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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1-02-28 14:45:56

A. 为什么3D打印将引发下一场版权战争

与音乐和电影不同,版权和实体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一般情况下,非艺术类的对象-----也就是说,那些预期将被实际使用,而不是得到美学价值的实体,一般不属于典型的版权法律范围。这些实体对象只有不被大规模使用才能受到版权保护。不妨照你的想法尝试一下,你不能给一把椅子申请版权专利,举个例子,如果想要给椅子申请版权,除非你已经设计了一款完全与众不同的椅子类型。
但是,如果你设计的椅子扶手上有一个非常独特的装饰呢?如果你下载了我的椅子设计图,然后自己打印出一个新款椅子,并把它变成了自己的版本,我能像美国唱片工业联合会那样起诉你的脑袋吗?
当设计到版权和对象时,法院审理时会尝试使用一种被称作“契约可分割中止”的方法。也就是说,你的产品可以从使用功能中“断绝”艺术功能吗?如果可以,那么,艺术的部分通常是受版权保护的,而实用功能则不会受到版权保护。
在最近一份名为“如何处理版权和3D打印”的白皮书中,数字化版权公司Public Knowledge探讨了这一问题,但是并没有给出太过明确的答案。如果稍微准确一点的说,版权保护如何应用在3D打印领域,只有在技术发展和配套诉讼真正建立起来以后,才能实现。
在此期间,预计在这一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会激增,当然,案件增长的速度也许和技术的发展速度一样快。

B. 帮我找一个的民事案例.(拜托了,急用)

方书华诉何云明、何云珠、何云兰赡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情
原告:方书华,女,74岁,住陕西省泾阳县前街76号。
被告:何云明,女,36岁,住泾阳县桥底镇和村。
被告:何云珠,女,38岁,住泾阳县中张乡义民曹村。
被告:何云兰,女,42岁,西北橡胶厂工人。
原告方书华是三被告之继母。1963年3月原告与三被告之父何清发结婚时,何云兰16岁,何云珠11岁,何云明9岁。何云兰、何云珠分别于1969年、1972年出嫁,何云明于1974年招婿王崇先,同其父和继母共同生活。1988年,何清发病故,由原、被告共同埋葬。1989年4月,方书华和赵维军再婚。同月18日,赵维军、王崇先请村民王启福作中人,写了一份《梁永艳、王崇先财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于1989年年底,由于王崇先付给方书华300元,此后家中财产与方书华无关;方书华婚后到赵家,生养死葬一切由赵经管,与王无关,王不得异言。方书华与赵维军婚后,因不和睦,于1990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方书华因无生活来源,于1990年10月25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何云明承担赡养义务,每年付给口粮500斤、生活费120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追加何云珠、何云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中,何云明辩称:继母再婚离家时,已达成不再由其生养死葬和财产分配的协议,从此双方已解除了继母女权利义务关系。何云珠辩称:自己出嫁多年,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何云兰辩称:自从继母再婚,已解除与继母的一切关系,并提出继母在四川原籍还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亦应承担赡养义务。经查证,方书华在四川确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但在其两岁时已由他人收养,与方书华无往来;刘学良长大成人后才来相认,以后只是偶尔往来。
【审判】
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继母女关系成立。1989年原告再婚时,虽与何云明之夫达成生养死葬不再由何云明承担的协议,但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女关系,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之亲生子刘学良,从小由他人收养,长大后与原告偶尔来往,被告以此为理由,要求其担负赡养义务,不能成立。被告何云珠以其出嫁多年为理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据此,该院于1991年5月1日判决:一、方书华责任田由邱玉明耕种,每年付给方书华口粮小麦400斤(每年7月底前付清)、玉米100斤(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云珠每年付给方书华生活费60元(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云兰每年付给方书华生活费60元(每年6月底前付清)。二、方书华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何云明承担百分之四十,何云珠、何云兰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给付从1991年开始付给。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后经回访,何云明已将方书华接回家中生活,其他两女亦与方书华和睦往来。
二、分析
在本案中,何云明、何云珠、何云兰三被告对原告有共同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她们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是同一的、不可分的,因此此案就是必要共同共同诉讼。诉讼标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共同起诉或没有共同被诉,法院的判决就无法对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生效。如果法院判决作出后,原告对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提起诉讼,就可能出现一事再理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裁判矛盾。所以,有必要让有共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人站在原告一侧或被告一侧共同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本案中,方书华和何清发再婚后,抚养和教育何云兰三姐妹张大成人,方书华与何云兰三姐妹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因方书华再婚而解除,即她们之间已经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方书华与赵维军再婚又离婚后,因年迈生活困难,要求何云兰三姐妹赡养,根据《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方书华的要求是合法的。人民法院追加何云珠、何云兰为共同诉讼被告,判决三姐妹分别负担其继母的生活费用,是正确的。
由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样就存在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和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同时也就产生了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中的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和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当事人的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共同诉讼人之一何云兰提出:“继母在四川原籍还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的抗辩,虽然不是由三个共同诉讼人共同提出的,但是,只要经过全体同意,就应当看作是共同诉讼人全体提出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反对,而这一抗辩对其他共同诉讼有利,法院都应当把它作为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或抗辩对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大多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既发生民事纠纷,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本案中,三被告中其中有一人的居住地与其他被告不在同一地,不属于同一个法院的管辖范围,而是属于几个法院的管辖。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仍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则会产生原告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原告行使诉权的困难,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因此为了便于原告行使诉权,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规定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其中有一种即: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即是一例典型的向分散于不同法院辖区的被告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多系老年群众,行动不便,经济上一般也比较困难,让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本来就有一些困难,如果是分属不同辖区的多个被告,有可能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造成推诿货争夺,从而造成诉讼拖延,从而使原告增加诉讼,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条规定,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将管辖权归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统一行使,可便于原告就近行使诉权,且此类案件依法可适用拘传等强制措施,能够保证受诉法院尽快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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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I. 男子冲进女友办公室行凶法院用什么技术还原现场

