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渠纠纷
① 水电站引水渠中跌入儿童溺水死亡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我公司所在来水电站是一条很长的引自水渠道,发电只是其中的一个作用,还有绿化、灌溉等公用作用,村民小孩不慎跌入溺水而亡,过去政府曾在人员居住较多的地段设置了一些防护栏,由于此类事情每年都要发生,我公司也多次向当地政府反应此事,要求尽快解决防护栏的设置,但政府财力有限,也为很好解决,今有发生事故,村民要求公司尽快加固防护栏,并要求对死者赔偿30万元,目前已将引水渠道堵死,不能发电,要求不办好提出的条件就不防水。我公司认为这个渠道的安全防护应有政府解决,跌入儿童的死亡原因非公司所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考虑适当的扶助救助,并及时汇报政府加紧防护措施的整治,但村民不答应,要求由我国年公司全部承担,我们不知如何解决此事,请有这方面经验的同仁给予知道或出点注意。
② 农村土地纠纷,村民涉及占用公共土地(道路、水渠)
他非法填水渠在先,破坏农村公共设施违法,并且危害到他人的居住安全违法,可以先向村委会反映,不行就直接上法院!
③ 我家前面的水渠起纠纷,镇政府当天没协调成,现在一直没给我们信息,怎么办
你家前面的水渠起的纠纷,镇政府当天没协调成功,现在一直没有给你们消息,怎版么办?去了一般权政府也不能说强制怎么办?只能起到中间的协调和沟通,所以你急于完成这件事的话,就自己要去追问,看看到底还差在哪方面?或者是你自己还有没有别的方法能够解决的?可以共同商量一下,不要等着政府说,直接就能给你规定怎么怎么办?
④ 村道水沟纠纷该哪个部门处理
先要弄清楚水沟的性质,如果是修的水渠一类的应该是村集体的,如果历史上有自然形成的应属于河流,归国家所有。
⑤ 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吗
不属于,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赔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⑥ 什么叫决水罪,决水罪如何处罚,决水罪判几年
您好,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依照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与非罪的区分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常常会发生一些村组的村民之间,在生产大忙季节或干旱的情况下,或者因水利纠纷,为争水灌溉,互不相让而发生水源纠纷,有的甚至为报复对方而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冲坏集体或者个人作物,造成一定损失。对此,不能一概都认定为犯罪。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决水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如果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决水罪,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一般的决水行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决。
决水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现实中,决水行为既能影响农田灌溉,也能使工农业生产因缺水而停产,从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使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造成犯罪对象即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工具的毁坏,但尚不属于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决水罪则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决水罪的决水属于危险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围的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农田被淹,重大公私财物受损害;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决的水,不属危险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围的农田被淹,或使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破坏,其在损害的严重程度上不及决水罪。而且,从水量上看,决水罪所决的水,一般要大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决的水。
(3)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决水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此可见,基于破坏生产经营故意而决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构成决水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处断即按决水罪处断。
区分决水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条对决水罪的规定并未将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作为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人只须实施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就视为决水罪构成要件齐备,即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应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的冲刷力,水势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冲刷力愈冲愈烈,从而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果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在破坏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决之水流开始冲溢,即为决水罪未遂。
⑦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⑧ 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水源并未自然流经该三村,不属于相邻关系。
⑨ 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为什么不用相邻关系处理这个问题
《物权法》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回
对自然流水答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分析:
1.从法条上来看,相邻关系中对流水的利用前提是:尊重水的自然流向。甲村“取水浇地”而不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水流,不符合相邻权对水流利用的前提。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但二者调整范围或者内容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它并没有超越不动产权利的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相邻权人来说至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相邻义务人来说则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低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加广泛的调节,主要依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由此来分析,甲村跨越其他三个村取水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引起的纠纷不是最低限度的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
综上,此题应当归属于地役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