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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起诉状

发布时间: 2021-02-27 03:18:18

❶ 这个的追讨加工款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范文:
1、在第一行正中写“民事起诉状”五个字;
2、原、被告双方基本情况。如回:姓名、答性别、年龄、藉贯、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3、案由。如:债务纠纷
4、诉讼请求。即你通过诉讼要达到的目的;
5、事实和理由。把纠纷的全过程简明扼要叙述清楚,注意突出重点,并写明法律依据;
6、诉状呈送法院。写明你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7、具状人。你在此处签名;
8、日期;
9、附项。有关证据在此注明。

❷ 律师,你为什么会输掉那些本不该输的官司

一、诉错了主体
乍一看,好像是不太可能出现的错误,但实务中还真有。
例1:某律所代理原告起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果被告名字错误。被告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发现了此错误,然后未寄回送达回证也未参与诉讼,结果缺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该律所很可能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2:某律所代理某银行起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把其中一名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写错了。幸亏及时发现错误,但法院不允许修改诉状,只能撤诉后重新起诉,律所因此承担了重新起诉所花的几十万诉讼费。
二、诉漏了主体
除了诉错主体,还经常存在诉漏主体的。最常见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遗漏起诉债务人配偶,以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没考虑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混同、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侵权责任纠纷中遗漏共同侵权人、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忘了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等。
那是不是在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就把可能的对象通通都告上呢?不能一概而论。以笔者经办的案例为例,原告起诉张三和李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已付租金。原告也认可张三是代李四签租赁合同,两者之间是代理关系。其在庭上认为张三要连带还款的依据是张三代李四收了租金。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本应该是常识。可不知为何,原告还是要尝试。但这种尝试不仅徒劳无功,反而会给承办法官留下一个很不专业的印象。
如果说怀疑被告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可是又没有证据证明,此时建议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法官关于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院调证结果等因素。这种情况与前述案例的情况相反,会给法官留下专业好的印象。
三、诉讼请求有遗漏
诉讼请求遗漏经常出现在给付之诉中,最常见的是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例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生效(或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遗漏了判决生效(或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
在思考和确定诉讼思路时,一定注意字斟句酌。
四、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或者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另案中的诉讼请求冲突
就像前面第二个问题中的第1个案例,原告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请求权基础。常见的缺乏请求权基础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少起诉状忽视了这个问题。其设计诉讼请求时并未仔细去寻找请求权基础,只是凭感觉,或者宁可告错也不要告漏。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可谓之敷衍的、不负责的办案方式。
再如,在笔者承办的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笔者代理被告。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可是其撤销权早已过了除斥期间,其在起诉前竟然未考虑到这个问题。而且其撤销的理由是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了其不能预计的风险,因此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其有权要求撤销。这就是对“情势变更”概念或者说构成要件有误解,情势变更的一个签退是该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而原告代理人主张的客观情况变化却是被告的违约行为。我在开庭过程中指出前述问题后,原告迅速撤诉。其随后又重新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不过其最终还是败诉。
“撤销”还是“解除”,两字之差,其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截然不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另案中的诉讼请求冲突。某律所代理某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承揽人的被告抗辩其不应向作为供货商的原告支付货款,而应由发包的业主方支付货款。可是在这个案子审理过程中,该被告又另案起诉业主索要工程款,该工程款中就包含了本案这笔货款。
该代理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总有一个案子会支持其观点嘛!那么在本案中,法院恰恰就以被告另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抗辩事实理由相互矛盾为由,不予采纳被告关于该货款的抗辩。这样一来给当事人和法官的感觉就是律师很不专业,二来确实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肯定是尽可能争取在本案中不要承担货款给付责任,实在败诉再在另案中增加诉讼请求即可。
五、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
以最近一个朋友向我咨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大概案情是,常某向段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产转换让协议》,约定常某以66万元向段某购买一套房屋,首付3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34万元于办理过户后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段某应在收到首付款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其后,常某支付了首付款,段某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才了解到,该套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且已办理银行按揭。且因为房价暴涨,段某意欲毁约。
