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
❶ 什么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您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意见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起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和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运发送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对履行地除外。财产、融资合同以租赁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的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整个审判的关键。立案阶段在对合同纠纷的审查立案过程中,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双务的,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权管辖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双务的,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业务地点。如此,在合同中就有两个义务以及两个履行地点。而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才是确定合同管辖的前提,或者说,在有两个履行地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权的履行地点。否则就无法确定管辖权,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辩,给诉权的行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那么如何确定履行地,有的学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征义务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即,“无论是那种双务合同,总有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金钱的义务为合同特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非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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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 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8、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9、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0、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如果是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地就是交货的地点;如果是建设或安装合同,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的地点。 2、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4、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如果其中一方在合同履行地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三、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1、合同法第62条规定: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3、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7、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8、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❸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什么意思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专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属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❹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后签署方签字时,只是合同已经成立,但还没有生效.只有当先签字方得知后签字方已签字的情况下,合同才生效.
成立与生效的本质区别是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成立但没有生效的合同对双方没有有约束力,双方不必遵守,如果不遵守,不构成违约.
生效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不遵守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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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❻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指什么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