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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形式

发布时间: 2020-11-22 14:34:15

1. 举例6种特殊侵权的形式

您好,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如:
1.产品责任纠纷
2.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希望能帮到您。

2.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现实问题

孔某和曹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孔某住楼上,是新搬来的,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不小心弄坏了一根排水管,导致楼上的水漏到了曹某家中。发现问题后,孔某立即修好了管道,并向曹某赔礼道歉。曹某接受道歉后,还要求孔某承担漏水导致的损失,孔某觉得很窝火,自己也不是故意的,已经修好了管道,也赔了不是,漏水也没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自己不应当再行赔偿。那么,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是法律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就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孔某已经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但如果其侵权行为确已造成曹某的损失,孔某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种类

您好,有以下种类:
(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专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 对权利属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 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5)恢复原状,指将 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6)赔偿损失, 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10)赔礼道歉,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希望能帮到您。

4. 侵权案件的表现方式以及形式有哪些

不知道提问者想要问哪个方面的侵权行为,下面就说一下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商标侵权
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第一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法》概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论。

5. 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那么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侵犯版权指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侵犯版权就是俗话说的盗版,及盗用版权,侵犯了其他人的版权所有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那么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6. 多人侵权的几种形式

先从我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谈起,雇主张某雇请小工钱某乘坐杨某的货车去装卸红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钱某受伤致二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责。钱某以雇主张某和交通事故侵权人杨某为被告诉请判令赔偿。原一审是这样处理的,判雇主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判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因交通事故侵权人自愿接受该意见且主动履行,该部分以调解方式解决),雇员自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判决生效后,雇主张某申请抗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中院裁定再审并提审,审的结果是发回重审,我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这时,钱某不再向杨某主张权利,只向张某主张权利。在如何处理上,合议庭的意见与审委会的意见相左。一个案件历经一、二审法院三次审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源何在?这个案件涉及二人以上多人侵权,只有弄清责任形态,才能正确处理。那么,二人以上多人侵权究竟有哪些责任形态呢?根据侵权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多人侵权有四种责任形态,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形态。
一、四种责任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连带侵权责任
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己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为共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给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共同侵权,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之间负连带责任;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三是雇佣人致人损害的,如果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向受害人负连带责任,这是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理论;四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是帮工致人损害的,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是人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连带责任要注意三点,一是把握其法律特征;二是要有法律明确规定;三是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又是新规定,与连带责任原理不符,但我们必须遵照执行。
(二)按份责任。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相对应,可在对比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此处不再赘述。这里有两个难点,一是原因力比例的衡量;二是这里的间接给合与共同侵权中的直接结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不易把握,似要进一步明确。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上述案例中,杨某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致使钱某受损害,而雇主张某因与钱某之存在雇佣关系,钱某又是在雇佣活动中受损害的,他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请求张某负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和雇佣劳动这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发生的又是同一个损害后果,而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目的。如上所述,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救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都是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解释》第11条就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性”规则。
(四)补充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行为人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担保法有关于担保性质补充责任的规定,高法解释中关于会计事务所过错验资不实应负的责任也是补充责任,但在侵权法上,我国以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补充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解释》在这方面作出新规定予以填充,第6条、第7条、第14条和第15条对补充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二是学校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三是第三人致害帮工人的,被帮工人的补充补偿责任。
二、几种责任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相对应,比较几种责任形态的特征,不难把握它们之间相同点与不同点。
首先是四种责任形态的相同点,一是侵权行为人均为多数,与单个侵权责任主体相区别;二是给付内容相同;三是各行为人均负赔偿责任,除按份责任外,其余三种责任形态均负全部赔偿责任;四是均产生同一损害后果;五是各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均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无责任;六是除按份责任外,其余三种责任形态均因任一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
第二、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一是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或准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结合成一个行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是不同发生原因产生损害后果,即各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如:直接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的疏于注意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是发生损害的全部原因,这两个原因事实不是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而是两个单独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而是承担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两个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负连带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或者有共同行为,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或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直接结合成为一个行为。这个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而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之间则没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如:直接侵权行为人具有一个过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保护人疏于保护的行为也是一个过错,这两个过错都是各自独立的主观过错,不是共同过错,因此产生的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又如,第三人基于侵权过错而承担责任,而雇主则不是基于过错,而是基于雇佣劳动保护义务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严格责任,过错不是雇主应负责任的构成要件,自然,雇主与第三人之间也无共同过错;三是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连带责任侵权人之间尽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在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加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对其他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共同加害人有权请求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内部分担关系,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但是这种追偿也不是基于责任份额分担关系,而是基于最终的责任承担。
第三、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但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两种责任形态还是有区别的:1、不真正连带责任通行“最近”原则,受害人可以向“最近”的责任人请求赔偿,而不论其是否“最终责任”人。补充责任不存在“最近”原则的适用,各个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别,直接侵权人是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补充责任人是第二顺序的责任人。2、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对于各个责任人享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必遵循顺序的规则。但是补充责任必须遵循顺序规则,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3、在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时,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人开始承担责任,就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承担不足或者不能承担的责任,由第二顺序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这个规则。
最后,我们再来评析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雇员钱某既可选择按雇佣劳动法律关系诉请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基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诉请交通事故侵权人杨某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本案中,既然钱某己选择按雇佣劳动法律关系诉请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只能按严格责任原则判决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张某能举证证明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糸中,钱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则可以免责;有重大过失,则可以适当减责,纵观本案案情,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雇主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责,而雇主在承担赔偿责责后可基于赔偿代位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但不能混淆法律关系性质,将另一个法律关系即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中钱某或杨某的过错嫁接到雇佣劳动法律关系中来冲减雇主基于严格责任而承担的雇佣劳动安全保护之责,否则,雇员、雇主及交通事故侵权人各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和什么法律事实分别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其实,这类案件,民法理论上己有比较成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规则,这次高法《解释》第十一条又予以明确肯定。如果不遵循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规则,硬要将雇主拉到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中或硬要将交通事故侵权人拉到雇佣劳动法律关系中,将不同性质的“过错”、“责任”混用嫁接,那么,一是将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误作按份责任形态处理,既无法理根据,又违背法律规定;二是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三是归责原则混用、错用,雇主对雇员受害是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属于特殊侵权,而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实质上是一般侵权,两种归责原则是不能混用的;四是损害了雇员的合法权利。如果按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来判,按照严格责任原则,雇主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怎能让雇员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侵权人无力赔偿,雇员岂不又负担另外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六十份额无法求偿的风险?五是也损害了雇主的追偿权,你这样按比例在同一案中分别判断了,雇主怎么追偿?六是实际上错误免除了交通事故侵权人的部分侵权责任,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确定他承担主要责任(当然是按原来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划责的),而他只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这是主要责任吗?

7. 商标侵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版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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