于是,常某委托律师起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XX元。结果,法院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过户,以及房屋存在按揭为由,判决确认《房产转让协议》有效,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找到我,问我这个案件还有没有救,要不要上诉,还把其律师书写的上诉状发给我看。我问该房屋客观上能否办理产权证,该朋友说可以呀。我说那为何一审判决没有提到这个事实呢?她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根本没有向法庭陈述过这个事实。其上诉状中也未提到该房屋是能够办理房产证的客观事实,未提及房屋之所以至今未办证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被告因房价上涨而想毁约,故意不去办证。
然而这个是本案非常关键的事实。如果在起诉前就将这一事实确定为本案关键事实,那么诉讼请求就不会直接设计为要求被告办理过户,而是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归还所欠按揭贷款、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则原告有权自行办理。
当然,如果庭审中能固定这个关键事实,那么因为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是其办理过户登记的前置条件,似乎也没有必要将前述两项单独列为诉讼请求,但这一认识因人而异。保险起见,还是单独列成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如果上诉,因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可能性比改判的可能性大。不过目前当事人选择了和解。
六、在起诉状中或庭审中承认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承认已收到的款项。经过质证后,因为被告已付款证据不足,原告代理人当庭否认起诉状中承认过的已付款。
再如,其实原告或被告的关键证据没有原件,但原告在质证阶段回答被告提问时认可了该事实,或被告在答辩阶段认可了该事实。
又再如,在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中,被告承认在某个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但其又抗辩在此前已实际散伙,一审法院据此不予采纳其抗辩。在二审过程中,该被告否认其一审陈述过的支付合伙利润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审陈述存在胁迫、被欺诈为由,不予采信其二审主张。
所以,不要贸然认可某项事实,对于不确定要不要说的事实或者不清楚的事实,待质证完后再作陈述或补充。当然,这不是倡导大家摒弃诚信,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七、提交了不利于己方的证据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常见的。不仔细论证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仔细探讨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把一些不该提交的证据提交了,使得本来能赢得官司输了。笔者承办过的一个抵押合同纠纷就是如此,笔者代理被告。原告提交的几份证据与其主张的事实相互矛盾,而原告对此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其本来妥妥能赢的官司输了。
再如,笔者去年底承办的一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笔者代理原告。被告在另案调解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的证据相互矛盾,本应该是同一份文件却出现了不同版本,而且文件时间也与常理严重不符。最后,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调解书。
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当事人虚构事实甚至虚构了证据,却又虚构得不合常理或不合法理。
八、当事人或证人出庭帮倒忙
在笔者承办的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笔者代理被告。原告本人亲自出庭,也请了代理律师。其提起该案诉讼的原因是想以此拖延甚至否定掉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中我方的一审胜诉判决。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在回答我的提问时,承认了一个关键事实,而这个事实结合对方提供的书证,足以组成证据链证明对方在撒谎,即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什么情况下要当事人出庭?事实复杂,缺乏证据支持时,当事人出庭,声情并茂,能够获得法官的信任和同情。这比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的效果要好太多。
什么情况下不要己方当事人出庭?但凡是要起诉或抗辩的事实不属实,千万不要让当事人或证人出庭。一般情况下,他们只会帮倒忙。
当然,如果事先就知道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了案件事实,那律师就不要接受这种案件的委托,一是职业道德要求,二是以免引火烧身,因小失大。
当然,如果对方的起诉或抗辩不属实,最好是请求法庭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法庭是否允许另当别说。
九、对一审判决书只看结果而不仔细研究判决书其他内容导致错失上诉机会
有多少律师拿到一审判决后自信认真研读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遗漏或错误,可能导致己方当事人权益受损,但判决结果是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是否上诉?笔者认为,拿到判决书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看,认真思考。形式上,着重看看原被告名字、身份证号有没有错(切勿以为法院不会出错)。实质上,着重看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遗漏或错误,可能导致己方当事人向对方或案外人承担本案以外的法律责任时,即便本案判决结果对己方当事人有利,也应上诉要求纠正事实。
对于判决结果,笔者分享一个例子。某律所代理抵押人参与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抵押人提供的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其抵押物价值远超过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该“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该律师拿到判决后没有仔细研究,没有发现问题,于是没有建议当事人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该律师想着,只要当事人归还了最高额的债务,债权人依法就应该解除查封和抵押,而且债权人口头商行确实也同意这么做。可是在抵押人归还了最高额债务后,债权人不解除查封和抵押。执行局也不支持解封解押,因为生效判决并未明确担保债权的范围!这时,该律师才意识到,生效判决的结果少了几个字—“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
可是为时已晚,目前最可能的救济途径是另行提起解除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纠纷诉讼---因为再审的机会微乎其微。该诉讼能否获得支持还是个未知数,但即便该案能胜诉,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可能没有价值了,因为该房屋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就会被该债权人另案查封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十、以上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方案
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表面原因是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律师专业知识不扎实或实务经验不够,但深层次原因是律所内部缺乏规范化的办案流程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所以,律所建立案件办理流程、案件讨论机制以及模拟法庭是十分必要的。

