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
⑴ 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内不能避免并容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1)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扩展阅读:
地震属不可抗力 旅行社不担责
九寨沟地震,不少游客受伤、身亡。旅游中遇地震受伤害,旅行社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西城法院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而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因地震造成伤亡的,景区和旅行社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但法官提醒,游客应仔细核对投保的具体保单情况,即是否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即免赔条款)。一般情况下,旅行社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大部分车险因地震免赔条款而不赔付,而人身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个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因地震产生的地陷、地裂或高空坠物致损害的,可依保单进行保险赔付。
⑵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吗
现实问题来
孟某是一名旅游大巴司机源,一天载着一车游客沿着山路开往目的地,突然发生地震,引发山体滑坡,旅游大巴被滚落的山石砸中,翻下了山崖,导致了不少人员伤亡。黄某就是其中一名伤员,经过医院几个月的治疗,终于伤愈出院,出院后,黄某向孟某以及旅游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孟某以及旅游公司认为损失是由于地震造成的,与他们无关。那么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有相关规定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地震并未事先预报,旅游公司无法事先采取措施,孟某在开车过程中也没有过错,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孟某和旅游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⑶ 民法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来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予以规定。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和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各国立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实务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强调不能避免并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主观说”强调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折中说”强调当事人尽最大谨慎也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关于对“不可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些人预见不到。所以应当以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
关于如何认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
(二)关于不可抗力的因素
关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民法通则和本法都没有明确。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同志建议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战争、暴乱、罢工等是否作为不可抗力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还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罢工等。从国内外的立法来看,如果战争、暴乱、罢工等需要被列为免责事由的,则与不可抗力等并列规定。因此,战争、暴乱、罢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再例如,《荷兰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依第175条、第176条或第177条承担责任:a.损害是由于军事冲突、内战、暴动、国内骚乱、暴乱或兵变引起的;b.损害是由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事件造成的。
2.政府命令是否作为不可抗力
我国有一些学者认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某水库根据政府的命令,紧急泄洪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该水库能否以政府的命令为由进行抗辩?对这个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按照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自不必说,法律的排除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主要有:
(一)根据本法第七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贵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二)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例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三)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按此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⑷ 第三方侵权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这个恐怕不算,不可抗力是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如第三人侵权,你可以主张侵权赔偿,如果你违约了,那违约责任不能因第三人侵权而免除的。
⑸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吗
一、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按照法律规定,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事实,但不专承担民事责属任,属于免除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在免除民事责任的行为之中。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 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 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 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既 包括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四、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损害结果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那么行为人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仍应当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⑹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应怎样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如果让人们承担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或者客观上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难以达到立法目的。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灾,如风灾、水灾、雪灾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啸、雷电等引起的灾害。后者是由社会事件引起的灾害,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政府禁运等。《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3条、《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邮政法》第34条。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会公认的偶然发生的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它都独立于侵权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假如第三人的行为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第三人的行为特点,第三人的行为不是社会公认的客观存在,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一个重要例外。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但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责。在法律对此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涵义:(1)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第一,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并规定。根据《铁路法》第58条、《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应作为免责事由,无论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被告依法均可免责。第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二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第73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都对不可抗力附加“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条件的规定。第三,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铁路法》第18条。二是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邮政法》第34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海商法》第158条、第159条、160条。四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合同法》第118条、《海商法》第160条。五是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3)除法律对不可抗力另有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审判实务】一、注意区分违约与侵权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违约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邮政法》第34条。
2、侵权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二、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称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诉讼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1)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凡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2)侵权人有无过错,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要求侵权人无过错;(3)侵权人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法定义务减轻损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⑺ 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是不是意味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可免责
不是。
无过错责任,只是说明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版。
而不可抗力是权法定的免责事由,当然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不过,如果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也要承担责任的,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不承担责任。
⑻ 侵权案件中 不免责的不可抗力有哪些情况
其实就指那些实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情况: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贵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例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三)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按此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⑼ 不可抗力为什么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又可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不断完善的结果呗,不可抗力诸如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原因导致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都能免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