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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2015年

发布时间: 2021-02-26 12:12:15

1. 有哪些医患纠纷让人感到很心酸

现在社会的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经常有病人杀害医生的新闻出现。有些案例让人看了之后感到十分心酸。

家属以回家凑钱为理由,回老家了。患者手术很成功,但由于是癌症晚期,只延长了几个月的寿命。病人家属认为,人都死了还交什么医疗费。朋友的父亲无奈只能带着一家三口上门要钱。*到了病人的家里,确实很穷。家里有一位老人很将道理,他把家里唯一值钱的东西——一头老黄牛牵了过来,说,医生,家里就只有这一样值钱的东西了,您牵走吧。朋友的父亲叹了口气,什么都没有带走。

而那一万元的医疗费就从朋友父亲的工资里扣,当时他每月的工资不到一百元。实际上在这个故事里谁都没有错。同学的父亲可谓是医者仁心,而那家人确实是太穷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交上这一万块钱才出此下策。

还是希望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壮大,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吧。

2. 历史上最著名的医患纠纷

广东省化州市,作为粤西地区的一个贫穷的县级市,因出现一桩离奇的医患纠纷案(医生将患者吓死),令到这个小地方声名在外。
在 2008年6月的一天,当时患者彭XX因连续发高烧不退,到当地化州市人民医院就诊,接诊的外科苏医生第一日安排患者抽血检查,作了乙肝等常规检查后,在得知患者曾有过不洁性行为后,第二天又要求患者再次抽血检查,这次抽血后又说是常规检查,叫患者回家等消息。
因为医生在第二次抽血检查时,没有说明是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更没有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检查同意书或书面授权,所以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知道第二次是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但是第二天在患者及家属毫无心理准备之下,却被该医生电话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感染HIV(艾滋病),并告知不能帮患者擦汗,要分开吃饭,汗液口水都可能传染等。而当时患者正好在电话旁,听到医生讲到自己感染HIV(艾滋病),吓得患者与其家属抱头痛哭,患者也因接受不了这个打击而于第三天离家出走,失踪至今杳无音迅,患者家属报警查找也无任何消息,
事后患者家属按照该医生的吩咐,全家人到上一级疾控机构作HIV(艾滋病)抗体检查,全部都没事;患者家属为进一步核实患者是否真的感染了HIV(艾滋病),到该医院核查患者检验结果,出乎意料的是:该医院检验科无任何该患者的HIV(艾滋病)检验记录(包括电脑检验决录),甚至连检验科的患者登记资料都是由接诊的苏医生填写而不是检验科医生填写,更为离谱的是,检验科连患者的血液标本都没有保存,这些发现让患者家属感到震惊、愤怒,为此患者家属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
按照规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一定要患者或其家属自愿同意并签署同意书或书面授权,检查为疑似病例时,要上报疾控机构并作进一步确诊,当地医院这些违法违规的过错行为竞被当地化州市人民法院以“经患者同意而作HIV(艾滋病)抗体检查”为由认定医院无过错,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求(医院不提交任何证据,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做HIV(艾滋病)抗体检查得到过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对于为何没有该患者的检验记录、为何不保存血液标本、为何不上报当地疾控机构等问题,判决书却是只字不提,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当中

3. 2015年全国医疗纠纷共多少起

数不胜数的很多医闹事件会曝光但是很多医闹事件是被和谐掉的’有的是医闹本内来就容是不单纯的母的有的是医院为了名声还有的就是双方协商的后果、对于患者和医院国家都没有合理的制度进行保护尤其是医院的是惧怕希望采纳一下