❸ 求一份追欠款的民事起诉书

起 诉 状
原告×××,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被告×××,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公司××,住×××××××××号,身份证号码×××××××××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在×××公司自己名下股权××××元转让给被告,被告成为×××公司股东,并签订协议,提交×××工商局备案。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余款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元,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2月×日

❹ 最高院:股东应行使优先认缴权必须有期限限制,否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股东应合理期限内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否则不予支持(公司诉讼期限规则19个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蒋洋、红日公司均为科创公司股东。其中蒋洋出资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红日公司出资27.6万,出资比例5.81%。
二、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75.49%同意,20.03%反对,4.48%弃权)。蒋洋及红日公司投反对票,并要求行使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
三、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陈木高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以每股1.3元认购科创公司新增的615.38万股。
四、2003年12月22日,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报告,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五、2003年12月25日,科创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的工商变更,蒋洋、红日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降低至6.20%及2.53%。次日,红日公司向工商局递交了《请就新增资本、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
六、2005年3月30日,陈木高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615.38万股股份转让给固生公司(固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木高),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七、2005年12月,蒋洋和红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绵阳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八、红日公司、蒋洋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改判案涉股东会决议中“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内容无效,并判决在蒋洋和红日公司将800万元购股款支付给科创公司后15日内,由固生公司向科创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615.38万股股权,并同时由科创公司根据蒋洋和红公司的认购意愿和支付款项情况将该部分股权登记于蒋洋和红日司名下。
九、科创公司、固生公司、陈木高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增资前蒋洋及红日公司出资比例总计为20.03%)的部分因侵犯红日公司、蒋洋对新增资本优先的认缴权无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有效,但驳回了红日公司、蒋洋关于行使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虽然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因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而部分无效,但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上述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恰当地主张了权利。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
本案红日公司和蒋洋在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已经知道其优先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陈木高将部分股权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红日公司和蒋洋在股权变动近两年后又提起诉讼,争议的股权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已过,据此驳回了其主张优先认缴权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股东行使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一定要在发现权利被侵犯后,尽快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法院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考虑,不会支持其超出合理期限行使优先认缴权。
2、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方式要恰当,必要时股东应提起诉讼。本案中先后三次表达了反对意见,分别是在讨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向公司提交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报告、向工商局提交要求不予工商变更登记的报告,却未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股东未能如愿行使优先认缴权,并非由于未及时表达意见,而是选错了表达意见的途径。本案的教训和经验是:股东在优先认缴权受到侵犯后,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应立即明确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通过法院行使此项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虽然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因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而部分无效,但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能够行使上述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恰当地主张了权利。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本案红日公司和蒋洋在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开股东会时已经知道其优先认缴权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及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在此后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陈木高将部分股权赠与固生公司提案时,红日公司和蒋洋参加了会议,且未表示反对。红日公司和蒋洋在股权变动近两年后又提起诉讼,争议的股权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允许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故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已过并无不妥。故本院对红日公司和蒋洋行使对科创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案》[(2010)民提字第48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延伸阅读(一)公司法相关诉讼有关起诉期限的裁判规则
1、 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有效)、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迅诉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2016)沪01民终9630号]认为,“本案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非债权请求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案例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传清与郑州格维恩科技有限公司、纪维公司决议纠纷[(2016)豫01民终9355号]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属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朱传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决议效力,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对格维恩科技公司、纪维所称朱传清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3: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裴荣冰、李寰等与钦州市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6)桂07民终386号]认为,“本案当事人提起的是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认识,认为确认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公司决议无效、有效、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余北鸿诉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耀、林忠、陈小兵、郭彬、刘正强公司决议纠纷[(2016)黔民终10号]认为,“对于上述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只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
2、请求撤销公司决议,应在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
(1)超出60日起诉,撤销权消灭
案例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中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6)鲁民终1216号]认为,“王志强所主张的未收到关于召开此次股东会的通知等事由系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事由,而非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定事由。股东会决议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8月16日,王志强应当于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决议的诉讼,而王志强未对此行使撤销权,且该撤销权已消灭。”据此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
案例6: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可云与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纠纷[(2016)粤04民终1380号]认为,“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该期间属除斥期间,即权利行使的不变期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人即丧失撤销权,法院也不应受理。结合本案实际,《20140920股东会决议》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被上诉人彭可云作为博能公司股东于2014年11月12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对博能公司提起案涉诉讼,并未超过上述规定的60日的除斥期间,故本院对博能公司主张彭可云已丧失撤销权的抗辩不予采纳。”
案例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建国与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2016)京02民终5186号]认为,“现赵建国主张撤销的董事会决议系城建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的,根据前述规定赵建国于2016年2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过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建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2)邮寄起诉状的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
