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土地纠纷
1. 如何解决和开发商的土地纠纷
可以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2. 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地块,但不知情开发商与农户仍有土地纠纷怎么办
这样的购房合同 属于可撤销合同,可以诉 讼至法院要求撤销。
因为开发商 并没内有完全取 得住宅用土地使用权,容自然也不会拿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同时,因为属于非法建筑,也不会得到规划许可,造成了住户不能正常的采光、通风等问题。购房户购房后今后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其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3. 村民与开发商土地纠纷引发
聚众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自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到你陈述的内容,要使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阻碍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失等。
4. 土地纠纷商业案的法官可以审土地案吗
如果我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懂一些民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又或者明白一些道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会这样考虑:土地权属争议,无非就是要解决土地权利属于谁的问题吧。民法通则都已经规定了土地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且不说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而人民法院又是管民事案件的。
如果两个人因一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要找国家解决的话,理所当然要起诉到我们的人民法院。这种想法是十分自然的,也完全说得通。
但是,制定法律的人可不是这么想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你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不服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面还要纠结地提到这一点)。
为什么要硬生生地插入这样一个行政处理程序呢?据说是因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太专业、太复杂。这个理由总是无法令我信服,我也就姑妄听之。如果某类案件因为太复杂太专业就不能直接起诉到法院,那我们该要增加多少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处理人员啊!而这也并不符合国家强调的行政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原则。
按照这样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的程序,原来明摆着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你再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它就变身为一个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已不是和你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那个人,而是作出土地确权决定的那个人民政府。为什么放着直路不走,偏要玩“曲线救地”,我想可能是土地太太重要了吧!
好了,在法海中寻寻觅觅,我确定无疑地知道,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先经人民政府行政确权,不服了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在法理甚至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上也完全说得通,因为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有责任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我仍心有戚戚然,因为法律总是学无止境的。
这不,佛山至少有几个人,包括一些律师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了解就止步于此,结果他们都白忙活了一阵。
话说ND村民小组与DD村民小组就一块地的归属发生了纠纷,就申请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处理。之后呢,ND村民小组对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气,就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了并作出了实体判决。看起来程序是正常进行的,因为也完全符合上面提到的那些法律规定的程序啊。ND村民小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仍是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说,一审法院搞错了,它无权受理该案,更无权作出实体判决,所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ND村民小组的起诉。
这是怎么回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不是明明写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制定法律的人是这么写的,但执行法律的人未必是这么想也这么去做的。
不急,去听听二审法院怎么说的。我也说过,法律总是学无止境的。
关键就在于,二审法院认为,ND村民小组在拿到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决定后,不服也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而要先走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完了,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的法律依据有以下这么几条: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确权决定,经行政复议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在该案中,ND村民小组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在未履行法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确定:第一,因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第二,争议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还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属于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生的争议,适用的是另外一套程序,不能张冠李戴。
当然了,不能忘记,法律总是学无止境的。
5. 商业用地和往房用地有什么区别
一,使用年限存在差异 事实上,关于土地性质的问题,还要追溯到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分为五类,并对各类性质土地的最高使用权年限进行了说明, 分别是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很明显,根据这份条例,购买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响的是使用权年限,也就是说,这类住宅的使用权期限都要短于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据去年两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是说,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经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缚,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产期满之后如何延续,则还有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空间。 二,贷款、生活成本、户口问题需要注意 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项目还会面临下面几个不同的地方。 1.是贷款,对于居住用地的房产,目前,银行一般都会允许贷款人办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贷款七成、最长三十年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但如果是购买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银行虽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贷款来办理,但多数情况往往会按照商业楼,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长十年还清的情况来办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在利率方面的优惠。 2.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于土地性质是商业或者工业,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也要按照商业或者工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价格高出30%左右。但对于综合性质的土地来说,由于可能是“住宅”和“商业”综合立项,那么在这种条件下,还是可能获得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消费者最好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或者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规定进去,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才能有案可查。 3.是户口问题。在商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于其商业或者办公性质,原则上是不可以落户口的;至于综合用地,则因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项,所以正常情况下并不影响购房落户的实行。
6. 有土地纠纷的土地,房地产商能售房吗
房地产商敢售房,但有人敢卖吗?因为本身土地有纠纷,谁敢卖,那是把自己的钱,往外扔,有去无回。
7. 私人土地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您好: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 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 土地租赁纠纷
一、对于家里的田当时租给了乙,由于是认识的,所以只做了口头协议,租期是十年,他用来盖房做商店用。
1、土地管理法并未限制农村土地的出租,但是耕地是不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楼主的意思,应该是出租的宅基地,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
2、对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出租,租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为不定期合同。双在在提前通知后(一般为1-3个月),都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二、在这十年中,他把店转租给了丙。
如果为征得你的同意,你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你知道此事并采取了默认,则视为你同意。
三、十年到期后,我家要把田要回,可丙不还。
1、丙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是基于你与乙的租赁合同,既然乙都没有了租赁权,则丙就没有取得租赁权的先行行为的权利基础,当然不应当再继续占有该土地。
2、你可以与丙在签订一个租赁合同,他交付租金,否则有权要求丙腾地走人。
3、丙侵害了你的土地使用权,你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乡镇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出面调解处理,也可起诉。
四、我家拥有那块地的土地权,房子乙方已经一起卖给丙了,但据乙方说在把房子卖给丙时跟他说过田是我家的。
1、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成员所有,查询土地登记,确定乙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和法定的使用权人。其物权出让该土地。(这应该是丙搪塞你们的借口,即使真的有买卖行为,该行为也是无效的)
五、你该怎么办?
1、不可以强行拆除房屋,因为房屋的权属还不清楚。否则可能你们可能会涉及侵权。
2、多叫点人采取些不违法的威慑,尽量使对方早日搬出。
3、与政府、职权部门沟通,寻求他们的帮助。
3、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权属,并可以要求其损害赔偿。
4、我国实行房地产一体主意,一般实行房随地走,在合理适当补偿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权。
9. 出让土地用途管理纠纷
1、土地闲置不是开发商造成的,而是因为政府的城市规划调整造成的,国土部门不版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权
2、城市规划调整后,属于政府违约,土地出让合同已无法履行,应终止或进行变更。开发商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3、开发商的请求其实是两个部分,一是对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这部分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一是要求法院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