4. 如何破解“医患纠纷”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矛盾日趋激烈,严重影响了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断加剧的医患纠纷既困扰着医院的发展,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解决方法恰当合理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纠纷的发生除了技术原因外,大部分都是因为服务而引发的,为此,必须通过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二要建章立制来规范和约束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以控制因服务不周而导致的纠纷。职业道德教育是转变医务人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的有效方法。开展医院文化建设活动,岗位明星评比活动,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评比活动,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等,能极大地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病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医院形象得到提升。 处理医疗纠纷要认真、冷静、坚持原则。医院要设专门部门接待病人投诉,对患方投诉的问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查明真相,分清责任。对有争议的专业问题,可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或咨询相关专家,并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形成比较缜密严谨的书面意见。对于医源性纠纷不袒护、不遮掩,责令当事人给患方道歉,取得其谅解,并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导致一定的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按医院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如属患方医疗知识缺乏而引发的纠纷,例如:把正常的并发 症导致的不良后果和不可预测的医疗意外误当做医疗事故等,工作人员可把院方调查情况及专家的有关意见书面送达患方,并积极与患方沟通,耐心地向患方宣传相关的医学知识,争取患方的理解。另外,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结果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加法律效力。当多次接待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当患方坚持索要高额赔偿时,当患方一直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时,一定要坚持原则,对其不合理要求予以坚决回绝,不能让其抱有任何希望。医院在向患方送达院方的书面意见后,应告知病人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患方纠缠不休,又不提出鉴定申请时,医院应主动申请事故鉴定,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此,医方应准备好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做好与中国律师的沟通工作,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应诉准备。 医疗卫生工作与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看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看党风政风建设,看政府管理水平,看社会公平和谐。医疗服务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着病人的生死存亡。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要战胜疾病,减少痛苦,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必须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医生应从加强医患沟通入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在医疗工作中,沟通也是一门艺术。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医生有两种东西能治病,一是药物,二是语言。”可见医患交流是多么重要!医生应尊重病人对疾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治疗方案、手术方案,使用特殊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材料以及疑难危重病人的病情等方面,都要及时与病人或其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以取得患方的配合。医患沟通是对医学理解的一种信息传递过程,是为病人的健康需要所进行的,它使医患双方能充分、有效地表达对活动的理解、意愿和要求,这里泛指的医患沟通还应当包括护患沟通和医护沟通。良好的医患沟通有助于医务人员调整自己或病人的医学观念,也有助于医患相互正确地理解对方,协调关系,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患方在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中所做的第一,是应对疾病有一个正确的心态,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不管现代医学如何发达,医院或是医生对疾病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治疗把握。患者只有在一个理性的认识基础上,才有助于应对此后可能的风险。第二,应该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工作非常辛苦,劳动强度大,患者及其家属应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尊重他们的权利,给他们以信任,积极配合治疗。 要使医患双方在发生争议、纠纷的时候,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现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一部针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如何赔偿等问题。法律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患者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同时,医院和医生的权利也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对医护人员进行侮辱,使用武力手段对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方都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损害时,依法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制度。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疗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风险分散机制。据美国医学科学院的统计,美国的医生都为自己购买了医疗事故保险。而我国现在医患矛盾突出,医疗纠纷越演越烈,且性质越来越严重。所以建立责任保险是一个迫切而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卫生工作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必要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效应,那么新闻媒体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医疗纠纷的来龙去脉,正反双方都做实事求是的报道,而不应误导消费者,让事态更严重。除此之外,医院方面应转变观念,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介绍真实的情况,争取媒体的正面报道,改善医患矛盾。 总之,医患矛盾不仅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也是中国社会改革中各种矛盾在医疗工作中的反映。因此,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葛丽推荐

5. 近几年我国发生了哪些重大的医疗纠纷案件

中央纪检领导及中央卫生部领导:

河北省农民维权难,喊冤!冤!冤!

白巧娜,女,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镇西里村人,由于河北省卫生厅信访办公室领导违犯《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河北省卫生厅信访办公室领导人对于上访人白巧娜请求复查事项两年多了河北省卫生厅一直没有任何复查结果;再由于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包庇刘京敏、冯少卿、赵素改、阮士伟等人,滥用职权,胡乱作为,与柏乡县卫生局刘京敏官官相护,致使非法行医人冯少卿、赵素改、阮士伟利用公立的柏乡县乡镇卫生院的名义坑害和致死人太多了,人人恨,很多人都无法伸冤。

请求中央纪检领导及中央卫生部领导下查此事,并且一查到底,为我县被害农民明冤屈,查处贪官污吏,

具体过程与事实如下:

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包庇刘京敏、冯少卿、赵素改、阮士伟等人,滥用职权,胡乱作为,与柏乡县卫生局刘京敏官官相护,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给白巧娜的答复是不真实的情况,颠倒黑白,与事实不符。河北省农民维权难,喊冤!冤!冤!