案例8: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武婵燕与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6)云01民终2666号]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起诉时巳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17日以法律允许的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未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故上诉人提出上述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60日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案例9: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怀朋与山东汇皓利食品有限公司、张兴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6)鲁16民终840号]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怀朋要求撤销2013年11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201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上诉人撤回起诉。2014年9月19日,被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已超法定的60日内的期限,该60日内的法定期限系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涉案决议作出之日起至被上诉人怀朋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止已超过60日,故应驳回被上诉人怀朋的诉讼请求。”
3、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案件应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确定起诉的期限
(1)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1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吴耿元与被告吴剑元、马建设股权转让纠纷[(2014)宁商外初字第84号]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10年7月26日吴耿元等人联名向南京市公安局请愿时,即认为吴剑元与马建设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因此,其当时即已知晓案涉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其主张案涉股权转让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但本案中吴耿元直至2014年12月4日才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马建设的这一抗辩,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11: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卢树德与纪丽华、戴德俊股权转让纠纷[(2013)姑苏商初字第1187号]认为,“2011年6月20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针对原告举报作出答复并交原告后,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于2013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诉,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国柱与姜文松、殳伟民等股权转让纠纷[(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0号]认为,“姜某上诉认为香港法院早在2010年3月就涉案股权事宜作出了判决,李国柱应在2010年3月就知道马红其转让其股权的事实,故李国柱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即便如姜某所称,李国柱在2010年香港法院作出判决时即知道马红其转让其股权,但并无证据证明李国柱知道马红其是以低价即1:1.8的比例转让其股权的事实。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0430号刑事判决,李国柱最早应在2011年12月27日知道马红其低价转让股权的事实,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早应从该日起起算,李国柱于2012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姜某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案例1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伟强与段伟刚、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阳股权转让纠纷[(2014)丰民二初字第81号]认为,“虽然相关法律与梧泰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其他股东可以无限期地拖延行使该权利,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经济秩序的稳定,其他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本案三位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早在2006年即已发生,而作为梧泰公司股东的原告应当及时掌握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在内的重要信息,却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另外,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在吉林市公安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也曾明确表示已经知晓被告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阳入股梧泰公司的事实,因此,由于原告在知晓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以外的人,明知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多年来一直未主张权利,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被告段伟刚早在2006年即向被告董淑霞、董淑莉转让了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新老股东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新的人合关系,新的股东结构已趋稳定,双方争议的股权价值与转让时相比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而原告在2014年8月25日才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其行为必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交易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并可能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段伟强提起告诉,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故原告段伟强要求确认被告段伟刚与被告董淑霞、董淑莉之间签订的《转让公司注册资本金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原告认为被告段伟刚转让股权的行为使其蒙受了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3)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优先购买权,进而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
案例14: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琰与陈婷会、方新会股权转让纠纷[(2016)宁04民终734号]认为:上诉人方琰作为宁夏龙王池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向外转让股份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宁夏龙王池酒业有限公司股东方新会与陈婷煜达成转让股份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加盖公司印章,宁夏龙王池酒业有限公司亦对陈婷煜的职务做了安排,任命陈婷煜为公司总经理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根据此规定,上诉人方琰应在公司2014年2月22日召开股东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上诉人方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权利,故撤销权消灭。一审法院以方琰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正确。
案例15: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德刚与王荣平股权转让纠纷[(2014)滨商初字第604号]认为,“被告王荣平于2013年2月5日与第三人杨晓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2月6日,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城分局将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由刁泽进变更为田德刚,由王荣平变更为杨晓志。结合原告田德刚在2013年2月6日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召开的通过选举杨晓志担任公司监事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能够认定被告王荣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杨晓志,原告田德刚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此外,原告田德刚应自2013年2月6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王荣平已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杨晓志,原告田德刚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行使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内提出,否则法院驳回起诉
案例16: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新跃与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5)河商初字第0049号]认为,“朱新跃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中投票反对,因此,朱新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与华天公司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时,应于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新跃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华天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据此,本院认为,朱新跃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本院,已经超过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算的九十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1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英姿与上海叠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73号]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如未能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6月14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原告对此予以反对,并在九十日内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持有的被告股份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8: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鸿骏与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4)常商终字第133号]认为,“虽然李鸿骏提供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客观上不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但是创联公司的三位股东对公司召开第十三次股东会并通过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是明知的。李鸿骏于2011年7月25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创联公司回购股权时,创联公司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延长的第十三次股东会决议已形成并通过,李鸿骏对决议投反对票。李鸿骏提起创联公司回购股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股东投反对票且在90天之内起诉。”
案例19: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叶岷伟与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015)江阳民初字第5684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期限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须为股东会决议之后,本案中,既无相应股东会决议,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也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❺ 陈发树 败在哪儿了

