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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主体

发布时间: 2021-02-26 16:39:10

1.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那么,居委会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吗?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来看,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综上,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能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2. 政府可以作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吗

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的片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都以政府名义做出。

3. 房屋拆迁中,法定主体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流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版。
2,被拆权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入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进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顿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入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流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流动入行监视和治理的机构。

4. 拆迁协议未履行完,拆迁主体已变更,原拆迁协议还有效吗

有效,因为协议有法律效力啊

5. 拆迁协议的主体是房开公司还是拆迁公司

拆迁协议的主体是拆迁公司,房开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具体操作流程由拆迁公司。房开公司只给时间给拆迁公司。说白点就是给你任务。怎么完成是拆迁公司的事情。房开公司只会配合和在资金的供给方面提供帮助。

6. 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吗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平等主体回之间达成的合答意;2、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即使是行政机关,也不能就认为其行为是行政行为,该行为是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民事行为,其身份是拆迁人,而非拆迁管理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后,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就按协议拆迁,若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我们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

7. 企业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主体怎么确定

企业拆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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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体不合法怎么起

预签约,又称预征收(拆迁),预签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模拟征收(拆迁)。
国土部曾发文“政府不得插手拆迁”,但“不是它的事它要干”。地方政府通过插手土地拆迁,利用行政权力压低拆迁补偿价格与强制拆迁,来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与开发的低成本进行,以此来
实现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最大化。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最困难的环节在拆迁,政府的效率显然高过企业,因此,目前地方政府还会继续充当组织者的角色。
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六种情况)。如果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收,实为商业利益所用,无疑是不合法的
。古田万人片区说是旧城改建,是为了“实现居民群众期盼改善现有居住环境的强烈愿望”,是“惠及每一个家庭的民生工程”,补偿方案中却没有原地还建房(遇阻后补偿方案(修订稿)才有了产权
调换住宅房源(系政府回购),也是僧多粥少,竟成预签约之诱饵)。居民群众都被x走了,谈“改善”和“惠及”呢?政府急着要这块地恐怕才是真的吧-----内燃机宿舍片旧城改造项目,居民1,328户,预签约期限3个月;古田万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居民5,312户(4倍),预签约期限才2个月。政府征收这块地,想来总不会是建新居民区吧,真相终会大白!
内燃机宿舍片旧城改造项目补偿方案中有原地还建房,不能不说是征收能较顺利完成的原因之一。而北京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虽也是搞的预签约,但补偿方案却经多达54次修改,所以8天签约率就达75%。古田万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补偿方案中有原地还建房吗?补偿方案又修改过几次?当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当开发商成为地方政府的“财神爷”,甚至与地方政府之间结成了钱权同盟,地方政府的胳膊肘往哪里拐,自然不言而喻。可以说,现行土地财政机制下几乎没有纯粹的民生工程!
预签约,地方政府在长期的拆房卖地实践中,本着法为我用的实用主义原则,自由发挥出来的一套高效的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找不到依据),且随着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目
的、按照自己的意志将其不断“修正”,背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越来越远,大有凌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势。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所实施的任何一项行政行
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即“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地方政府拆迁不依现有的拆迁大法,倒更乐意用自己的“袖笼子政策”,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被妾取妻位,如此虚实难辨、阴阳结合
、本末倒置的穿越荒诞片不断上演,方便的是自己,愚弄的是百姓,嘲笑的是法律!
所谓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
出现后效力表现为该合同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当住户签署了“模拟拆迁协议”之后,无论在签署协议的住户达到约定比例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再随意撤销和变更。现实中,征收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
出发,在签署协议前并不如实告知住户“模拟拆迁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所以我们经常到,“又哄到一个签了”。
既是民事协议,就绝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野蛮规则来强迫少部分住户服从拆迁。所以,协议所附条件应该是自愿拆迁住户的比例达到100%,只有这样,才符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民
事法律的规定,符合法治理念,符合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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