在2008年09月19日12时,白巧娜收到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给白巧娜的答复:(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为证据)

邢台市关于白巧娜反映柏乡县卫生局违规为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白巧娜同志:你反映柏乡县卫生局违规为医师注册一事,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核实,柏乡县卫生局不存在违规为医师注册问题。

一、反映冯少卿注册时间与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有矛盾,认为柏乡县卫生局违法注册、颁证一事。冯少卿注册时间为2001年4月20日,注册地点为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而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02年9月24日至2006年9月24日。反映人认为两者时间上矛盾,柏乡县卫生局违法为冯少卿注册、颁发医师执业证书。据查,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是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该县于2000年开始为乡镇卫生院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申报核查,柏乡县卫生局于2002年9月24日为王家庄乡卫生院签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02年9月24日至2006年9月24日。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一直是一所公立、合法的医疗机构,柏乡县卫生局为在该卫生院执业的医师办理注册手续不是违法行为。

二、反映赵素改为柏乡县妇幼保健站职工,柏乡县卫生局为其变更注册到王家庄乡卫生院,认为是违法办理一事。据查,赵素改其人事、工资关系一直在该县妇幼保健站,2003年3月,由本人申请,县卫生局研究同意赵素改到王家庄乡卫生院帮扶工作。鉴于赵素改实际执业地点发生改变,由本人申请,经其原单位、王家庄乡卫生院同意,县卫生局为其办理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这一行为并不违法。

三、反映柏乡县卫生局违法为阮士伟办理医师注册一事。白巧娜于2004年6月19日到柏乡县王家乡卫生院看病,当时阮士伟没有办理医师注册,而在“事故发生”后,柏乡县卫生局于2004年6月26日为其办理注册,反映人认为是违法注册。据查,阮士伟于2002年12月4日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柏乡县卫生局于2004年6月26日为其办理医师注册手续。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卫生局公章

事实是: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通知)冀卫农基字【2007】3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通知;邢台市卫生局文件:邢卫基妇(2007)10号邢台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通知;邢卫基妇函字【2007】14号《关于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有关问题的意见》,

柏乡县卫生局:

根据你局“关于王家庄乡卫生院情况的汇报”,并经调查核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王家庄乡镇卫生院变卖问题:王家庄乡卫生院是1995年当时乡政府所卖,2003年国家要求将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划管理后,你县没有及时重建,致使乡镇卫生院空有其名,功能缺失。我局接到群众反映信后进行了调查,现已核实,责成你局立即向县政府汇报,对变卖的王家庄乡卫生院予以重建。

二、 关于将王家庄乡医院冠名乡镇卫生院名称问题:乡镇卫生院是特定名称,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王家庄乡医院由个人投资设置,不符合乡镇卫生院的冠名要求,你局批准其为“王家庄乡卫生院”,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去掉:“王家庄乡卫生院”牌子。

三、 鉴于王家庄乡目前没有乡镇卫生院,辖区内没有其它较大的医疗机构,建议由王家庄乡医院暂时担负其乡镇卫生院职能,待王家庄乡卫生院建成使用后,将有关职能及时移交。

四、 责成你局妥善处理原卫生院职工就业问题,做好思想工作。要对全县乡镇卫生院状况进行检查,发现类似问题,立即予以改正。)

在2008年09月19日12时,白巧娜收到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给白巧娜的答复《关于白巧娜反映柏乡县卫生局违规为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是不真实的情况,颠倒黑白,与事实不符。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是1995年当时乡政府所卖,至2007年柏乡县王家庄乡镇没有卫生院。个体医生冯少卿开办的王家庄乡医院是冯少卿个人投资建设的,执业地点在柏乡县柏镇路中段,不在柏乡县王家庄乡镇区域内,而冯少卿、赵素改、阮士伟的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的执业注册是柏乡县卫生局违法注册的。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的包庇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及医政股人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在2008年09月19日12时,白巧娜收到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给白巧娜的答复是不真实的,所以白巧娜请求河北省卫生厅给予复查,白巧娜的《请求复查申请书》在2008年09月22日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给河北省卫生厅,而河北省卫生厅两年多了没有给予白巧娜任何结果。白巧娜在这几年里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东奔西跑,花费了八万块钱,经济上受到了重大损失。河北省农民维权难,喊冤!冤!冤!由于河北省卫生厅信访办公室领导违犯《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河北省卫生厅信访办公室领导对于上访人白巧娜请求复查事项两年多了河北省卫生厅一直没有任何复查结果;再由于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包庇刘京敏、冯少卿、赵素改、阮士伟等人与柏乡县卫生局刘京敏官官相护,滥用职权,胡乱作为,致使非法行医人冯少卿、赵素改、阮士伟利用公立的柏乡县乡镇卫生院的名义坑害和致死人太多了,人人恨,很多人都无法伸冤。

请求中央纪检领导及中央卫生部领导下查此事,并且一查到底,为我县被害农民明冤屈,查处贪官污吏,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免去邢台市卫生局领导李少玺、刘京敏、冯少卿和赵素改的公职。

