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侵权问题
Ⅰ 共享单车使用现状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网络新闻,有很多问题,比如说地区出现私锁举报抓到直接最高拘留十五天,还有各种因为乱停放出现的交通事故,国家会出现相关规定的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Ⅲ 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违规骑行问题怎么才能彻底解决
媒体报道,摩拜最近推出了共享电单车。从摩拜单车车身上延续下来的外观,橙色车轮,银色的车架。因为内置电芯的原因,车架本身要比共享单车更大。
十一月份就有消息称,摩拜的共享电单车当时已经在绍兴进入了内测阶段,不像普通的家用电动车,共享电单车配备的是“能量电芯”,相当于在自行车的车架里安置了一块可插拔的移动电源,能给电车供电,并且同时还具有充电宝的功能。
共享电单车的推出,摩拜不是第一个。2016年起已经陆续有不少共享电单车产品出现:小鹿单车、小蜜单车、7号单车、享骑等等,路边已经出现了已经有不下十几家的电单车品牌。
但是,电单车的市场投放好像不是那么顺利。
北京就曾经叫停过几款共享单车。去年(2017年)2~3月份,曾经有小蜜电单车、电斑马等几款共享单车投放北京,然而当天就被叫停。叫停原因是因为这些品牌投放的电动车为“超标车”,即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存在严重的超速、超重的隐患。
电单车投放的标准可是要比单车要高更多。北京是公共交通最发达的一线城市,也是最需要解决“最后三公里”的地方,这些城市的投放的标准要求更高,估计市场打开的可能性就更小。而且除了北京,现在很多城市都在限制共享电单车的上路。
洗牌快进入尾声的共享单车行业,去年的话题中更多的好像是一些问题的暴露,安全问题、维护问题、回收问题……共享单车还没有盈利,市场也已经饱和,而相比于共享单车,电单车在制造成本、维护成本上无疑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还有充电场景的落地,这种种制约因素,足够会造成后续运营的麻烦。
但生态出行,好像是新一代小巨头们的共同动向。
共享单车的几个头部玩家里,除了摩拜,ofo、哈罗单车都已经在朝电单车业务的方向倾斜。去年,ofo就曾和云马单车合作推出了小黄车定制版电单车。
一个个风口的入局,一个个项目的实现,除了技术,重要的还有钱。没有融资这一切岂不都是乱弹。ofo背后的滴滴出行,这一年就布局了太多吸引人眼球的业务。去年年尾,滴滴获得40亿美元融资,表明要布局无人驾驶和新能源汽车领域;前两天,滴滴还被曝收购了小蓝单车。
从投资ofo的外围战队,到收购小蓝单车培养自己的内部战队,不管和ofo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义成什么,在出行生态的布局上,显然滴滴是毋庸置疑地积极,当然也要更积极地融资。
不只是滴滴,还有美团,每一个巨头或准巨头都在盯着生态出行的领域,融资或者投资好像一直都是主题。从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到共享汽车、无人驾驶、联网汽车,很难说是否都是为了资本和对高估值的追求。
Ⅳ 破坏共享单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破坏与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共享单车违规占道、乱停放可处以行政罚款。
缺乏自律、为图省事乱停车的使用者,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随意停放单车的个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把共享单车放置在交通要道、铁轨等地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行政处罚和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现是为了方便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从文义解释来看,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是单车的所有权,所有权理应归于单车的运营商,共享的仅仅是使用权,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
(4)共享单车侵权问题扩展阅读:
治理破坏共享单车违法乱象: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更需要多管齐下为共享单车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环境。
一、建立机制
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
二、数据共享
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
政府层面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制定出更加细化与具体的操作规则。
四是建立共享单车行业协会
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五、政府部门引领、各部门协作
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来。
Ⅳ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从共享单车的预付押金规则来看,这种方式极容易形成巨大资金池。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时,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看行为是否会形成资金池。以目前占有共享单车市场相当份额的某单车运营者为例,据统计其在全国投放量为400万辆,每辆押金为99元,每辆车可以锁定8人,由此估算该公司的资金沉淀将达到30多亿元,而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同时,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还可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社会公众适用,具有公开性。虽然这种模式并不类同于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惯用的还本付息形式,但其暗含的“持续服务”“便捷服务”也可解释为另一种“利诱性”,这也符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
其次,有构成集资诈骗罪之嫌。如上所述,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但目前对该资金的具体监管方式、监管主体却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卷款跑路,将会直接对共享单车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此时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这种情况与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具有相似性。目前,现实中已出现用户退还押金滞后、维权无果的情况。这也说明,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极有可能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Ⅵ 共享单车都造成了哪些社会问题
