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的侵权
因存在雇佣关系和侵权关系,法院是否应分开审理,还是可以将两种法回律关系合并审答理?现在基层法院大部分都分开审理。请问高院对此如何解决?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解答:根据介绍的情况看,雇员在使用第三方的设备时,由于雇主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雇员受到伤害。此种情况中,雇佣关系与使用第三方设备受害之间的关系结合比较紧密,所以,雇佣关系与第三方的侵权关系是合并在一起案件中审理的,不一定要分别处理。即覆荐茬耀而羁毫蠡幕百苡骚侵权关系对待,因为有《合同法》第122条作男法律依据亦是充分的。 在实践中,第三方加害的侵权诉讼与雇佣关系中的工伤纠纷,分开的前提往往是在不同场所,实施不同的行为。例如,为单位买东西,路上祓车撞伤,为单位办事与遭车撞两个行为性质、特点是不同的,完全可以分开处理。而使用第三方设备为单位加工零部件,严格讲是同一个行为的不同环节上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由于结合的紧密性,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也不会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
B. 雇佣关系和侵权关系并存的情况下,择其一,是哪部法哪条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类似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C. 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因为公司承包的工程都是需要资质的,如果乙知道甲没有资质,仍然签订合同回,进答行分包乙是有过错的。如果丙公司知道乙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甲,没有制止,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1、甲的费用,因为甲乙都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承担医疗费用。2、可以要求乙根据过错承担。不可以要求丙承担。3、不能以甲乙为原告诉丙公司。潍坊律师解答,请采纳。
D.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雇佣抄关系太笼统了,是劳动?(长袭期的,隶属关系),还是劳务?(一般是一次性,双方行为类似平等交易)亦或者是加工承揽?除了劳动关系可以肯定是工伤外,其他多半还是偏向雇主要承担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或者雇员故意(过失都不能算)
E. 雇佣关系与侵权关系竟合可以选择起诉吗
您好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法上的一种关系,而侵权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如果因为雇佣关系,您受到侵权的话,您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选择基于雇佣合同提起违约之诉。
一般,在实践中,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两者选择其一进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违约之诉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举证时相对容易。侵权责任举证难度稍微大一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F. 关于雇佣人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构成要件:第一、须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第三人所受损害包括人身和版财产损害。第三人所权受的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雇工在执行雇佣人授权的事务时,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
第二、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佣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第三、雇工的行为必须为执行职务的行为。雇佣人只对雇工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雇工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是认定雇佣人责任成立的关键因素。因为雇佣人只可能对雇工执行其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四、雇工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雇工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是雇工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受雇人因雇佣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雇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雇用人赔偿责任
G. 雇佣关系的第三人侵权
如果你的员工和你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遇难者是属于工伤的,遇难者家属是可以找你要求赔偿的。如果你给员工买了工伤保险,那么这个赔偿就由社保局来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H. 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第一、须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第三人所受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第三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雇工在执行雇佣人授权的事务时,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
第二、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佣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第三、雇工的行为必须为执行职务的行为。雇佣人只对雇工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雇工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是认定雇佣人责任成立的关键因素。因为雇佣人只可能对雇工执行其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四、雇工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雇工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是雇工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受雇人因雇佣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雇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雇用人赔偿责任
I. 雇佣关系中发生赔偿纠纷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