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胡乱作为,让个体医生冯少卿在柏乡县柏镇路中段开办的个体医院变成了“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注册地点在柏乡县城关镇不在王家庄乡(镇)区域内,刘京敏为冯少卿、赵素改伪造了大量证件,并让冯少卿违法使用两套公章,可谓知法犯法,现提出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具体过程与事实如下:

根据 :河北省卫生厅(通知)冀卫农基字【2007】3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通知;邢台市卫生局文件:邢卫基妇(2007)10号邢台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通知;邢卫基妇函字【2007】14号

关于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有关问题的意见

柏乡县卫生局:

根据你局“关于王家庄乡卫生院情况的汇报”,并经调查核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王家庄乡镇卫生院变卖问题:王家庄乡卫生院是1995年当时乡政府所卖,2003年国家要求将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划管理后,你县没有及时重建,致使乡镇卫生院空有其名,功能缺失。我局接到群众反映信后进行了调查,现已核实,责成你局立即向县政府汇报,对变卖的王家庄乡卫生院予以重建。

二、 关于将王家庄乡医院冠名乡镇卫生院名称问题:乡镇卫生院是特定名称,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王家庄乡医院由个人投资设置,不符合乡镇卫生院的冠名要求,你局批准其为“王家庄乡卫生院”,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去掉:“王家庄乡卫生院”牌子。

三、 鉴于王家庄乡目前没有乡镇卫生院,辖区内没有其它较大的医疗机构,建议由王家庄乡医院暂时担负其乡镇卫生院职能,待王家庄乡卫生院建成使用后,将有关职能及时移交。

四、 责成你局妥善处理原卫生院职工就业问题,做好思想工作。要对全县乡镇卫生院状况进行检查,发现类似问题,立即予以改正。

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胡乱作为,让个体医生冯少卿在柏乡县柏镇路中段开办的个体医院王家庄乡医院变成了“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据本人查证: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在95年被拍卖,至2007年柏乡县王家庄乡镇没有卫生院,但有原工作人员,现院长名叫魏建芳,此人曾在南鲁乡卫生院任过院长。而个体医生冯少卿开办的王家庄乡医院是冯少卿个人投资建设的,地址在柏乡县柏镇路中段,不在王家庄乡(镇)区域内,因其条件技术人员不合格和不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造成很多医疗事故,举例:07年4月11日,柏乡镇北阳村杨保生之妻孙荣珍在冯少卿现所谓的王家庄乡卫生院切除子宫肌瘤致其死亡赔15万元了事;06年西汪村谢玉春之妻在冯少卿现所谓的王家庄乡卫生院住院因医疗事故摘除子宫,赔五万元了事。04年白巧娜到冯少卿个体医院因生产住院,(冯少卿说:“做手术保证大人小孩安全”)冯少卿和其妻赵素改在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医疗器械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手术造成大出血,又经二、三次手术,出血未止,于是造成失血性休克后,被迫将子宫切除,冯少卿赵素改威胁本人说:“你们别告状,你们告到哪里,我就贿赂到哪里,就是不赔偿你们”。在白巧娜诉讼过程中,冯少卿赵素改为了躲避非法行医之罪,牟取钱财,冯少卿赵素改不惜重金贿赂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及卫生局医政股人员,让其违法承担王家庄乡卫生院职能,违法挂牌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违法使用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的公章。县卫生局为其伪造并违法办理任职的许可证件,其证据有四个:第一,有效期限自2000年至2005年的《柏乡县西汪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证,执照在02、03、04年柏乡县卫生局仍还在校验,法定代表人冯少卿仍在有效期内任职。第二,有效期限自2002年至2006年的《柏乡县王家庄乡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证,执照在03年效验,法定代表人冯少卿仍在有效期内任职。第三,有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为证,有效期限自2003年至2006年,法定代表人冯少卿仍在有效期内任职。第四,有效期限自2005年至2010年的《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证,法定代表人冯少卿仍在有效期内任职。冯少卿的任职发生重叠,则违犯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的袒护下,个体医生冯少卿更加张狂,为了谋取利益,伪造公章,出示并使用的收费专用章、诊断专用章都是柏乡县王家庄卫生院,均没有“乡(镇)”字样,且柏乡县公安局没有注册,冯少卿用没有“乡(镇)”字样的公章,骗了多少患者的钱,开了多少虚假医学证明文书。

为了赚钱,冯少卿不审查、不登记、随便接生,冯少卿不顾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大发其财,利用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名誉用B超搞胎儿男女性别鉴定,造成柏乡县初生婴儿比例严重失调,此事被柏乡县查处过,刘京敏因包庇冯少卿违法用B超搞性别鉴定被柏乡县查处过,并给了刘京敏处分,还在柏乡县电视台报过光。