乱停乱放,使用秩序混乱。
Ⅶ 共享单车目前有哪些法律问题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租赁关系
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ofo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
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app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
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
侵权、违约责任
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单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虽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如电刹车系统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维权时,消费者也可通过租赁合同关系来要求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因故意损毁引发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自从单车投入使用以来,有单车轮子被拆掉的、车把手不翼而飞的、脚蹬被卸载的。更有甚者,一些“聪明”者,直接将车扛到自己小区楼下甚至自己楼道门口,还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将车辆用额外的密码锁锁死,实现了共享向独享的转化。由于部分单车的成本高达6000元左右,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单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治安拘留等;如果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单车就把锁撬开带回家,则可能涉嫌盗窃犯罪。
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如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违规停放引发的行政责任。有的在使用完单车后,随意违规、占道停放,导致单车被城管等部门暂扣的,此时,行为人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单车公司、平台的法律责任。
Ⅷ 共享单车被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属于公共管理的吧,所以涉及到公共管理。
昨日,针对2月26日在三圣乡发生的共享单车被烧毁事件,几家单车运营公司企业均向本报记者表示,将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同时会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我们已经了解到目前此事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成都市政府开明大气,极具效率,这也给了共享单车企业极大信心,摩拜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摩拜单车方面表示,相信在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成都共享单车企业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摩拜、永安行等几家单车公司呼吁:文明城市要靠每一位市民共同创建,请大家保护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事物,共同参与文明用车绿色出行。
部门表态——
市交委:
《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
近期出台
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有利于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接驳换乘的需求,有利于引导市民养成绿色出行、健康出行、低碳环保的出行习惯,深受广大市民的喜欢。我市高度重视并积极鼓励支持共享单车发展,体现了我市鼓励共享经济发展以及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彰显了我市对共享经济这一新生事物包容开放的城市底蕴,符合我市城市精神。
“共享单车进入我市运行3个多月来,市民的总体素质较好,大多数市民都能遵章守纪、文明用车,蓄意破坏单车等只是极少数的个别现象和行为。”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共享单车落地成都后,主管部门便一直在关注,共享单车有着灵活、便捷的优点,因此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
为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交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牵头起草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已完成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近期将正式出台。同时也鼓励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制订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
据了解,意见将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同时,坚持市场配置。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最后,还要坚持技术创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Ⅸ 从智能锁到运营系统 共享单车侵权这事儿该怎么办
是ofo,也有摩拜
Ⅹ 共享单车造成了哪些社会问题
共享单车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的新四大发明了。许多人喜欢共享单车就是因为它方便环保,不会造成大气污染。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引人深思。许多人骑完共享单车后随意停放,导致城市看起来十分混乱。有些贪小便宜的人占用公共资源,将共享单车变成自己的私家车,种种乱象让一些城市先后叫停共享单车。接下来一起来看一下共享单车存在着哪些问题吧!
其实共享单车的本意是为了让人们能够过上环保的生活,不料却是这样的结局。希望我们自觉起来,用完共享单车及时放置好。商家们也要清楚市场需求,不能一味投放不顾市场,否则就会造成大量的浪费以及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