网上找到的原文
历时数年,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红塔”)之间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陈发树代理律师近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此前云南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红塔集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08亿元本金及利息,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
值得玩味的是,公众大多注意到的是涉案金额逾22亿元人民币,为建国以来个人诉讼之最,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就共计近3400万元人民币。而民营企业家们更关注的,是案件本身所折射出的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复杂性、艰难性和渐进性。契约精神和法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要在现实中真正落实,并不容易。
陈发树终审败诉
据证券日报报道,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的官司,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为响应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以22亿元收购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2%。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附加条款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2011年4月27日,迟迟无法落实股权的陈发树向云南红塔出具并派人送达《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对方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他名下。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将云南红塔集团推上被告席。
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
有分析人士认为,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同意股份转让,与云南白药不断飙涨的股价相关。据了解,从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至今,云南白药的股价已从43.92元/股涨至最高价119元/股。云南白药不断上涨的股价使得双方对此交易变得更为敏感。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去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云南白药7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其与陈发树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进展的通知。
云南红塔集团表示,2014年7月23日上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等来的只是本金及利息。对于此事,陈发树一方并不愿意对外披露任何信息。然而,这一判决对于福建省首富陈发树来说,无疑在面子还是资金上都是损失。
据了解,经过云南白药两次送股,红塔集团目前持有云南白药的股份为8555.8万股,持股比例为12.32%。按照7月25日云南白药的收盘价52.99元/股来算,这部分股权价值为45亿元。分析人士认为,如果当初陈发树能顺利获得云南白药的股权,其投资或已经翻番。此前,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陈发树被誉为‘中国的巴菲特’,2009年的22亿元能带来多少投资收益,这其中的机会成本谁来承担?”
另外,陈发树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所支付的诉讼费高达1700万元以上。然而,陈发树并没有满意而归。
需要指出的是,陈发树曾在接受采访中表示,“我的律师曾经告诉我,如果他是当事人,他选择放弃。与国企打官司,打赢可能也是输,这一点我非常清楚。但我决定还是要打这个官司,要打到底。”其代理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庆称陈发树的起诉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陈发树的民营企业家小伙伴们称他为“陈秋菊”。同样一波三折,同样耗时长久,但官司的确是输了。即便判决陈发树胜诉,陈所获得的也只是“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按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要交到中烟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进行审批,财政部仍可能否决这项股份转让。