冯少卿之妻赵素改身为柏乡县妇幼保健站正式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3胎,有了三个孩子,大女儿名叫冯雪飞,二女儿名叫冯雪彦(买的邢台市户口),三儿子叫冯龙龙。

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为柏乡县妇幼保健站职工赵素改伪造并违法办理变更注册到“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工作的手续,地址在柏乡县柏镇路中段而不在王家庄乡(镇)区域内,其法定代表人冯少卿是赵素改的丈夫,赵素改变更注册的所谓的“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其事实是赵素改回到了自己丈夫开办的个体医院里,帮助自己的丈夫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而赵素改本人不去柏乡县妇幼保健站工作有11年左右了,可是赵素改还是以柏乡县妇幼保健站名义在我县财政局领取全额工资。柏乡县卫生局给赵素改伪造并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地点的手续,却成了赵素改一人同时拥有两个注册的执业地点工作,可谓是“在自己的家中干活,却担着国家职,拿着国家钱”。而柏乡县妇幼保健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道赵素改的变更注册事实,向上级虚报了赵素改的在编关系,使其至今仍有柏乡县妇幼保健站的在编名额并领取国家财政全额工资。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和柏乡县妇幼保健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欺骗国家财政,致使赵素改至今还在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合计20万元以上。冯少卿和赵素改夫妇以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的名义坑害了很多无知的百姓,河北省农民维权难,喊冤!冤!冤!请求上级领导来柏乡县依法尽快查办。

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袒护个体医生冯少卿,让其在柏乡县城关镇开办的个体医院所变成了“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使冯少卿、赵素改名正言顺以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的名誉,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与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私分。柏乡县柏镇路中段开办的“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成为赵素改夫妇二人违法私营、牟利的“小金库”、“夫妻店”, 为了谋取更大的私人利益,同时以柏乡县王家庄乡医院、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柏乡县肿瘤外科医院、冯少卿肛肠肿瘤专科医院、冯少卿综合医院、柏乡县西汪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等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中医专业的冯少卿也做手术,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则将自己的外甥阮士伟也弄到所谓的“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阮士伟还没注册的时候就叫阮士伟做手术,发生医疗事故多次,发生医疗事故后,其医疗机构缺什么证件,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及医政股为其办理什么证件,证件则互相矛盾,人员不够为其调人,受害者的病历则七拼八凑,使受害者逐年增多,都无法得到合法的赔偿。冯少卿扬言只要患者需要什么医院的病历他就能出什么医院的病历,能使患者得到报销。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大患者的生命于不顾,盲目接诊,欺骗广大患者,所非法经营的收入都塞进了冯少卿个人及刘京敏的腰包,冯少卿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柏乡县卫生局局长刘京敏包庇支持庸医冯少卿当遍柏乡县各乡卫生院的院长,冯少卿在固城店、卫校、县医院、在西汪乡当院长,应过王家庄乡卫生院的院长的名,此人是技术高吗?不是,群众都说:“人家的钱多,人家的胆大,见肚子疼就是摘子宫、切阑尾,冯少卿人称冯大胆,冯百万,冯一刀,一刀毙命,个体医生冯少卿赵素改以“柏乡县王家庄乡卫生院”名义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残害穷苦的百姓,为了逃避罪责,为了逃避国家上级领导的追查,柏乡县卫生局又允许冯少卿在龙华乡卫生院当院长了,冯少卿在龙华乡卫生院事故不断,龙华乡卫生院门口经常挂花圈白对联白纸掉,害惨了柏乡县穷苦的百姓,柏乡县的百姓一提起冯少卿夫妇都恨得咬牙切齿,人人诛之。柏乡县卫生局领导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百姓的“灾难”放任不管,任由冯少卿胡作非为,柏乡县的领导当的是人民群众的官,不给人民群众办事,做的是与共产党的政策相反的事。

以上都是冯少卿、赵素改用金钱铺道、行贿、祸国殃民的所造成悲剧,如果任其泛滥不加以整治,将祸及更多百姓,那么将来收益的仍是赃官,受害的仍是我县人民。柏乡县卫生局违法发证欺骗了国家、欺骗了人民,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为此,请求上级领导下来查处贪官污吏,人民的生命财产才可得到保障。

6. 最新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条文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

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该部门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加大对患者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专人处理、回复患者投诉。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或者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合力。地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7. 关于2011年到2015年的医疗纠纷案例,受害主体为患者,要查的内容有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医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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