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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补充条款

发布时间: 2021-03-01 20:16:01

⑴ 劳动合同里的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项怎么填写

补充条款一般是对劳动合同中为约定的事项进行的一个补充,它可以对许多方面进行补充约定。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约定好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想要调整的话,就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决定。

工作时间:

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

教育培训:

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内部的一些管理制度,也可以纳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内部制服与劳动法冲突,那必须以劳动法为准。

设计补充条款要注意,严格而言,合同补充条款是对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1)协议补充条款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⑵ 补充协议的各条款如何签

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是在签完合同或者认购书之后,由双方商议拟订一些条款,然后打印成的正式文本。开发商是不会提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的。换句话说购房者必须自己知道添加哪些条款,而拒绝哪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这里,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与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1)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本补充条款的内容,如与法规政策抵触的,一律以法规政策为准。”(2)要让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有做假的情况,按违约处理,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退还所有已交房款(包括定金)
,并且支付违约金。
(3)要让开发商对所售物业及其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做出承诺(车要是避免因此而造成购房人无法正常行使产权的权利)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证实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出租、转让等情况。如其不能如实拿出有关证明或尚未处理好,则应当慎重。
(4)要把售楼书或广告承诺写进补充协议,购房者在同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最好将发展商的相关宣传材料或承诺材料中做出的许多诱人条件,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建成时间、附带赠送等,作为补充协议的附件加以确认将其变成购房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承诺中的要求时,购房者可根据合同中的有关违约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5)要确定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的放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期地拖发产权证。
(6)如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则应约定如按揭不成,购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体处理方法,例如写明:若非因买受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能贷款,出卖人应返还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
(7)要补充一些合同文本中未提及的税务和权利问题。例如: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出卖人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8)补充一些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其他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有:(1)关于免责条款中不可抗力问题
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常在购房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字样。为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中把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和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列出来,以减少这个不可抗力的模糊程度,防止对方将来钻空子。
(2)关于房屋外墙使用权的问题

⑶ 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补充协议、通用条款具体是指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对于“《示范文本》的组成”的说明中解释,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3)协议补充条款扩展阅读:

合同条款的整体特征:

正文与附件作为合同文本的整体结构内容时,它们共同表现出了以下三个特征:结构均衡、适从交易、贯通全文。

结构均衡特征是指不论合同文本使用于何种交易,它的整体结构应是相互衔接,并且是相互补充的。相互衔接是指正文与附件之间存在的依据是有机相连,不是无故而生。其内容是互补性的,而不是重复的。通过互补对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完善与明确。

适从交易特征是指合同结构的简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实际特征而定的。换句话说,合同结构服从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复杂时,合同结构就复杂;反之,则简单。 贯通全文特征是指合同正文与附件的文字用词要语意一致,绝无丝毫异议。

⑷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只要不违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显失公允的条款都是有效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⑸ 合同 补充条款

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合同的一种,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
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⑹ 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签订合同补充条款,也称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⑺ 关于劳动法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劳动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只要修改的内容不违法,且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则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 江苏明道法咨询 法务顾问、厂房信息、IT咨询

⑻ 补充协议怎么写呀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补充协议可以当做是合同的附件,因为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偿,所以在内容上肯定是没有合同的内容多。但在签字盖章方面同样也是要按照合同签订的要求进行的,否则的话合同补充协议就有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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