但陈发树方面认为,社会需要一些特殊的事例来推动不合理资本市场秩序进行改革。
陈发树为什么打官司?
过往几年,作为医药行业市值第一大股票,云南白药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但这一切均与企图低位建仓的陈发树无关,如今终审判决已下,陈发树本应到手的23亿的投资收益缩水为760万贷款利息收入,有网友笑称,这笔钱买理财产品,都能赚个20%了,真是一笔名副其实的“赔本买卖”。
那么,为什么陈发树要打这场明知会败的官司呢?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陈发树曾在上海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是否曾为当年的交易以及逾22亿元资金的机会成本后悔时,陈发树都是淡然而坚定地回答“不后悔”。而被问及为何“不理性地”要打一场当下“胜算不大”的诉讼时,陈发树在不经意间提高了声量,加快了语速,“我就是认为有理走遍天下,钱交了,东西不给,很难想象”。
陈发树表示,从2008年的时候开始打高尔夫球,经常去昆明那边打球,在报纸上看到了云南红塔要转让云南白药股权信息。作为一家百年老店的药企,又开始做快速消费品,当时陈发树感觉云南能做好的话,5年内市值应该能达到1000亿。后来云南白药市值最高的时候有800多亿,所以当时看得还是比较准的。
实际上,陈发树2007年我参加长江商学院的课程时,刚好跟云南白药的一位领导有缘认识。有一次在法国枫丹白露游学,刚好有半天休息,两人在一个公园里面散步聊了起来,他把云南白药详细的发展给陈发树描述了一下,而后者感觉这个企业肯定是非常好的。
陈发树强调,云南白药团队应该是到现在为止,是其所见到过的国有企业里面做得最好的,这是建立在他们的详细调研,甚至对驾驶员都详细了解之后得出的结论。譬如,一个市值这么大的公司老总,坐的是一部十几年的老奥迪。正是对他们整个团队的深入调研,陈才下了交易的决心。
不过,交易完成以后,后面出现的情况是陈发树完全没有想到的。按陈发树的理解,这是一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就像正常情况下我们买东西一样,钱交了,东西不可能不给你。但是,人生就是这样,一生当中总会出现一些没有办法想象的事情。
陈发树坦言,付完钱之后,股权一直没有过户,但那个时候我心里想,他(指云南红塔)现在不给我,但肯定要给我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整个国家这么多老百姓把资产委托给他们来管理,应该是讲信用的。但后来一直没给,直到我们开始催的时候才意识到,之前可能过于乐观了。
“这个过程中,我们好像是小孩子,他们是久经世故的大人,那么大规模的企业,我没想到会不诚信。”陈发树称。
陈发树认为,纠纷案的关键在于股票涨了,相对而言,涨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陈发树表示,本来我们在一审时候已经输了。以前跟国有企业,或者是跟国家部门打官司很难赢,这个道理我还是很懂的。但能二审的话,说实话,他这个官司打赢是赢,打输也是赢。
所以在二审过程中,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整个社会都在关注。法院应该说也做了不少的工作。这是好事,是推动。从这个角度说,调解也是实现目标的一个有效途径。
陈发树的投资神话
据21世纪网报道,1982年,陈发树从老家安溪坐上一辆满载木料的货车去往厦门,倒卖木材生意。20岁出头的陈发树发于“树”,由此赚得了人生第一桶金。此后开始经营百货食杂零售业。1995年,他在福州东街口繁华商业地带开了现在的新华都。两年后华都集团成立,年底设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06亿元,陈发树持股71%。
这位只有小学四年级学历、靠长期自学巴菲特和吉姆•罗杰斯书籍的青年用了二十年有余的时间迅速跻身《福布斯》内地富豪榜,成为富甲一方的福建首富。
几笔收购国企巨额股份的交易使陈发树名声大噪。
90年代初起,陈发树开始涉足资本市场。介入紫金矿业项目,令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1997年,他花6000多万购买了一批建设水电站设备,成立建设工程公司,开始做紫金矿业的外包工程,进军矿山产业。当年矿业并不景气,金价也处于下行阶段。
当时,紫金矿业还是上杭县政府的下属企业,大部分人都不看好紫金矿业,陈发树反其道行之。2000年紫金矿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当时的评估值仅仅不到1.5个亿,按1.505:1的比例设立,股份数是9500万股,陈发树通过三家关联公司的总出资金额实际仅为3359万元。
而这3359万随后变成了155亿。
