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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3-01 09:14:09

A. 无过错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B. 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民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错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损害民事权益论行错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依据述规定及民通则、侵权责任相关条款规定错责任原则指损害发既加害故意受害故意第三故意造律规定由加害承担民事责任种特殊归责原则;种基于定特殊侵权行归责原则其目于保护受害合权益效弥补受害特殊侵权行所造损失 与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现代司制度侵权民事责任三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规定错责任 1、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致损害监护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32条) 2、用单位工作员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害用单位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34条) 3、提供劳务劳务致损害接受劳务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35条) 4、产品存缺陷造损害产者销售者承担真连带责任错责任销售者具错承担终责任;销售者错产者承担终责任(《侵权责任》第41-43条) 5、机车与行、非机车驾驶间发道路交通事故机车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第76条) 6、环境污染致损害污染者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经营者、占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69-77条) 8、饲养物致损害物饲养或者管理承担错责任(物园承担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损害医疗机构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55条) 11、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真连带责任错责任(《侵权责任》第59条) 12、道路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行承担错责任(《侵权责任》第89条)

C.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第一,构成抄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第二,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D.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 侵权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无过错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F. 侵权行为中,什么叫过错责任,什么叫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G. 侵权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什么联

您好,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
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有何不同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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