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领域
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有:
1),字面侵权:涉嫌侵权的标的(可以是方法或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与涉嫌被侵权专利相同。
2),等同侵权:涉嫌侵权的标的虽然有部分技术特征与涉嫌被侵权专利不相同,但是这些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可等同于涉嫌被侵权专利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如以焊接方式替代现有技术中的螺栓连接。
3),多余指定:在解释涉嫌被侵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涉嫌被侵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涉嫌侵权标的是否覆盖所述保护范围。如涉嫌被侵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A+B+C+D,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专利权人将不必要技术特征D也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而涉嫌侵权的标的此时包括技术特征A+B+C三个特征,而A+B+C为所述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则此时认定侵权成立。
4),禁止反悔原则:涉嫌被侵权专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为取得专利权而明确放弃了的保护范围,将不受所述专利保护,如涉嫌被侵权专利最初的保护范围为:加工环境温度为
100-200度之间,但是审查员经审查,发现有技术揭露了“加工环境温度为50-150度之间”,此时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取专利授权,将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缩小为“150-200”之间,若此时涉嫌侵权的标的的“加工环境温度为140度”,则可认定所述标的不侵权。(这个原则主要是限制专利权人的)
对于一个标的是否侵权,最主要是看该标的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嫌被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楼主在其提问中述及的“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构思用在其他领域”,可以得知,您所述的标的应当是侵权的,因为其“构思”(即技术特征)与所述实用新型的内容(技术特征)相同。对于技术领域的问题,审查指南2006版中也有相关规定,请参考如下:
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第148页 3.1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一项发明用在不同领域是否侵权,同样适用于侵权判定四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改劣发明原则、多余指定原则和等同原则。一项发明不管用在什么地方,只要违反以上原则,均可能形成侵权。
一项发明用在不同领域:
如果功能相同、效果相同、目的相同则必会判定侵权
如果功能不相同、效果不相同、用于新的目的则不侵权,甚或可以提交新的专利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4.4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1)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潜艇副翼的发明,现有技术中潜艇在潜入水中时是靠自重和水对它产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浮在空中,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由于将空中技术运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所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这种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Ⅱ 在软件侵权领域,“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不是就一定侵权了
相对而言,软件开发的著作权除法律明文规定为用人单位所有的情况外,可以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
所有,并不是“一定”,也存在可以约定的情况。
Ⅲ 不同领域外观专利专利算侵权吗
侵权是针对产品来说的,一件专利本身不会侵权另一件专利。
如果产品 与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洛迦诺分类不同,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Ⅳ 在侵权责任领域中,哪些情况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1.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本法第九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十条规定,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 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 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本法第三十六 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 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 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本 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 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 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Ⅳ 专利中,不同技术领域的结构类似算侵权吗
1·判来定一项专利技术的侵源权与否,一般采用同一技术领域进行比对;
2·需证明是否侵权方进行了商业运作,并得到了报酬;
3·专利技术中,类似技术的不同技术领域运用,可以判定不侵权,甚至是可以再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的。
Ⅵ 为什么说商标领域是侵权的重灾区
服装行业的商标最多,厂家也多,也直接面对消费者,所以你看到的多,听说的也多。其实其它行业侵权的很多,有些案值还比服装大得多。
Ⅶ 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中是怎么适用的
您好,《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侵权适用原则的立法较为单一和死板,并且没有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这一简单的原则未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法。而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87项中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民法草案》中对侵权行为均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但均未形成立法,在实践中也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涉外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最为突出的创举即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首先,《法律适用法》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虽然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其次,《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由此看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已经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到侵权行为适用原则中,摒弃了《民法通则》中单一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种理念也与全球化先进立法理念相接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Ⅷ 在侵权责任领域中,哪些情况应当承担
答:一、侵权损抄害也称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和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是违法的。
(2)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Ⅸ 浅谈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
浅谈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在我国,著作权侵犯时常常会采取过错归责原则进行考量,但是为什么会采取这一原则呢?本文浅谈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该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并据此提出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然而该主张有失片面。首先,从文义表述上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次作为选择性适用条款,它对成员国不具备约束力,由此其不能作为确立侵权归责的依据。)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处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本文浅谈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大致如上,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