男子冲进女友办公室行凶法院首度采用VR技术还原现场。

头戴VR眼镜,案发现场的场景历历在目,目击证人站在法庭上,向法官一字一句讲述看到的一切……这些在电影中才有的画面,在法院真实上演。 3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张某故意杀害女友案”的举证环节,目击证人在VR眼镜帮助下,带领法庭全体人员回到模拟的案发现场,还原案件经过。在庭审中用3D和VR等高科技进行证据展示,在全国尚属首次

▲目击证人戴VR眼镜讲述案发经过。

“当时我就站在这个位置,看到他拿刀刺向被害人”。董某戴上VR眼镜后,大屏幕上一个办公室场景开始转动,场景转向一张办公桌,董某指出:“就是在这扎的”。随着董某的操作,大屏幕场景不断变化,现场人员能感受到当时的情景。

证人戴着VR眼镜,使用3D技术帮助,让控辩双方“身临其境”地了解整个案发经过,这是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开发出的“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之一。

董某退庭后,公诉人又通过上述系统展示了另一名证人的证言笔录。不同于之前的PPT展示,公诉人边念边用手在面前的触屏上“划重点”,相应的大屏幕上笔录文字下方就出现红线,即便坐在旁听席后排,也看得非常清晰。

据介绍,目前国内检察机关在法庭出示证据环节普遍使用“PPT”播放,存在诸多缺陷,如证据照片须逐张插入,费时费力;插入的照片清晰度下降,不能保证法庭上高清展示;不能根据庭审需要对证据照片进行调整和批注等,这些都限制了庭审上证据的充分使用。

而上述“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检察官1分钟即可将电子卷宗导入系统,并借助阅卷功能实现对案件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可使用“标记”功能对卷宗照片进行划线、放大与批注,再直接“加入示证方案”,待出庭时直接使用。

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还改进了电脑通用的播放器,公诉人可以更方便地控制播放的起止位置,还可以在任意一帧视频中直接进行圈点、选中放大等标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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