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合同
1.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一、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具有统一关系
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还包括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两者在事实上的具有统一性
劳动合同关系体现了一种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当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意味着他真正成为了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同理当用人单位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则意味着它真正实现了用人权(用工权)。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则并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考察劳动者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获得了对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等事实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仍然会产生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性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上的自觉精神,是对二者独立人格的肯定。
2. 劳动合同关系
到时间正常离职
前面在职期间按病假算
后面到期离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版
你协商解除权合同在前,生病在后,而且即使生病,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也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后单位集资建房,章某要求确认本人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对于章某是否与本县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因为章某填了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材料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形式上都符合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由于章某没有没有上过班,与单位没有实际发生过任何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管析】上述案例中,单位与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形式上符合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单位来说可以确认双方没有实际劳动关系。
从法律层面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来,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的章某与单位仅仅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填了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材料就认定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从多方面去确认,不能只从表面形式上分析。一般来讲,确认劳动关系应该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来确立:第一、主体上,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划等号。
反之,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却存在实际的用人用工关系,在解聘劳动者的时候单位主张双方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主张是不成立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相关权利。
综上分析,本案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姜祖伟
4. 合同与劳动关系课程的解释
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目的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动者成为员工,而劳动者在其依法管理下付出劳动并收取报酬。劳动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统一体,不能分开讨论;二者相互依存,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后,有义务付出劳动,为单位的生产作出贡献;而用人单位亦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物质、精神等方面的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为确立劳动关系与具体分工配置而制定的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和劳动者试用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具体报酬结构以及保险购买、福利待遇支付;(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违约责任;(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9)其他必须具备的条款与规定。劳动合同按照有效起止期限一般可分为固定期限型、无固定期限型以及单类项目型。其中,单类项目型劳动合同类似于无固定期限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仅在某个劳动工程项目上为完成该项目生产任务而制定的相关协议。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相互依存。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权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类型的劳动力资源,且有权利与义务在劳动者的生产过程具体分工、与生产资料具体结合等方面进行合法、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劳动者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应发挥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相关生产劳动任务。劳动关系体现的从属关系是一种指挥与听从指挥的管理关系的表现。劳动力资源在生产过程中,与劳动者的具体身份类别是息息相关的。只有按照其所拥有的劳动力属性特征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并在一定劳动极限范围内进行生产,才有可能为用人单位的有效生产活动作出积极贡献。虽然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类型的关系,但从工资报酬换取生活资料的角度而言,其又是一种财产类型的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看,劳动者是指具备劳动能力且有义务付出劳动的当事人,而用人单位是指拥有生产资料且有权利使用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资源与用人单位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结合的过程的体现,是一种劳动力的付出与使用的表现过程,即劳动力在生产中以生产要素为具体体现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拥有并付出的劳动力资源不是一种产品,而是生产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此外,还需要注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差异。劳务与劳动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本质上的特征区别。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代价是一种产品而不是生产要素,在更多场合主要是指买与卖之间的关系。
5. 劳动合同是什么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含义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原则有
1、亲自履行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行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有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
3、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
程序有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您好!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两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例!
一是:“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是:“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其实在很多劳动部的复函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便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等等
7.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关系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不版一定相同。签订权劳动合同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形式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回合同。答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