2002年金价开始进入上升通道,回到270美元/盎司。到了2008年又冲破了1000美元/盎司的大关。2003年12月23日,紫金矿业在港交所上市,陈发树随之从2004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11位一跃升至2005年的第56位。2008年4月,紫金矿业回归A股市场,陈发树个人及其通过新华都集团持有的紫金矿业股权合计约为21.78亿股。这部分股权若按7.13元每股的发行价计算,市值为155.29亿元,短短8年增长高达约460倍。
名声鹊起的陈发树在同一年将“打工皇帝”唐军招致麾下,打理集团日常业务,从此更加专注于资本投资。
陈发树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但在投资上他一向都标榜自己师从巴菲特。
唐骏也有意将陈发树打造成中国版巴菲特。“巴菲特的投资经典是可口可乐和宝洁,我们想复制这种模式,所以把投资理念定位于三点:第一是投资与民生相关的产业,第二是投资对象是所有产业的前三名,第三是投资对象为国资控股。在我们眼中,青啤非常吻合我们的投资理念,它在中国就是可口可乐在美国的状态,是与民生相关的三大中国品牌之一,只有升值没有贬值的可能。”
于是2009年,陈发树从百威英博啤酒集团手中收购了青啤7.01%股权,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交易金额高达2.35亿美元。但在之后一个月间,该交易已浮盈近3亿港元。陈发树接盘青岛啤酒,使得股权旁落第二大股东朝日集团株式会社的担忧解除,成就了陈发树“最民族”的民营企业家身份。
2012年6月,陈发树以每股47港元至48.55港元的价格在市场卖出3200万股青啤股份,套现15.04亿元至15.54亿元港币,再次毫无悬念地大获全胜。迄今为止,陈发树的投资已经伸到了包括零售业、采矿业、旅游业、工程施工业、房地产业等领域企业的投资。除新华都外,还包括紫金矿业、华福大酒店、武夷山旅游、青岛啤酒、重庆骏树、香港华诚、港澳资讯等等。
比照陈发树的三大投资法则,不难发现,无论是紫金矿业、武夷山旅游还是云南白药,都完全符合这三点。
陈发树自称每年都会赢利,“在熊市我也可以每年都赚钱。”云南白药的股权转让买卖可能是陈发树投资20年来第一次折戟。但无可否认的是,对云南白药的投资本身的确是极具战略性眼光的投资。2008年的时候陈发树便预测5年内其市值能达到1000亿。后来云南白药市值最高的时候冲到了900多亿。
败诉非败笔,或者可以说这笔投资本身并不失败,同样延续了陈发树一贯的投资神话。

❻ 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是起诉铺面以前的法人的,请问和我有关系么

根据下面的回答补充一下,不知道你是如何接手铺面的,一般情况下是两种方式:一是内你继续用容对方的营业执照,属于股权转让;二是你只接手对方承租的房子,属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转让。

如果对方起诉的是铺面,起诉状中的被告也是铺面,在第一种情况下,你就是被告;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你不是被告。

如果对方起诉的是个人,且不是你本人,你不是被告。

建议你到法院之前,找律师当面咨询,以免产生麻烦。因为有时你会为别人背黑锅。

仅供参考。

❼ 股权转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专法属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双方于____年__月签订原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告未告之原告该公司拖欠案外人____欠款______元的事实。该债务经__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原告一次性偿还____借款______元、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费____元,此判决已生效。

❽ 法律文书中民事起诉状的案由怎么写

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中国合同纠纷 (2)进出口中国合同纠纷 (3)专利中国纠纷 (4)商标中国纠纷 (5)船舶中国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中国合同纠纷 (7)货运中国合同纠纷 (8)保险中国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中国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中国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中国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❾ 诉状上案由怎么写,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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