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生侵权
Ⅰ 侵犯受教育权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需要根据违法主体的性质和行为具体分析。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是以行政主体进行违法行为则属行政违法,如并非以行政主体为名义,且侵犯民事权利则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其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其违法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而民事违法如民事侵权等,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构成条件主要有两条: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
(1)山东学生侵权扩展阅读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
侵害受教育权的行为包括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
具体案例分析:齐玉苓案件。
齐玉苓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Ⅱ 受教育权的侵权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Ⅲ 山东金乡一中侵权!!
属于侵权行为,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学校无此权利。
Ⅳ 如果留学生学伴里的女生受到侵犯,山东大学要不要负责任
如果女性留学生学伴因为山东大学的这个活动而受到侵犯,我认为是需要负责任的。因为山东大学在开展此项活动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对于学生的安全问题。
其实我觉得山东大学做这个活动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这个活动一经推出就会有很多安全风险。所以就需要活动的策划要更加细致,可以通过限定学习地点,限定学习时间来约束留学生行为,保障女性同学的安全。这个活动一经推出肯定会受学生们的追捧,因为有了一个可以了解外国人的窗口,也给了我们向世界传递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机会。如果有这样的活动,我也愿意参加,而且就学校而言,留学生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所以可以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我认为发生危险的概率还比较小。
Ⅳ 山东的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相关知识点有吗
民法历来是公基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其中的侵权责任在三支一扶与省直中更属于常考点,这次主要是针对侵权责任中出现的特例,也就是第三人侵权做一个解析。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特殊侵权责任当中多处出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比如饲养动物致害、安保责任以及教育机构侵权中都有涉及,另外,在本法二十八条也加以具体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第三人侵权在具体适用于案例时,考察情形变化较大,一般题目偏难,需要能够准确把握在不同的侵权责任情形下,也即适用不同的侵权归责原则的情形下,如何正确判断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归属。
有些学者的观点是如此认为,即若是一种情形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或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那么若有第三人侵权,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行为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典型的比如安全保障责任(过错归责)和教育机构侵权(视情况过错归责或过错推定归责),在教育机构侵权当中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那么由该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若是某种情形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那么该第三人和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人),比如在个人饲养动物责任当中,若是第三人导致动物致害的话,受害人可以找第三人索赔,也可以找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索赔,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并无错,那么在赔偿完毕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目前通说也大多采用此观点,且在实践做题当中亦是属于一种比较容易判断的方法,值得借鉴。
Ⅵ 山东省无第三方侵权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用新农合
新农合的报销抄程序,主要是出了意外或者需要转院治疗的,现在当地的县级以上新农合办公室申请,然后,才能住院进行治疗。若情况特殊,就需要持有交警队及医院出具的手续,到当地的新农合去试一试了。我们这,像这样的情况很难报销了。需要到省里审批啦!
Ⅶ 派克箱包在山东起诉侵权合法吗
箱包(xiāng bāo)是对袋子的统称,是用来装东西的各种包包的统称,包括一专般的购物袋、手提包属、手拿包、钱包、背包、单肩包、挎包、腰包和多种拉杆箱。箱包的材质更加多样化,真皮、PU、涤纶、帆布、棉麻等。
Ⅷ 5年高考3年模拟的被盗版侵权案
2009年9月19日,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举报,山东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梁山县版公安权局首先将涉嫌在山东梁山县大肆盗印该社《5年高考3年模拟》教辅图书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抓获。随后在印刷盗版图书的华天印刷厂查获盗版《5年高考3年模拟:英语》2千余册,在新大陆印刷公司查获盗版《5年高考3年模拟:英语》PS版5张,在关庄村某食用菌厂查获盗版《5年高考3年模拟》2万余册。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自2009年4月份以来,委托梁山县新大陆印刷公司和华天印刷厂进行盗版盗印活动,以2折价格销往山东、新疆、四川、黑龙江等地,仅《5年高考3年模拟》教辅图书的销售码洋达1200余万元。
山东KTV音乐版权侵权在2007年发生的。
2007年4月6日,中国音像协会(下称中音协)山东联络站与省内三家KTV企业就缴纳KTV版权费在济南签约,宣布即日起山东省KTV版权使用费收费正式启动。
山东KTV版权一年收费就达一千多万元。
Ⅹ 告山东省人社厅职务侵权到哪个法院
国务院所属部门涉及的行政诉讼,应当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级人民政府版所属的部门,由部权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历下区法院管辖。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