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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抗辩

发布时间: 2021-02-27 21:37:22

A.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就我个人的办案经历来看,你可以主张如下抗辩:
1、我方无接触,并自主研发
2、我方反向工程
3、对方所谓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不是秘密
4、对方缺乏保密措施

其他暂时想不到。希望可以帮到你!

B. 尚未申请专利产品厂只有与员工签书面保密合同才有保密义务吗其故意泄密给对手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内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应该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以未签保密合同就不算商业秘密进行抗辩.

C. 商业秘密侵权是否需要有实际损失

您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不以实际损失为必要条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进行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

(2)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

(3)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权利用尽,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

(5)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对合法取得的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能构成反向工程。

4.查明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职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合作单位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从权利人离职职工处获取并违法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5)被诉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D. 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企业需要知道哪些常识

专利侵权的类型

  •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 2、故意使用发内明或容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7、冒充专利的行为。

E.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刑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二、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商场上经常出现什么商业间谍的比较常见,这些都是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发展的,这些都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至于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怎么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看以下几点来确定。
(一)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具体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二)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三)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
2、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并表明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针对不同诉讼阶段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倒置。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自然人和单位其实都是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但是实际在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面,因为犯罪主体的不同,自然相关法律中作出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其中自然人犯罪一般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延伸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赔多少,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范围?
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别人非法窃取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F.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抗辩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1.对于因专利侵权纠纷而产生的权属抗辩?依据专利复审委对被告作为请求人所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这种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的?虽证据不确凿?但尚属充分?且他人也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往往很复杂?有待在另立的确权之诉中审理。这样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权利归他人?但又不愿意参加到本诉中来的?按他人放弃诉权对待?告知其不参诉之后果?并可以同时确认被告此方面的证据不确凿而驳回被告的权属抗辩。理由有二?其一?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往往复杂难断?如他人不到庭?只凭被告一说、他人一讲?不可能理清。其二?当事人参诉与否是决定被告权属抗辩成败之关键?如不参诉则意味着被告的权属抗辩已落空。此时不能适用中止审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确认原告不享有诉权?应继续本案的审理。4.被告如以原告的权利属于自己为由抗辩的?则不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没有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没有一案要待另一案审理结果而定的情况存在。这时产生的确权问题属于本案需审查的事实内容之一?无需另案审查。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挑战一:导致诉讼动机多样。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受知识商业化影响,当事人开始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在案由选择上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外,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亦为当事人常诉案由。挑战二:导致批量案件增加。为增加竞争对手赔偿压力,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集中诉讼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竞争对手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直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批量案件增加亦导致法院审判压力的增加,人案矛盾进一步突出。挑战三:导致调解难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无合作动力,在诉讼中缺乏调解的诚意,明确拒绝调解;即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后签字或履行阶段亦往往搁浅。调解反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挑战四:行业发展对诉讼影响较大。行业发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前核心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仍处于发展调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争斗加剧,如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关行业的特点。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G. 商业秘密 记忆抗辩

记忆抗辩大多出现在客户名单侵权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即雇员与前雇主客户之间的交情能否成为雇员的一般知识和经验。美国实务界曾倾向于认为,雇主如果将客户名单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而雇员只是通过记忆记住了一些客户,那么该记忆便构成其一般知识、经验,雇员可以在离职后为自己或新雇主的利益与记忆中的客户进行交易;如果雇员以书面形式记载了该客户名单,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意外或错误泄露其商业秘密并不能作为被告免责
商业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信息辑成、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各种信息,必须:1、因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持其秘密性。”更多的时候,人们也以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提出的在确定某人的特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考虑的六大要素为依据,这六大要素即:“1、有关信息在行业内被知悉的程度;2、有关信息被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士知悉的程度;3、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4、有关信息对其和竞争者的价值;5、开发该信息所耗费的人力、财力;6、他人正当获取该信息的难易程度。”而相关研究又表明,美国判例在决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客户名单是否易于取得”和“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合同法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中应将这类规定写入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
而当原被告之间存在诸如雇佣、代理、合伙和订约谈判等信任关系时,被告很难以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是由原告告知的为由,那么抗辩成功.

H.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关键点是什么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法范围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侵权,责令被告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指依照我国行政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规定,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承担的责任。

I. 侵权怎么办,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怎样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做出以下抗辩:被告辩称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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