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o合同
Ⅰ 什么是FBO术语
FBO的英文全称为Fixed Base Operator,其中的含义就是固定运营基地。我国近期没有对FBO明确的定义,但是业内人士一般定义为:FBO是设在机场为除了航班飞行之外的小飞机,特别是公务机和私人飞机提供加油、维修、旅客等综合通用航空服务公司。
更有一些学者认为FBO模式定义为:位于机场或者邻近机场的为通用航空飞机提供、停场、检修、加油、休息等服务的基地或服务商。
(1)fbo合同扩展阅读:
分类
国际上对于FBO类型的划分,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对FBO进行类型划分的传统方法是按照投资规模分为大、中、小型规模FBO,这里根据FBO服务对象及其从事的服务内容,尝试从更多角度对FBO进行类型划分。
按投资规模对FBO进行类型划分,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在美国小型FBO占总数的三分之二,经营者大多是航空爱好者、专家或者是机械师。
他们从一两项业务开始进入FBO领域,随着资金和经验的积累会逐步拓展业务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上海、北京、深圳、珠海四地FBO的建立地点均为中国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反映了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在这些地区的率先增长。然而相比美国,无论从运营商还是服务上中国的这些通航FBO都尚属低端,能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运营规模与国外相差甚远。
Ⅱ FOB合同问题
你这抄个题目有个另外袭,有一个货物特定化的要求,依据题中条件,小麦的total loss不能entirely contributed to the buyer...
货物没有特定化风险就没有转移,那么货损风险仍旧由卖方承担,所以有可能卖方败诉,承担违约责任。。。题目估计就这个意思了。
如果没有货物特定化。。。
那么卖方只要能提供证明证明其已经发货并且所发售的货物质量合格就没问题了。因为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了。
买方需要聘请独立检验检疫机构看下货物出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小麦本身的瑕疵、还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管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他告承运人才是正确的选择。
Ⅲ 货运代理中FBO、CFR、CIF3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兄弟, 你重复发贴了, 看你这么好学的份上, 我就讲给你听吧
FOB 和CFR CIF 的主要不同在于,1.内风险划分不容同,FOB的货险为货物上船之前,装上后风险就归买方承担(当然,偶尔也会出现吊钩把货砸在船沿上的事,那就看合同有没有明确规定这种风险有哪方承担了,没有就按Incoterms 去做)2.费用不同,FOB中卖方仅承担装船前的费用,包括运输,清关和一切杂费,上了船啥都不管了,货物灭失都可以收钱
CFR和CIF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括保费,后者加了保费,就这么简单
术语只是一个笼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约定, 一切以合同条文为准, 合同中未明确例明的才用术语处理, 这样解释明白不
小友呐~~从你的提问看来,外贸这条路,对于你可是紧长紧长呐~~~
Ⅳ FOB合同案例,求解
首先抄,我觉得这3000吨和另外的2000吨应该隔票,以便划分风险范围。如果卖方没有做隔票,那么卖方应该是有责任的。
如果做了隔票,是分仓隔票还是自然隔票?这样好区分是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希望买方及时购买了保险,要不这损失可就不小了。
仅供参考~~~
Ⅳ 在合同中FOB是什么 意思
FOB是Free On Board 缩写,意思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Ⅵ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抄件有两个:
一、货物需特定化,不能与其他货物混淆;
二、卖方交货无过错。
新疆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事关中国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在涉疆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最有发言权,不容任何国家和外部势力干预。事实证明,中国的一系列治疆政策和举措深得各族人民拥护,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6)fbo合同扩展阅读:
英美法律:
英美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国家那样的民法典,它们的买卖法大都是单行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现行的是1979年《货物买卖法》,其主要内容与1893年《货物买卖法》基本相同。
美国参照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模式,于1906年制订《统一买卖法》。其后为了适应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起草了一部《统一商法典》,买卖法成为该法典的第2篇 ,取代了 1906 年《 统一买卖法》 。
Ⅶ FCA合同和FOB合同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不同是运输方式不同。FCA适合多式联运,FOB纯海运术语。此外,他们的风险划分也不一样。FCA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风险划分点,而FOB为装运港船舷。它们在买卖双方义务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Ⅷ fob合同有什么特点
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买方负责进关手续,到货通知。卖方负责准备好货物和办理版货物出口权的相关证件件;在指定起运地点取得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风险转移是以船舷为界。你只要把买卖双方的责任搞清楚,合同就好办
Ⅸ 合同中的FOB价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的FOB价是什么意思?
一、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Ⅹ FOB合同下买卖双方责任纠纷案(急,在线等)
FOB成交价的风险是复以船舷为界线,制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而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实际装运期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因此船舱着火的风险应由买房承担,卖方不承担,买方无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要替换货物也不的不再支付额外的货款。而租船的义务是买方,买方如果之前为货物做了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取补偿,也可以让船公司分担损失。
至于收回货款,卖方可以与买方协商,适当的时候可以做出让步,实在不行就进行国际仲裁,或者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