元,但并未实际履行,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双方既已以借据形式确认原告对该30000元出借给被告,并在借据中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5月3日前还清,但被告违诺,没有按期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卢某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对于涉及到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微信号的使用人等取证方式都用上了,并且法院也都依法采信了这些证据,进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微信作为电子证据有效适用的本质就是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案中对于涉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是关键性的证据,原告充分抓住在微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下功夫,最终得到法院的采信,有力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Ⅳ 微信帐号交易纠纷怎么解决
基本没办法解决的,这就是私人之间的转账了,即时到帐的,钱都到他卡里了,人家把你删了你都没地方哭
Ⅵ 微信代购交易纠纷
不合理。
你收了客户的钱,自然要按约定把货给对方,你不能如期交货,是你违约在版先。虽然你是中间人,权没办法把握交货时间,但你要明白,这是你和你的上家的事情,跟客户没有关系,你的上家跟客户也没有关系。你不能把你和上家之间的事情当作不给客户发货的理由。
你不能如期交货,又不退款,已事实上构成诈骗,客户投诉你,腾讯自然就有可能处罚你,而处罚你给你造成的损失,应由你承担。
如果你的客户到公安局报案或到工商局投诉你,你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处罚。
Ⅶ 微信支付账号we19920222的交易纠纷问题要在哪里消除
⒈打开钱包信息页面后点击右上角“竖立的三个小点”,在出现的下拉菜单中点击”专交易属记录“进入交易记录列表。
⒉在交易列表里面找到您需要查询的那一笔交易,点击该笔交易进入明细界面。
⒊进入交易明细后点击,明细下方蓝色字体”客服“,就可以联系到微信支付平台客服。
⒋点击”客服“后,会跳出两个选项,电话联系客服或者公众号联系客服,根据您的选择直接点击相应的方式就可以了。也有的支付是点击”客服“直接与他们对话。
⒌点击电话联系后,会直接跳转到您拨打点击的界面,直接拨打电话就可以了。
⒍点击公众号联系客服后,会跳转到支付平台公众号的界面,直接对话就可以了。
Ⅷ 微信购物遇到纠纷怎么办适用什么法律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可以通过315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