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
❶ 民事诉讼侵权人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侵权人证明自己没过错或者过错比例较少
受害人要证明侵害关系以及自己损失与侵害之间关系
具体证明责任分担,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同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❷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吗
您好,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予以举证。同样不存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❸ 侵权责任法里替代责任中举证责任的特点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❹ 民事证据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在举证责任方面有什么区别
民事证据规定,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的证据规定,是对侵权责任的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优先使用特别规定,当特别规定没有法律条文时适用一般规定。
❺ 《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有何新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回理人不能证明自答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意味着受害人作为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断而受到损害,无需证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或举证不充分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林木折断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林木折断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的,换言之,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免予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依此减轻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三是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受害人有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❻ 承担举证责任分配与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不同,应当如何适用
承担举证责任分配与侵权责任法的不同点:前者是在诉讼程序中明确了由哪一方进行版举证,后者是明确了权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和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在适用方面,作为一般的侵权纠纷,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特殊的侵权纠纷,要按着举证倒置的原则。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上,对于一切侵权行为,只要进入法律程序,就要本着侵权必究,究必依法的原则。
❼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有无修改最新的规定如何
1、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间,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版,医疗机构对权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侵权法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法对过错的证明问题,采用了推定的方式,只要证明医院存在违反违法行为、隐匿病历等行为,就推定医院有过错。
北京医疗律师刘昭彦
❽ 《侵权责任法》的举证,适用规则和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专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属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采用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依据该法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又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针对三种特殊情形,即只要医院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推定医院有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但患方也要证明医院存在以上三种情形。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医院一方是处于强势一方,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必然增加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
❾ 侵权责任法76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回,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答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既然规定管理人要尽到警示义务,则由其承担对已尽警示义务的证明责任。
原告承担遭受损害的证明责任。
❿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导致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0)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